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维持国家政权机器运转的重要保障,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政策工具,新时期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在促发展、调结构、推改革、惠民生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税收制度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也必然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当前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被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新一轮税制改革综述 新一轮税制改革方案,始于200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0条款,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收改革原则,将税制改革概括为八个方面,包括:改革出口退税制度;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城镇房地产税费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以此为目标,我国税制已进行了近7年的改革,有的改革目标已经实现,有的可望于近期启动。 2003年,完善出口退税制度;2004年,启动消费型增值税试点;2006年,废止农业税条例,新开征烟叶税,废止屠宰税暂行条例,调整消费税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7年,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9年,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企业减轻税负约1 200多亿元。2010年,国务院批复《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5号),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重点部署,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和环境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制度,研究实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目前,已在新疆率先进行了资源税改革,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取消包括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建材等在内的406个税号的产品出口退税。 综观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轨迹,目前已经进入利益格局调整的深水区,到了破茧而成现代税制的关键时刻,“十二五”及未来一段时期的税制改革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创新思维,不断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确立有利于科学发展、适应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税收制度。 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未完全建立 税收作为经济杠杆,是通过增税与减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必须是促进发展的税收制度,既要有利于促进宏观经济良性运行,又要有利于增强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能力。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宏观经济发生重大变化,从扩大全社会有效需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分析,现行税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有利于科学发展、尤其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制度未完全建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调控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占比低而间接税占比高,两者间的配置极不均衡,这既是一个基本国情,也是一个基本矛盾。因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几乎都将逐步提高直接税占比、相应降低间接税占比,从而实现税类或税种配置上的大致均衡,作为一个重要议题。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为辅助税种的多层次、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但是,从主体税种的收入上看,我国货物与劳务税比重过大,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比重偏低,辅助税种数量过多,税制呈“主体不主,辅体过繁”的格局。 (二)税种设计不完善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国的税制结构已经趋于简化和合理,税种已经从25种减少到19种,但是,税种近似、交叉与缺位等问题仍然存在。财产税主体税种缺乏,现行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如房产、车船等,在居民财产保有量中比重过小,财产税没有触及居民财富的主体部分,致使调控力度极为不足。环境保护类税种缺失,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极不相符。民生保障类税种乏力,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不仅其本身不强,其作用也很有限,对民生保障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需要开征新的税种。 (三)部分税种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未充分发挥 以货物与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充分发挥收入功能、保障税收大幅增长的同时,也弱化了所得课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来源于高收入者的比例很低,没有真正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税收调控的范围和程度不能适应生产要素全面进入市场的要求,面对房地产业、证券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还没有相应的税收对策,税收对土地和资本市场等领域的调节作用微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