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碳税及其相关概念。 研究碳税首先必须对碳税进行概念上的认定,还需理清碳税与能源税、环境税之间的关系。 简单而言,碳税就是针对二氧化碳(
)排放征收的一种税。更具体地看,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而能源税一般是泛指对各种能源征收的所有税种的统称,包括国外征收的燃油税、燃料税、电力税以及我国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等各个税种。① 比较起来,碳税与能源税之间既相互联系,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两者的联系为:(1)在征税范围上,碳税与能源税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都对化石燃料进行征税;(2)在征收效果上,碳税与能源税都具有一定的二氧化碳减排和节约能源等作用。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为:(1)在产生时间上,对各种能源征收的能源税的产生要早于碳税,碳税则是在认识到排放温室气体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对全球气候变化造成影响后,才得以设计和出现的;(2)在征收目的上,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征收目的更为明确,而能源税的初期征收目的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3)在征收范围上,碳税的征收范围要小于能源税,只针对化石能源,而能源税包括所有能源;(4)在计税依据上,碳税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碳排放量进行征收,而能源税一般是对能源的数量进行征收;(5)在征税效果上,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理论上根据含碳量征收的碳税效果优于不按含碳量征收的能源税。 环境税,一般是泛指对为实现一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而征收的所有税种的统称。三者相比较,环境税的外延最大,既包括能源税和碳税,也包括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硫税、氮税、污水税等。 (二)征收碳税的理论基础。 1.环境的负外部性。环境的负外部性,也称外部负效应或外部不经济,不仅包括生产中,而且包括在消费中。从生产来看,整个生态环境是自由财富,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征税的情况下,企业不负担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社会成本,这样会导致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污破坏。解决生产的外部不经济问题就是要求企业为污染和破坏环境付出代价。而从消费来看,一种消费品如果在消费过程中对环境产生了消极作用,而产品价格中只包括了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成本,消费者没有为使用过程中的这种副作用付出相应的代价,就形成了消费中的负外部性,消费的外部性会导致无效率的结果。 2.庇古税理论。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接受了外部性理论,他认为要使环境外部成本内在化,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或者补贴的形式来对市场进行干预。在其著名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 of welfare)(Pigou,1920)一书中,庇古详尽地分析了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的原因,建议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征税,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小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实行补贴。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导致经济资源从边际私人纯产值小的地方转移到边际私人纯产值大的地方,以减少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的差距,其结果将使经济福利增加。 政府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这种税又被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发,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criterion)。相比较而言,“庇古税”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相对要低。对此,Baumol and Oates(1971)、Pearce and Tumer (1990),均进行了详细的量化分析。 3.污染者付费原则(PPP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污染者的环境责任问题,即环境外部成本该由谁来负担。污染者付费,就是由污染者承担因其污染所引起的损失,即污染费用。这种观念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其出发点是,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应充分体现生产成本和耗用的资源,包括环境资源。因此,污染所引起的外部成本,有必要使其内在化,而由污染者承担。一般污染费用有两种衡量标准:一是防治费用,即控制、清除和预防污染的防治费用;二是补偿费用,即补偿因污染所引起的全部损失的费用。 OECD委员会在1972年将“污染者付费原则”作为欧洲污染预防与控制的一个主要的经济原则(EC Treaty,Article 174),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被一些国家确定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不只适用于污染行为,而是对所有引起具有经济外部性质的环境成本的行为,包括自然资源开采和使用、破坏生态行为,都同样适用。二氧化碳的排放者为获得自身的利益和效益而增加了社会的成本,必然应该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以危害程度来衡量最为科学合理,碳税按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完全符合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义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