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设定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提高的目标,如今均早已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的形成,提高了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1994年至今,财政体制进行了局部调整,但零散化的改革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相符的。全面重构财政体制的时机已到。 全面改革分税制时机已到 财政转移制度的零散化需要启动全面重构财政体制的改革。现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种类繁多,既有均衡性转移支付,又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制度等。转移支付的种类与政策相关性强,有利于政策的落实,但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因此不够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激励性效果。而且,各种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都具有财力性转移支付的特征,转移支付目标存在交叉和重叠,影响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合力的发挥。 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具体税制改革的进行。除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税之外,其他营业税都是地方税。因此,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地位较为突出。增值税是共享税,收入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需要将适用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减少服务业的重复征税。但因此所进行的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势必影响地方税收收入。增值税扩围改革必然要求重新划分税收。 彻底的分税改革才能增强制度的激励。所得税分享改革之后,减少了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对政府干预行为的扭曲,但所得税分享改革属于增量改革,保证了地方2001年的所得税收入基数,不属于彻底的分税。与此同时,增值税和消费税分税也是在保证地方存量收入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同样属于不够彻底的分税,亟待规范。 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困难影响了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隐含着多种财政风险,迫切需要财力格局的调整。特别是地方融资平台,隐含着多种财政风险,迫切需要财政体制的规范化。 省以下财政体制选择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从1980年以来,我国历次财政体制改革都是将省以下财政体制的选择权赋予地方。近年来开始实施财政省直管县体制,各省改革进展不一,影响了改革的效益。 我国拥有大量国有土地、国有资源和国有企业(经济),国有资本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国有资源收益基本上未纳入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划分范围,对地方政府行为带来了扭曲性的影响,特别是国有土地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推动各地形成了不具有可持续性的中国式土地财政模式。 改革的难点和阻力 全面改革分税制的紧要性容易为当前的一些表象所遮盖,从而可能耽误改革进程。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财政状况较好,特别是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较强,财政体制潜在的问题不易看清。再加上与1994年之前的财政状况相比,现行财政体制对中央财政财力的增强起到了重要作用,全面重构财政体制,会不会带来中央财政收入下滑?因为顾虑而畏首畏尾,耽误改革的时机。 全面改革分税制是一个利益大调整的过程,容易招致相关利益各方的阻力。全面重构势必影响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分配格局,影响不同地方的财力分配格局。利益受损方必会以稳定为借口阻碍改革的进行。如取消已实行长达十六年的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在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中的相对重要性已下降,但2009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仍高达4942.27亿元,绝对额较大。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收返还金额较大,必然会反对这项改革。不科学的财力分配格局只会是一种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体制,加剧财政的软预算约束。 全面改革分税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技术难度,也会妨碍改革的进行。例如,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界定就是难题。哪些公共服务应该均等化?均等化的标准是什么?如何比较不同地区的均等化?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提供成本的差异性,更是增添了公共服务水平评价的难度。 改革的重点 全面改革分税制,需要根据财力、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需要进一步细化明晰化,改革中的技术难题需要加紧攻关。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解决的是现实财力不足问题;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解决的是财政激励问题。过于笼统的事权规定,容易导致中央和地方,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影响分税制的效率。 建立分税与分租、分利相结合的财政收入划分体制。取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存量归属的规定,实行真正的共享。为了减少资源分布不均所带来的财力差距,更重要的是因应未来发展的需要,资源税应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划分应在全方位财税体制改革框架中统筹规划,避免再出现零敲碎打被动改革的局面。建立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分租与分利体制。租金收入、产权收入、分红收入应纳入财政收入划分体制,规范管理。 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目标体系。在确定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障等各项基础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确立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评价标准,确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时间表,以加快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