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 胡塞尔认为,现象学的一般主题是意向性,即意识的特点是关于某物的意识。① 胡塞尔关注意向性,是受到了他的老师布伦塔诺的影响。在布伦塔诺看来: 任何心理现象的特征,被中世纪经院学者称为某个对象的意向性的(也是心理的)内实存(inexistence),而我们称之为(尽管不是完全没有歧义)指称某个内容,指向某个对象。② 这种说法可能已经是老生常谈了,但是它导致了许多困难。比如,当我们试图把这个原理运用到一个具有幻觉的人身上,或者运用到一个思考半人半马怪的人身上时,问题就产生了。布伦塔诺认为,即便在这些情形下,我们的精神活动,也就是我们的思维或感觉,都指向某个对象。他认为,这种指向性与对象是否实在毫无关系;对象本身就被包含在我们的精神活动中,而且是“意向性地”被包含在其中。 然而,在半人半马怪和幻觉的例子中,行为的对象需是实在的这样一种观点导致了困境,而在其他许多行为,比如正常的知觉行为中,其他对象可以是非实在的这种观点也产生了困难:这仿佛是说,当我们看见一棵树的时候,我们所看见的不是我们面前的那棵真实的树,而是某个其他的东西,倘若我们正陷于幻觉中的话,那么我们看到的也就是这个东西。于是,我们现在左右为难。 胡塞尔是这样解决这个难题的。他说,尽管每一个行为都有所指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所指向的某个对象总存在。在胡塞尔看来,每一个行为都有一个意向相关项(noema)与之相关,若行为有对象的话,那么这个行为正是通过其意向相关项而指向其对象的。当我们思考一个半人半马怪时,我们的思维行为就具有一个意向相关项,但是它却没有对象;这就是说我们所思考的对象不存在。然而,由于其意向相关项,甚至这样一个行为也是有所指向的。简单说来,有所指向就是有一个意向相关项。因此,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是其意向性理论、并且因此也是其现象学的核心概念。依照胡塞尔,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与意向相关项有关的那些区别“对于现象学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而且对于为现象学奠定一个正当的基础也是尤为关键的”(第239页,第35行)。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系列与意向相关项有关的论题,并且通过系统的论证和来自胡塞尔著作的文本证据来支持这些论题。我将尽可能准确和完整地按照由胡塞尔的各种已出版和未出版的著作所提供的证据来勾画意向相关项。我的主要论题如下: 1.意向相关项是一个内涵的实存物(intensional entity),是对意义(Sinn,Bedeutung)概念的推广。 这个论题及其推论与对胡塞尔的通常解释相反,但是它们与胡塞尔自己的著作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观念》第三卷第89页中,胡塞尔说:“意向相关项只不过是把意义观念向所有行为领域的推广。” 在许多其他著作中,胡塞尔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因此,在《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说:“这些词[‘Bedeuten’和‘Bedeutung’]最初只与语言领域即‘表达’领域有关。但是,为了使它们能够以某种方式适用于整个意向行为-意向相关项的领域,也就是说,适用于所有的行为,而不论这些行为是否与表达行为交织在一起,扩展并且适当地改变这些词的含义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也是重要的进展”(第304页,第7-14行)。而且在《观念》第一卷第233页第35-37行中,胡塞尔也把这个完满的意向相关项看作一个“(最宽泛意义上的)‘意义’”。也可参见第219页第1行和223页第4行。 我们应当注意到,当胡塞尔把“意义”这个词运用到意向相关项上时,其用法具有含混性。有时他用“意义”这个词意指整个意向相关项,有时又只指意向相关项的一部分,这个部分在许多不同种类的意识行为中可能是同一的,比如知觉行为、回忆行为、想象行为等等。因此我们的第二个论题如下: 2.一个意向相关项具有两个组成部分:(1)其中的一个部分为所有那些具有同一个对象的行为所共有,这个对象完全具有同一些属性,以相同的方式被朝向,等等,而与行为的“论题”(thetic)特征无关,也就是说,不论它是一个知觉行为、回忆行为,还是一个想象行为,等等,它们的意向对象始终是同一的。(2)另外一个部分随着行为的论题特征的不同而不同。 胡塞尔把意向相关项的第一个组成部分称作“意向相关项意义”(第321页,第38行),有时也称作“在其规定性方式中的对象”(第321页,第37行)或“对象的意义”(第250页,第4行)。也可参见第249页第11行,以及第322页第4行。他把意向相关项的第二个组成部分称作对象的“被给予方式”的意向相关项方面的相关物(第323页,第18行;第250页,第16行)或者“对象之被意识方式”的意向相关项方面的相关物。③“被给予方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行为的“论题特征”、“设定特征”(第323页,第18行;试比较NuS 6)。“被给予方式”的另一部分是“充实”,是“直观的意义”。正如我们应当期望的那样,胡塞尔说,意向相关项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就像第一个组成部分那样,可以在一种扩展的意义上被看作行为的“意义”的一个组成部分(第223页,第17-18行)。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第20-21节)中,胡塞尔把意向相关项的第一个组成部分称作“质料”,把第二个组成部分称作“质性”,把两者的结合称作“意义”。在《观念》中,胡塞尔通常用“意义”来指第一个组成部分,用“意向相关项”来指两者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