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承担着农民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的功能。然而,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结合带失去土地的农民遇到了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迎来了转变身份“由农民变市民”的机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失去土地保障以后能否融入城镇居民行列、获得相关福利的风险。这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普遍存在的现象。与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相比,土地被征用后的失地农民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不能亦工亦农、亦城亦乡,必须放弃对土地的依赖从事非农业生产,属于迁移城市的非自愿性的非经济性的强制性的政策性移民。因而,失地农民的福利状况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土地补偿费是所有权对价,安置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补充补偿是发展权对价,失业补偿在安置补助费估算中最为重要。这对于失地农民的福利具有直接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从各地实际操作中农民频繁上访的意见反馈看这种“产值倍数法”难以服众:一是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二是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即未来收益部分。黄朝明认为,土地等级差别和由此产生的级差地租理论,是阐明土地在各种相互替代的用途之间如何分配的理论基础,也是认识土地经济价值差异的有力工具,应在征地收益分配中区分不同的投资和征用前后的土地用途,以此决定让各利益主体分享哪部分收益。[1]梁爽以河北省涿州市为例,研究土地非农化过程中的增值收益分配的结构形式,并基于公平标准测算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价格、最低生活保障费和再就业培训费,以此检验评价现有的收益分配格局。结果显示,在土地非农化收益分配过程中,农民集体和个人得到的收益占比最小,大部分收益被土地使用者及地方政府获得。显示当前的城市化进程是由低成本的土地非农化推动的,而这种低成本是以农民集体及个人利益受损为代价的。[2]黄季焜认为,即使东部或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出现的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基本上还是由政府主导的,在社保范围、标准等方面缺乏农民发言权,普遍存在保障不足的问题。[3] 上述可见,已有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这样的研究无疑很重要,但缺乏解决问题的整体性考虑。不仅要通过补偿解决农民失地后的生存问题,重要的是要从更为广阔的福利角度解决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发展问题。也就是说,失地农民的补偿问题必须纳入到农民福利改进的整体视角来研究。因此,本文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比分析对土地依赖程度存在差异的三个样本村失地农民对政府补偿政策的满意度、市民化后的就业情况、城市适应状况、自身身份的认知度等,对不同经济发展地区失地农民市民化后的福利变化进行系统研究。 一、失地农民福利改进的理论分析 农民的福利与土地紧密相连,土地是农民福利的主要来源。因此当农民由于种种外在因素而不是内在的自然因素失去土地时,农民的福利就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农民生活在农村有相应的福利“生态”,而当他们失地进入城市时,原来的福利“生态”不复存在,新的福利“生态”尚未形成。在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民新的福利“生态”的形成需要政府以及相关方面的支持,而不是自然形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经济补偿是失地农民福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但失地农民福利的实现又不是仅仅通过经济补偿就能完成的。社会福利包含更为广泛的涵义,这正是我们试图通过福利经济学分析失地农民补偿问题的整体性考虑。 福利经济学认为,社会福利首先取决于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福利(或者个人效用)的大小,如果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福利都增加,那么社会福利也就增加。如何判断社会福利的高低是福利经济学的核心问题。在福利经济学看来,“个人福利(individual welfare)被看作是个人的wellbeing(平安、健康、幸福、福利、兴衰)”。但是,并不是任何时候个人效用都可以代表个人福利,有时也可能会出现个人效用和个人福利的不一致。一是当存在外部影响时,个人的偏好或者效用不仅仅受到他自己福利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其他个人福利的影响。因此就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况:某人偏好x胜于y,但是他自己在x时不如在y时快乐。比如,失地农民向往城市,偏好城市生活胜于乡村,但是当他在城市的福利“生态”尚未形成时不如在乡村快乐。二是当存在无知或预见不完全时,个人在某些时候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无知的(ignorance),或者预见是不完全的(imperfect foresight)。某人可能认为自己在x时比在y时更快乐,所以偏好x胜于y,但是结果却正好相反,他在x时不如在y时快乐。这就是因为他或者真的不知道他在x时不如在y时快乐,或者事后(ex-post)结果不同于事前(ex-ante)预见。[4]5同样,失地农民最初知道农地将被征用因此可能实现自己成为城市人的时候,偏好城市胜于乡村,但是结果却正好相反,当他真正失去土地走进城市之后却因为不能融入城市生活,在城市的快乐不如以前在乡村时快乐。 帕累托标准是福利经济学中最重要的福利标准之一。帕累托认为,因为某一很小的变动当且仅当所有人的福利都增加了,该状态就是好的;当且仅当所有人的福利都减少了,或者部分人福利增进的同时部分人福利减少了,这两种状态就都是不好的。[5]但是,帕累托没有明确给出“因为社会状态某一很小的变动,使至少一个人的福利增加,而同时又没有使任何一个人的福利减少”状态的价值判断,从而导致实际应用的困难。对此,约翰·希克斯细化了帕累托的思想,提出“帕累托改进”的思想。他认为,如果对于某种既定的社会资源配置,所有的帕累托改进均不存在,即在该状态上,任意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的状态变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状态变坏,则称这种社会资源配置状态为“帕累托最优”。换言之,如果对于某种既定的社会资源配置状态,还存在帕累托改进,即在该状态上,还存在某种(或某些)改变可以使至少一个人的状态变好而不使任何人的状态变坏,则这种状态就不是帕累特最优,只是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状态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帕累托改进则是人们实践中通往帕累托最优的有效途径,因此,帕累托改进成为一个被广为接受的福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