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0)09-0110-09 前期维特根斯坦密切关注“对象”这一概念。他在早期的哲学和逻辑笔记及《逻辑哲学论》中,花费大量的篇幅论述相关问题。研究者们对他的这些论述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提出了不同的解读观点。在这些不同的解读中,关于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对象”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上争论最大。一些评论者,比如马尔康姆(N.Malcolm)和斯特纽斯(Erik Stenius),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物质实体,在这一问题上坚持“实体说”①;另一些评论者,比如安斯康波(G.E.M.Anscombe)与柯皮(I.M.Copi),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是永恒不变的简单物和纯粹的殊相,坚持“殊相说”②;再有一些评论者,比如斯托霍夫(Martin Stokhof),认为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的本质是一种逻辑的语言学的对象,是属于逻辑的范畴,坚持“逻辑范畴”说③;还有评论者,比如哈克(P.M.S.Hacker),则认为《逻辑哲学论》中的对象的观念是不一致的,询问对象是实体或关系是无意义的,坚持“无意义说”④。 维特根斯坦为什么会这么关注“对象”问题?他所谓的对象到底是指什么?我们认为,要弄清楚维特根斯坦的“对象”的本质,必须回到维特根斯坦关于对象的原始论述,并联系他早期所坚持的方法论原则即主张对命题的意义进行完全的逻辑分析,以便更加全面而客观地考察他的对象学说。 一 “对象”一词的德文原词是“der Gegenstand”⑤(英文一般译为“object”),其含义主要有:物件、物品、东西、对象、题目等等⑥。正因为如此,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的一开始就说“事态是诸对象(物,事物)的一种结合”(2.01)⑦。由此可见,在维特根斯坦的早期思想中,“对象”和“物”、“事物”的意思基本是一样的,有的地方用“事物”,有的地方直接用“对象”或“东西”。“对象”、“事物”和“东西”这几个词基本上可以换着用。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事态是由对象组成的,是诸对象的结合。对象同事态中的其他对象处于密切的联系之中,须臾不可分离。维特根斯坦甚至主张,在事态中对象与对象的这种联系是先天的。知道一个对象就等于知道它在事态中出现的一切可能性,也就是知道对象的一切内在特性(2.0123,2.01231)。另外,维特根斯坦还认为“对象是简单的”(2.02),并且包含着一切事况的可能性(2.014)。其实,维特根斯坦谈对象、事态以及事况等都是从逻辑分析的意义上来谈的。因为谈论对象在事态中出现的可能性其实就是分析地考虑对象的逻辑属性,对象的这些逻辑属性内在地体现于它们所组合成的事态之中。对象和事态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特殊的。不考虑事态中对象之间的联系,我们无法清楚地认识对象。由此看来,维特根斯坦关于简单对象的设定完全是逻辑分析的结果。 实际上,早在《1914年-1916年笔记》中,维特根斯坦就从逻辑上深入地探讨了对象特别是“简单对象”的问题。他在《1914年-1916年笔记》中写道:“一个问题:没有简单对象,在逻辑上行不行?但是,显然,我们的命题的成分可通过定义加以分析,而且如果我们要趋近命题的真实的结构,就必须通过定义来分析它们。因此无论如何,有一个分析的过程。而且现在我们能不能问一问这个过程是否总有一个终点呢?如果有一个终点,那么这个终点是什么呢?如果每个被界定的指号真的是通过其定义来进行指称的,那么定义的链条似乎终究必有一个终点。”(1915/5/9)⑧ 这也就是说,维特根斯坦的确是从逻辑分析的角度来考虑“简单对象”的问题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我们如果要对命题的结构进行详尽地分析和澄清,就必须进行详尽的分析,即分析直到不能再分析为止,这种分析的过程是有限的,不是无止境的。分析的终点也就是到达命题中指号即名称。“名字不可能用定义继续分下去:它是一种初始指号”(3.26)。“名字在命题中代表对象”(3.22)。名称与对象可以说是进行命题分析或逻辑分析的一对终点。这种逻辑分析的有限性就通过命题中的名称以及名称所对应的对象体现出来。我们的命题和逻辑分析只有达到名称和对象,才能说是完备的。 那他是如何描述他所谓的对象呢?关于对象,维特根斯坦强调我们只能为对象命名,而不能将之言说出来,我们不能说对象是什么,只能描述对象如何。他在《逻辑哲学论》中说:“我只能为对象命名。指号代表对象,我只能说到它,却不能把它说出来。一个命题只能说一个事物如何,而不能说它是何。”(3.211)他在《1914年-1916年笔记》中说“我们所谓的简单的东西是,我们所知道的最简单的东西——我们的分析所能达到的最简单的东西——它只需作为一个元图像,作为我们命题中的一个变项出现——这就是我们所意指和寻求的简单的东西”(1915/5/11)。“我们不正是对简单关系有这样的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作为假定‘简单对象’存在的主要理由而经常浮现在我们的心头吗?但是,我们似乎也可以肯定,我们并不是从某些简单的对象的存在推出简单对象的存在,而是可以说通过描述,通过一个引向它们的过程,作为分析的终极结果,认识到有简单对象。”(1915/5/23)通过以上引述维特根斯坦对于对象的描述,我们分明看到,他所谓的简单对象其实作为逻辑分析的终点而被设定的。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和命题具备确定意义的必要条件。另外,我们还清楚地看到,维特根斯坦追问的不是简单对象存在不存在,而是在逻辑分析的前提下,简单对象的设定有没有必要。对于他来说,简单对象的存在是一种逻辑上的必要设定。我们为了对语言和命题进行详尽地分析,这种分析必须是有终极结果的,即我们的命题分析必须是有尽头的,由此我们有必要设定简单对象的存在。维特根斯坦还认为简单对象在命题中是用最简单的变名——字母“X”或“Y”来标示的。正因如此,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明确地宣称:“因此变名X是对象这个伪似概念的特有指号。凡是‘对象’(‘事物’,‘物’等等)一词被正确使用的地方,概念文字都是以变名来表达它。例如,命题‘有两个对象,其……’就是以‘(
1 X,Y)……’来表达的。凡是把‘对象’一词另作本来意义的概念词使用的地方,就产生无意义的似是而非的命题。因此,我们不能说:‘有些书’那样说‘有些对象’。同样也不能说‘有100个对象’,或‘有X0个对象’。谈论所有对象的数也是无意义的。”(4.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