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遍及各地农村并有逐步扩展之势,进入流转的承包农户越来越多,规模经营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流转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的实现,都是通过市场来实现的。本文研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指运用市场机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 一、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运行机制的背景分析 (一)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 我国的传统农业建立在大量的、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的农户基础上。通过土地承包,全国形成了2亿多户、户均耕地7.5亩的超小规模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一方面解放了农村劳动力,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分散经营与规模经营的矛盾、粗放经营与集约经营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农村承包地作为生产要素,流转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据农业部统计,2007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约4%~5%。2008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1.09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8.8%。2009年,全国土地流转面积1.5亿亩,比2008年增长近40%。 据经济发达地区的浙江和广东两省统计:浙江流转土地601.65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30.4%;广东土地流转524万亩,占农村承包地面积18.69%。另据上海市调查,全市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150万亩,占耕地承包总面积的60%,流转比例高而且相对集中。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合计103.8万亩,占69.2%;其次为转让,占28.7%;入股等占2.1%。全市由农户委托村组统一流转的面积124.8万亩,占流转总面积83.2%;农户自行流转25.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16.8%。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环节,成为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这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经济现象,反映了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 (二)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迫切要求 在二、三产业具有一定规模、农民非农就业比较充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健全的情况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促进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具有极强的推动作用。据调查,全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大约2.4亿多人。他们离乡离土,迫切希望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另一方面,近年来,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以及种植大户等对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需求日益迫切。由于配套服务欠缺,信息不畅通,没有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平台和规范的管理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以自发流转为主,不仅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经营。而且,由于自发流转不规范、无秩序,缺乏有效监管,引发了很多矛盾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引入市场化机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在转出方和转入方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 (三)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解决农地流转混乱现状的迫切需要 在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违背政策的问题不断发生。有的地方不顾条件盲目对流转下指标、定任务;有的经营主体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承包地后再实行对外租赁经营,留下了隐患;有的地方将流转耕地“非农化”。二是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不少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供需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机制还没有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流出方往往是分散的农户,在定价权上处于不利地位;流转管理制度跟不上变化了的形势,流转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调处,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无序状态。三是流转利益纠纷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农户间流转以及短期流转中很多没有签订合同,为引发纠纷留下隐患;有的在长期流转中双方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因经营风险和市场变化等原因而引发利益矛盾。四是在流转中存在着“非粮化”倾向。由于种粮比较效益偏低,流转土地用于种粮的面积有进一步缩减的趋势,特别是企业进入土地流转用于种粮的相对较少,“非粮化”倾向比较突出。 二、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运行机制的政策法规依据 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并相应明确了实行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法律和政策依据。198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户经集体同意可以转包承包地给种田能手,但强调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或者非农用地。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但须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且经发包方同意。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同时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2001年底,中央发出18号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对流转进行了规范。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