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来考察。横向改革是指对同一级政府内外关系的调整;纵向改革是指对不同层级政府关系的调整。在以往改革中,我们对横向上的改革比较重视,进展较大,对纵向上的改革则规划不够,力度有限。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应当把纵向改革提上重要日程,理顺各级政府之间、各级部门之间的关系,争取有所突破,使之与横向改革相互促进、相互协调、整体推进,为科学发展提供体制上的保障。本文就纵向改革中的职能配置、权限划分、垂直管理、部门关系和层级设置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改革思路。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方面 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职能,是理顺政府间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做到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相互配合,才能充分发挥不同层级政府的功能作用,提高政府管理的整体效能。然而,我国政府间职能的合理划分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从宪法规定和实践做法看,除了国防、外交等几项事务被明确划归中央政府外,其他事务都实行分级管理,从上到下进行层层分解,层层细化;上级政府有的,下级政府也有,只有范围大小之分,而无具体内容之别,职能配置基本相同;对一件事情,往往都负责,又都不负责;有利益争,有责任推;出了问题说不清是谁的责任,成为导致上下职能错位、责任不清、权责脱节的体制因素。 那么,政府间职能应当如何划分?根据什么划分?从国内外经验看,一般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中央政府的专有职能,主要是管理事关国家主权、国家整体利益和需要全国统一管理的公共事务;二是地方政府的专有职能,主要是管理与地方利益或与当地居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公共事务;三是中央和地方共有职能,主要是管理跨区域的、地方无力完成的、客观上无法分清归属的公共事务。为了区分上述三类职能,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理论原则。主要包括:(1)效率原则,即根据效率高低来确定一级政府应管理哪些事务,例如铁路、航空、电力等规模经济特征明显,集中管理比由分散管理更有效率,可作为中央政府的职能。(2)公正原则,即根据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来划分职能,如收入再分配,由中央承担可保证全国范围的公平分配,可作为中央政府的职能。(3)受益范围原则,即根据一项事务的受益范围来确定管理层级,如公用事业、住房等,受益对象是当地公众,可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4)外部性原则,即根据一项事务是否具有“外部效应”来确定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如教育、环保等具有较强的外溢效应,可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有职能。 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按照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落实这一要求,关键是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分工。 ——经济调节。这应属中央政府的职能,特别是宏观调控应属中央政府专有之责,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货币、利率、财税政策等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权力,地方政府则没有这项职能,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被调控的对象。应当明确,不能层层搞宏观调控,防止以调控的名义干预微观经济,使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到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上来。 ——市场监管。市场监管应属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共有职能,但分工有所不同,中央政府应侧重确立规则和监督执行,消除地方封锁,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县以上地方政府(乡镇的市场监管机构现为县市派出机构)应侧重市场监管的执法。 ——社会管理。在这一职能中,收入再分配,具有促进社会公正的性质且需运用财税调节,应以中央政府为主,省级政府也可发挥地区性作用;促进就业、社会组织管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等事务,应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分工上中央侧重制定法律政策,地方侧重具体执行和管理;基层各种社会事务管理,直接面对社会和公众,应由省以下地方政府负责。 ——公共服务。视类型可分三块:全国性公共服务,如铁路、航空、邮政、国道、国家级公共设施等,由中央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服务,如住房、公用事业、城市规划建设、地方道路、地方公共设施、消防等,由地方政府提供;跨区域性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环保、跨区域的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等,由中央地方共同提供,在分工上中央应侧重政策法律、标准规范、资源分配、促进均等化等,地方应侧重直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二、各级政府管理权限的划分方面 目前政府间管理权限划分存在着不合理、不规范、不明确的问题。一是中央集权仍比较多,许多地方性的事务仍然要拿到中央部门进行审批,“跑部钱进”现象及驻京办的腐败问题,皆与此有关。二是权责脱节,通常是上级政府的权力大、责任小,下级政府的权力小、责任大。三是缺乏稳定性,政府间管理权限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权力行使边界模糊,时而收权,时而放权,缺乏稳定的预期,导致各种各样的短期行为。 政府间管理权限调整,涉及权力利益分配等一系列复杂敏感的问题,如上级政府权力多一些,下级政府权力就少一些,反过来也一样,客观上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抽象地谈政府间权限划分,往往会争论不休,讨价还价,在“博弈”中形成收权放权的循环往复。那么,应当根据什么来划分?应当说,权力是用来履行职能的,一项职能归哪一级政府承担,与该项职能履行相关的管理权限也应归哪级政府,不能脱离职能来划分权限,否则势必造成有责无权、有权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