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一 《纯粹理性批判》(以下简称《批判》)虽是康德积十多年的沉思而成的名世之作,但其整体结构却显得头重脚轻,失之平衡:作为第二大部分的“方法论”在篇幅上甚至不及第一部分、即“要素论”的四分之一!由于康德的革命性学说几乎无一不在“要素论”中有所阐发或触及,后世的研究者也把精力几乎全部投放在对“要素论”的疏解发挥之上,而对于“方法论”,用心者少,视而不见者多:国内学界所熟知的斯密(N.K.Smith)的“解义”就因“方法论”“极其散漫”而将相关的评注排列在“附录”的位置上;① 以详解康德著作著称的帕顿(J.H.Paton)为“要素论”写下了皇皇两巨册的阐释,对于“方法论”则几乎不置一词;对康德哲学情有独钟的牟宗三先生通过字斟句酌的翻译力求准确把握康德哲学的真义,遗憾的是,他的《批判》译本只完成了“上半部”,而被置若罔闻的“下半部”恰恰论及他所关注的道德实践内容……“方法论”不但被认为是在重复或总结“要素论”中的实质内容,“留给我们的建设性的东西是不多的,而且是极端形式化的”②,甚至“表述上比较晦涩”③——这些看法助长了对“方法论”的轻视和怠慢,由此引发了不明所以、望文生义的误读和讹传,康德的形而上学甚至仅仅变成了一种“经验的形而上学”④。 虽然,按照当时逻辑学教本(Georr Friedrich Meier,Auszug aus der Vernunftlehre,Halle 1752)的通例,康德把他的《批判》划分为“要素论”和“方法论”两大部分(《实践理性批判》也作了如是的划分;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则只为第二部分,即“目的论的判断力”附以“方法论”作结),但《批判》中的“方法论”并不像传统的经院逻辑学那样指向具体的应用,而是引向系统哲学的框架条件⑤。只要将这里的“先验方法论”与《逻辑学讲义》中的“一般方法论”作简单的对比,人们就会发现,《批判》中的“方法论”并不是无关紧要的附件或可有可无的装饰:在《逻辑学》中,“方法论”“通过对概念的定义、阐明和描述”及其逻辑划分来“促成知识的(逻辑)完备性”;⑥ 在《批判》中,“方法论”虽然依然是“对一个完备的纯粹理性体系的形式条件的规定”⑦,但它探讨的不再是单纯的定义、阐明、描述以及诸如“科学的与通俗的”、“系统的与零散的”、“分析的与综合的方法”,而是事关建造一座怎样的理性大厦及如何建造这座大厦的“规划”与“评估”(A707/B735)。简言之,在“要素论”中,康德勘测了构筑理性大厦的基地,考察了可资利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感性、知性和理性);“方法论”则需要根据以上勘测与考察的结果,规定正确利用基地与建材的操作守则,提出建设牢固可靠、适合人类居住的理性大厦的完整设计和实施方案——“方法论”由此成为指导整个批判哲学体系建构的“总纲”,它包括四个部分:1、它颁布了理性约束自身、从而避免僭越或错误的“戒律”;2、在明确最高目的的前提下提出了能够产生积极成果的理性运用的“法规”;3、在此基础上勾划出完备的形而上学体系所必需的、内在有机的结构蓝图——“建筑术”(Architektonik);4、通过对哲学的或“纯粹理性的历史”所作的系统的回顾与评判来确认所提规划的优越。在这四个组成部分中,前两个部分,即“纯粹理性的戒律”与“纯粹理性的法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与理性的两大立法、即自然的立法与自由的立法直接相关,因而关系到对《批判》的根本任务、康德形而上学的目标与建构、乃至整个批判哲学体系的理解和把握。实际上,若不是为了回应各种抱怨、误解和攻击,康德在1787年为第二版增写了著名的序言,读者只有到了《批判》的终曲处才真正能够认清康德哲学的“底牌”。 二 康德所说的“戒规”或“戒律”是指“用来限制最终根除偏离某些规则的经常倾向的那种强制”(A709/B737)。国内学界长期以来习惯上将这里的“Disziplin”翻译成“训练”、甚至是“锻炼”,这种译法不但没有准确地表达出康德所要传达的(1)“管教”或“规戒”(Zucht)这一“消极的”意味,难以提示出它正是与“培养”(或“教养”,Kultur)、即积极“技能”的获取相对照的意义上使用的,而且完全忽视了(2)它本质上是一种立法,“一个完全独特的、虽然是否定性的立法”,从而(3)建立起“一个谨慎和自我审核的体系”(A711/B739)。⑧ 也就是说,康德在此是要颁布一种以禁令形式来表述的普遍立法,建立一种规范制约的机制,从而保证理性根除僭妄和错误,而不是寄希望于旨在提高思辨能力的任何形式的“训练”或“锻炼”⑨,因为后者的效果总是因人而异的和不确定的。由于理性在先验的使用中既无纯粹的直观,也无涉乎经验,“它就十分需要一种戒律来约束它那把自己扩展到可能经验的狭窄界限之外,并阻止它放纵和失误,甚至纯粹理性的全部哲学都仅仅与这种否定性的效用相关”(同上)。实际上,类似的戒律已经存在于“要素论”对各种认识能力的有效范围与界限的考察中了,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戒律”不过是“辩证论”的翻版,不过后者是“针对内容”的,前者针对的则是方法。⑩ 不管内容如何,理性的运用都有许多相似之处,康德在此正是针对纯粹理性的四种运用而颁布了戒律:1.在独断运用中的戒律;2.在争辩中运用中的戒律;3.在假设运用中的戒律;4.在证明运用中的戒律。 (1)在“方法论”中,康德要考察的并不是感性和知性能力,而是纯粹理性在单纯思辨范围内的运用,即将知性判断的结果加以推论从而上升到更高的统一的能力。在讨论纯粹理性的独断运用时,康德将哲学与数学做了对比。尽管为通俗地阐述《批判》的基本思想,康德在《未来形而上学的导论》中把数学当作探讨科学形而上学的一个范本,但康德在《批判》中就已超越了力图让哲学与数学联姻的那种不成熟的早期看法。他明确揭示出:“哲学的知识是出自概念的理性知识,数学知识则是出自概念的构造的理性知识”(A713/B741),后者借助于纯直观形式、也就是先天地展现出相应的直观,比如,一个三角形的概念同时就是指一个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个别对象。这样一来,“哲学知识只在普遍中考察特殊,而数学知识则在特殊中、甚至在个别中考察普遍”(A714/B742);前者是在单纯的概念中进行,后者则在概念所表现的直观中进行的。面对三角形这一概念,哲学家无论怎样苦思冥想,都不会获得任何有用的新知识;而数学家面对三角图形则会推导出“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180°”这样的定理。康德由此告诫人们,数学的方法并不适用于纯粹理性领域中的哲学。数学的缜密性是通过定义、公理和演证来实现的,这三种方法之所以为数学所独有,是因为数学的概念同时就是一种纯直观,正是借助于这种直接呈现,定义、公理和演证才能分别完成各自详尽的描述、直接的先天综合和无可置疑的证明。相反,哲学只能对概念进行分析、解释,它没有公理可言,只能借助言辞进行推论的证明。所以,纯粹理性在单纯的思辨运用中无法仅仅出自概念来完成直接的先天综合,即实现所谓独断的使用——这就是纯粹理性的第一条戒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