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0)01-0004-10 中国当代史的定义、分期和主线,是中国当代史学科建设中比较重要的三个理论问题,也是目前分歧意见比较多的三个问题。对这三个问题,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上发表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研究》一文中,已经谈过一些意见。今天所要谈的与那篇文章相比,在主要观点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在论证的角度、依据、提法上,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正因为如此,我把报告的题目称作“再思考”。这说明我过去的思考还有不够周全细密的地方,也说明对这几个问题的确还有进一步加强研究、反复思考、深入探讨、完善认识的必要。我今天谈的也不能说就成熟了到头了,谈出来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和大家交流,听取大家的意见,同大家一起继续讨论这些问题,在这几个问题上取得共识,对于构建中国当代史的学科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中国当代史? 目前,学术界绝大多数人使用的中国当代史概念,指的都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至于有些学科领域中的当代史,例如当代文学史、当代艺术史等等,可能有不同的概念,需要另当别论,这里不必讨论。但为了给中国当代史下一个具有学科意义的定义,以下几个问题还是需要深入探讨的。 第一,中国当代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以下简称国史)的关系 中国当代史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历史,但能不能说它就是国史呢?在时间上,这没有问题,当代史和国史的上限都是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然而在空间上,情况则稍有不同。从广义上讲,国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含领海、领空)内的历史,它既包括国家宏观的历史,也包括地方史和部门史,如各省的历史和工业史、农业史、文学艺术史等等;既包括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历史,也包括暂时不在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历史,如1949年后的台湾史,以及1949年至主权回归祖国期间的港、澳史。这个意义上的国史,完全等同于当代史。但从狭义上讲,国史概念只包括国家宏观的历史,而不包括地方史和部门史;只包括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历史,而不包括暂时不在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历史。这个意义上的国史,虽然会涉及与国家整体发展有关的某些地区、某些领域的内容,但不包括这些地区和领域的全部历史;虽然会涉及海峡两岸的关系,或中央政府与港英、澳葡当局的关系,但不包括台湾和港英、澳葡当局治理下的台、港、澳地区史。目前出版的国史书,大多都是后一种概念的国史。所以,当代史是否等于国史,关键看在什么意义什么层面上使用国史概念。通常情况下,当代史的概念要比国史的概念在空间上更为宽泛。 第二,中国当代史与中国现代史的关系 在封建时代,中国历史基本是按朝代来划分时期的。封建制度被推翻后,中国学术界通过日本,从西方引进了古代史、近代史、现代史的概念,意思是比较古老的历史、距离现在较近的历史和现在正进行的历史。有的国家还有最新的历史或时代的历史等概念,相当于我们说的当代史。但是,不同国家、不同学者、不同时间,对世界或本国的古代史、近代史、现代史、当代史的断限都不尽相同,有的差别还很大。就是说,这些概念都不是绝对的,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 唯物史观认为,由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的社会形态,是区分人类社会不同阶段的主要标志。因此,在历史唯物主义者看来,区分古代、近代、现代、当代的历史,主要应当依据社会形态的变化。我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界正是运用这一观点,把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后中国由封建社会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作为中国古代史和近代史的分水岭。如果仍然运用这一观点,本来应当把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走向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区分中国近代史和现代史的分水岭。然而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的史学界、教育界把1919年五四运动的爆发当作了中国现代史的开端。这样分期,旨在突出新旧两个民主主义革命的区别,但却忽略了两种社会形态的区别,混淆了革命史与国家史的关系。尽管那时也有学者如范文澜等,主张近代史应当延伸至1949年,但由于新中国刚成立不久,国史研究还没被提上日程,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因此,这一意见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国史研究兴起后,人们为了避开对“现代史”的既有定义,提出了“当代史”的概念,使这一矛盾又被暂时掩盖起来。但随着新中国历史的延伸和对中国近代史及国史研究的深入,“现代史”原有定义的弊端变得越来越突出,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学位工作涉及的学科、专业目录中,隶属历史学的二级学科有中国古代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等专业,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或中国当代史专业。有些高等院校为了开展国史、当代史的教学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便把这一专业放入了近现代史专业中。应当说,这两种做法都不合适,尤其后一种做法更不妥当。因为,在中国近现代史专业中,现代史是以1919年为起点的,如果在不改变这个起点的前提下,就把国史和当代史并入现代史,势必模糊1949年新中国成立对于中国社会形态变化的划时代意义。因此,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统一中国历史阶段划分的标准,将中国近代史的下限由原来的1919年改为1949年,将中国现代史的上限由原来的1919年推迟至1949年。新近被我国高等院校政治理论课采用为教材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就是这样分期的。在这个前提下,中国现代史与当代史、国史完全应当合并,可以称“中国现代史”,也可以称“中国当代史”或“国史”。但不管叫什么,都应当把中国现代史从现有的“中国近现代史”专业中独立出来,并取消“中国近现代史”这个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并不科学的提法。最近,国家学位工作部门考虑将二级学科下放给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这固然有助于解决“现代史”重新定义的问题,但要消除“中国近现代史”这个概念长期以来造成的混乱,有关部门还是先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