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10)03-0039-08 保甲制度原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的基层户籍管理制度。它滥觞于西周,完备于宋代,此后的明清时期直至民国以及日伪都在沿用,并演变成为具有军事管理性质的农村基层政治制度。抗日战争期间,冀东共产党从实际出发,对日伪保甲制度进行了有效利用,“在艰苦的抗日年代中起了重要作用”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史学界对民国、抗战时期保甲制度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对保甲的历史考察、保甲的推行及其特点、对保甲行政人员的控制、建保甲的后果、保甲与自治的关系、农民对保甲的态度以及中共改革保甲的主张等方面,基本不涉及中共对保甲的利用问题②。笔者认为,通过对中共利用保甲制度历史现象的科学剖析,不仅有助于了解中共在抗日战争环境中对农村基层行政模式和对敌斗争方式的创新,为我们今天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而且有助于科学评价特定时期保甲的历史作用,反映丰富多彩历史的本来面貌。 一、冀东共产党采取利用日伪保甲制度策略的由来 抗日战争期间,中共采取利用冀东日伪保甲制度的策略,是根据当时客观环境和条件所作出的选择。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中共处于八路军与日军力量悬殊的战争环境,建立公开的抗日基层政权极为困难。冀东是指河北省东部地区,旧制包括遵化、丰润、昌黎等22个县和唐山矿区、秦皇岛港。它北据长城,南濒渤海,西控平津,东临山海关,是华北通向东北的桥梁,历来是兵家必争之地。为确保这一战略地位的畅通无阻,日本一直在此投入重兵。所以,“敌人对冀东的注意,也超过于华北的其它地区。”③ 与日伪军事力量相比,作为抗日政权创建者与保卫者的武装力量始终处于劣势地位。1938年冀东抗日大暴动后仅存武装3000余人,经浴血奋战,到1941年春才开辟出初具规模的游击根据地,主力部队扩充至4000余人,县区游击队发展到3000多人。但此时日军有约2万人,伪军约7—8万人。八路军在1941年反“扫荡”中又遭到很大损失,游击根据地几乎全又变成游击区④。此后,八路军只能在比敌人弱小的形势下与日伪展开长期迂回曲折的拉锯战,不能立足某地正面顶住日伪军事力量的压力,无法形成农村基层抗日政权的保卫屏障。 第二,日伪建立起强大保甲体系,抗日武装力量尚不能彻底推翻。七七事变后,日伪颁布《保甲条例》,废除民国前期冀东农村主要实行的乡、闾、邻基层政权架构,建立保甲制度。日伪意图借此维护其在乡村的统治秩序,实现“以华治华”和达到“后院”平静,以便腾出手来扩大侵华战争。但日伪此时建立的保甲已非传统意义上“管、教、养、卫”的基层组织,而是参酌了“现代环境需要”、采用“现代的特殊办法”⑤ 而建立的控制与再塑农民的整合系统:(1)强化编10户为甲,编10甲为保,然后联保成乡的保甲制度;采取1人或1家“为匪、窝匪与通匪,则1甲内之住民必连带施以惩罚”的“连坐”方法施行人身管制,把农民牢固地编织在法西斯集中营式的管理网络内。(2)不惜动用一切手段,通过壕沟、遮断墙、公路、碉堡、通讯情报网的分割整合,细碎分割原有的村落,再辅以“集家并村”制造“千里无人区”、“爱护村”等措施,按日伪愿望重铸“稳固的新农村社区”。(3)采取“梳篦清剿”、“三光”、“囚笼”、“剔抉”政策,利用军事手段强化保甲建设,彻底堵塞八路军赖以生存的物质来源管道。面对日伪建立的农村基层保甲强控制度⑥,抗日武装力量无法予以摧毁。 冀东共产党在这样一种既无法公开建立抗日村政权又不可能彻底根除保甲制度的环境中,如无农村基层政权作依托,仅由八路军开展地方工作,抗日武装就只能浮游于各地,重蹈1938年冀东抗日大暴动失败的覆辙。因此,这种客观环境迫使冀东共产党开始思考如何利用保甲形式来承担抗日村政权工作内容的问题。 中共能否利用日伪保甲制度,首先要取决于保甲制度的主体即保甲行政人员的政治态度。毋庸置疑,抗战时期冀东大部分伪乡保甲长的爱国之心并未泯灭,他们的内心具有一定的抗日倾向。虽然表面上他们在日军刺刀威逼下,被迫担任乡保甲长,为敌办事,以求保全自身利益。但他们也饱尝亡国之苦,对日伪的欺压怀有怨恨。在面临抗日游击战争浪潮的震撼时,其心理天平必然产生倾斜。早在1935年11月殷汝耕“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成立之际,在绥远抗战爆发与全国民众抗日浪潮的影响下,向来认为抗日是“胡闹”的人也改变了口吻,有的伪乡保长说打日军他们也会做。尤其是在冀东人出关外挣钱的道路被堵后,一些大商人和“乡村资产阶级”也倾向于抗日,某镇商会和某地乡长甚至敢于将冀东伪政府的“剿共要义”焚毁⑦。七七事变后,“过重的军需摊派,加上特务的敲诈勒索和土匪的趁火打劫,闹得他们(指冀东的地主、商人及农村上层人物——笔者注)几无宁日。所以,他们中间有许多人也开始倾向抗日。”⑧ 这些都为冀东共产党利用保甲提供了可行性。 实际上,早在抗战初期,刘少奇在分析华北敌后有些地方的村干部和民众在无抗日军队保护的情况下,被迫表面投降日军以及参加日军召集的会议,担负日伪派遣的勤务等情况时指出,民众的上述行为不应当禁止,更不能把他们当成汉奸来处置。游击队只能向他们取得情报、购物等方面的帮助,同时还应替他们保守暗中抗日的秘密,以免遭敌人摧残。所以,中共在敌后的工作,必须要有一些特殊的斗争方法⑨。1941年8月17日,彭真对冀东党组织提出要善于利用保甲的主张,认为目前最大多数区域的政权,仍应适当采取两面政策应付敌人。这不仅是为了避免群众受不必要的摧残,而且是为了减少频繁的报复“扫荡”,便于开展工作⑩。到了1942年,中共对晋察冀游击区抗日力量利用保甲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其突出体现就是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当年9月4日“关于目前游击区政权组织及工作的决定”中所指出的,在公开的抗日政权无法立足的条件下,为了积蓄力量,坚持与巩固阵地,发挥共产党的政治优势,利用敌伪政权组织形式,或者把抗日政权加以伪装,是临时应变的必要措施(11)。由此可见,在日伪保甲制度中添加抗日元素,利用其外壳为抗日斗争服务,是冀东共产党在当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唯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