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010年第8期) 5 发达国家相关林业政策及对我们的启示 美国、加拿大、瑞典和芬兰等发达国家在林业可持续经营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林业经营不仅取得了经济效益,还兼顾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推出的集体林权改革,即是为了实现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但是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林业还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过去采取的一系列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在这方面,有必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教训,调动各方积极性,顺利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5.1 发达国家的林业基金政策 5.1.1 美国的林业基金制度 美国林业基金制度主要包括:林业基金、造林补助基金和更新造林信托基金3类。 (1)林业基金。1919年,美国根据《林业法》的规定设立林业基金,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由国家农业部林务局和州林业部门提出预算,报联邦和州议会批准执行,林业基金用于国有林的发展。 (2)造林补助基金。美国的造林补助基金主要来源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联邦政府财政预算每年拨给林业部门130万美元造林补助金,由林业部门发给造林者个人,鼓励私有林者造林和育林。由于美国政府无权直接干预私有林的经营管理,只能相应采取一些优惠政策调动私有林主的造林积极性,因此建立造林补助基金制度就成为一项重要措施。美国利用造林补助基金对私有林主更新造林给予50%的费用补助,有的州已把造林补助金提高到75%。美国政府对私有林主的造林和林分改良给予经济补贴的条件是:①所有林地在400hm[2]以下(400hm[2]以上者需经农业部长批准);②必须是非工业私有林主;③所有的林地必须能够进行造林或改进经营;④拥有的林地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能够生产商品用材。另外还规定,私有林主接受的成木补贴在一个计划年度内不得超过1万美元,一块林地不可享受双份补助(陈锡文等,2004)。 (3)更新造林信托基金。它是从木材产品的进口税中提取的,每个项目提取约3000万美元,主要用于国有林的更新造林和林分改良。 5.1.2 英国的国家林业基金和林业补助金制度 英国林业基金是根据1919年《林业法》建立起来的,主要用于国有林的更新造林。但对于私有林也给予一定的支持,并且规定了造林补助标准。如对私有林主营造针叶林补助100英镑/hm[2],阔叶林补助250英镑/hm[2],中幼林抚育补助3英镑/hm[2]。林业基金的来源有:国有林产品收入和土地财产的租金收益;议会每年通过的一定拨款,由国库支付;木材销售收入;捐助金。英国林业基金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国有林的收入不上缴,用于发展林业,不足部分由政府预算填补,基金由国家林业委员会统一管理,这一政策使英国国有林的发展有可靠的资金保证。 此外,英国还于1945年、1947年和1974年先后通过三个法案,对私有土地永远用于造林的私人进行资助。资助方式有两种:一是甲种补助法。个人以其土地永远用于生产木材,政府每年补助其造林和抚育费用的25%,直至收益期为止。二是乙种补助法。凡个人的10hm[2]以上的土地永远用于生产木材、涵养水源、保护农田、净化空气者,每公顷发给造林费用100英磅(针叶林)或225英磅(阔叶林),此外每公顷每年发给抚育费3英磅,针叶林发至25年,阔叶林发至50年。 由于建立了国家林业基金制度和林业补助金制度,英国的森林覆盖率已由一战时期的4%上升至现在的10%,森林增长量居西欧之首,成为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的典范。 5.1.3 瑞典的林业基金制度 瑞典是以私有林为主的国家,私有林多为小规模林场主所有,国有林仅占全国森林资源总面积的19%。在财政政策上,瑞典对国有林采取自采自育、自收自支的政策,收入差额由国家补贴或贷款解决。对私有林,瑞典19世纪20年代就建立起造林补助基金制度,由国家林业局做年度补助金计划,经议会批准后,由国库拨交国家林业局统一掌握,并由省林业委员会发放。瑞典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部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发放低息长期造林贷款;对民间团体和个人造林实行林业资产减免税的资金。林业基金的补助对象是:①对撂荒地造林进行直接补助,最高补助额为造林成本的50%;②对瑞典西北部和北部地区私有林的森林更新进行直接补助,最高补助额为造林成本的50%和30%;③用于造林者制定森林经营计划所需的支出;④用于省林业委员会向造林者提供所需苗木的补助;⑤用于森林所有者及经营者进行林业技术培训支出。 从1927年以后,造林补助基金的补助范围由新造林扩大到整个营林生产过程,补助金额也稳步增长。20年代末平均每年只有30万克朗,30年代为每年250万克朗,40年代为320万克朗,50年代710万克朗,60年代2900万克朗,80年代达到2.35亿克朗。 5.1.4 芬兰的森林改造基金制度 1967年,芬兰议会通过《森林改造法》,规定设立森林改造基金,基金全部来源于国家预算。基金通常只用于小林主进行森林改造,包括修建排水工程、林道,在改造林地上造林、修枝、施肥等林业生产活动,其它林权主,如国有林、公司林等,则无权享受(林海燕,2008)。森林改造基金的使用方式有两种:一是资助款,由国家无偿提供,并按不同工程项目和地区确定资助小林主的法定限额。二是贷款和预付款,对于不能用资助款补足生产经营费用的小林主,从森林改造基金中以贷款或预付款的形式解决,利率分别为3%和5%,远低于芬兰的银行放贷利率(9%~11%),而且还款期限长,最高可达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