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统筹发展现存的相关财税体制问题 我国城乡分治二元经济结构形成了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公共投入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二元社会制度体系,导致农村产生和积压了相当多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合理;农村社会公益事业落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城乡公共品供给失衡等方面,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具体从财税体制的视角来看,前些年的一些改革举措如建立中央地方分税分级体制框架,取消农业税等,已内含城乡统筹发展的取向,但还现存一些未解决的过渡性不利因素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省以下财政体制尚未实质性进入分税制状态,各级政府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统一,缺乏法律规范 规范的财权和事权划分,是地方政府实施城乡统筹规划和发展、改进公共服务进而改善民生问题的前提条件。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原则上划分了中央和以省级为代表的地方政府间的税基配置,使财政分配关系走向规范化。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还带有明显的过渡色彩,存在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公共财政要求的问题,尤其是省以下财政体制,尚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分税制状态,呈现为一地一率、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较浓重的分成制和包干制。合理设置和划清各级政府事权这一问题,迟迟未能得到很好解决,过渡措施中的一些不得已的负面因素还有凝固、积累和放大的迹象,各种制约因素迫使中央与地方在税种划分总体框架上“共享税”越搞越多,同时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统一,缺少法律规范。 省以下四个层级的体制关系中,地方高端层级上提财权、下压事权的空间较大,省以下转移支付也往往难以做实到位,导致财权的重心上移,而事权的重心下移。地方政府职能“缺位”与“越位”并存的问题还比较多,与地方政府行为合理化相配合的体制安排还有待进一步构建。 (二)缺乏完善的地方税制体系是城乡统筹发展中地方财力匮乏、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税收为政府筹集收入,使政府得以凭借征税取得的财力履行应履行的职能,同时,又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手段和杠杆。我国现行税制在改革开放中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的多层次复合税制框架后,近几年又有几个比较大的税收改革动作,推动了复合税制的优化,如企业内外资所得税的合并,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燃油税的出台等。但现行税制仍有一些明显的不完善之处,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两大转变要求,特别是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目标提出后,客观上需要深化税制改革,尤其应注重地方税体系的合理构建。目前这方面制度建设的缺乏,明显制约了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能力。 地方税体系方面的现存问题,一是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缺少主体税种。现行地方税中,一些地方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征收范围偏窄、税额少,不足以构成地方大宗、稳定的支柱性财源,还不能很好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源建设的需要。而一些与地方政府行为合理化关系密切、适合地方征收的税种,特别是物业税(即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又迟迟难以出台,使地方税的筹资与调节职能受到限制,因而在现行地方税收体系中,明显地缺乏有效、稳定的主体税种。二是地方税的税权过多集中于中央,税权划分缺乏稳定的法制基础和必要的因地制宜的弹性,易导致地方政府变通国家税法、越级减免税和滥用收费权。 (三)以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制度建设方面滞后 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及其配套措施,是在分税制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要求。一般来讲,由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的区域财政的差异性,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追求的公平性之间的矛盾,只能依靠转移支付制度来化解。但是,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还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存在规模偏小、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标准不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中的有效监督不足等问题,需要增加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以及“横向转移支付”的规范性。当前,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医疗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障等关乎农民生活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总体水平仍然较低,亟须通过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并推动可持续的公共财政城乡统筹机制的建立。 (四)城乡分治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制度仍渗透于财税的制度安排 在城乡之间提供大体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但是一直以来城乡分治下城市偏向型的公共品供给制度造成城乡差距扩大、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应短缺和城乡公共服务不均等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最突出的问题是供给严重不足和供给制度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供给(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农村公共卫生以及农村社会保障等)总体上严重不足,但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并无有力地改变,城乡差异性的供给制度以城乡分治为原则,是渗透于我国财税的制度安排的,近年虽有改进,但尚无根本的改观。 二、构建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财税体制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明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将其法规化,完善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