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何对待商会的问题上,国民党表面上从发动商民运动之初就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制定了对商会予以改造,并最终以商民协会取代商会的方略,似乎是政策明确,态度坚定。但是,在开展商民运动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国民党对待商会的政策却或是左右摇摆,或是不断变化,甚至是相互矛盾。不仅如此,国民党内部也并非铁板一块,国民党中央或是中央商民部与一部分地方党部对待商会的态度与政策,有时并不完全一致,或者是党部与政府的决策相互抵牾,这些都给商民协会与商会两者之间关系,甚至是整个商民运动的发展走向增添了许多复杂不定的因素,也是我们在考察商民运动时期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即就商民运动中间阶段国民党对待商会的发展演变,略作初步考察①。 一、国民党对待商会的矛盾政策 国民党在推行商民运动初期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想用新成立的商民协会取代原有的商会,但《商民运动决议案》只是规定对原有商会“用严厉的方法以整顿之”,并没有下令强行解散所有的商会。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当时也未采取什么具体行动真正对商会全面进行整顿。因此,在商民协会成立之后,各地的商会依然存在并基本保留原有独立的民间商人社团特征,从而随之出现了商民协会与商会并存的新态势。如果国民党在开展商民运动时,一开始就真正强行将商会取消,以商民协会取而代之,就不会有商会与商民协会并存的情况,当然也就不会有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的矛盾冲突发生。但这事实上又是不可能做到的。姑且不论国民党建立的国民政府,最初的辖区仅限于广东一隅,对全国广阔的区域并无管辖权,自然不可能取消全国各地为数众多的商会,即使是随着国民革命军北伐的节节取胜,不断克复一个又一个重要的城市,国民政府的辖区范围随之不断扩大,已经逐步拥有对东南许多省份的管辖权,但同样也不可能将各地商会一举取消。在商民运动与国民革命的发展过程中,国民党中央商民部也逐渐意识到,商会在盘根错节的工商界早已奠定了根深蒂固的地位与影响,如果轻易地实施取消商会的决策,不仅难以贯彻执行,而且还会自找诸多麻烦。另外,对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而言,商会在某些方面也有利用的价值。所以,在多数情况下国民党实际上不得不以灵活方式承认商会的合法性,对商会既限制又利用,等到时机成熟才考虑取消商会。但与此同时,国民党也曾批准解散少数地区的商会,由商民协会取而代之,这又导致国民党的商会政策缺乏统一性甚至相互矛盾,不得不予以临时性的调整。 商民运动期间,商民协会与商会之间在许多具体问题上都会发生冲突与纠纷,需要国民党予以裁决,也迫使国民党不断面临如何对待商会的问题。例如,1927年1月汉口商民协会决定募款慰劳北伐军,即与汉口总商会产生了一些纠葛,将总商会副会长强行掳去关押。事后,汉口商民协会还强烈要求取缔汉口总商会。同月26日,刚成立一个多月的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简称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在第18次会议上专门讨论如何处理这次冲突。汉口市市长刘文岛列席了会议,并说明“如取消总商会,上海总商会必生反感,各商人亦必恐慌,经济必生影响,而政府筹款紧急,尤为重要”。刘文岛在报告中还提出:“拟请予总商会以保障,俾其机关本身不生问题,可以帮忙财政。”②很显然,作为武汉市市长的刘文岛,显然并不主张在当时的情况下取消总商会。经过一番讨论之后,此次联席会议最后作出决议:“由湖北省党部、汉口特别市党部通知总工会、商民协会等,现在时局严重,各该会等应约束会员,不得自行捕人及有其他越轨行动。……总商会仍应存在,但希望能与各商民团体合作。”对于有人在会上提出的“总商会组织上之不能代表多数商人确是事实,应有相当解决”这一问题,联席会议主席徐谦表示:“此点前在广州时亦已见及,拟另制商会组织法,现在可以决定总商会于商会法未公布前暂照旧。”③ 1927年5月,在武汉又发生了汉阳商会会长周文轩被逮捕、其产业被查封的案件。当时,武汉国民党中央刚刚颁布了保护与联合小资产阶级、防止过激行为的政策,但接着即有该案发生,似乎给人“国民政府令不出门”的印象。中执会政治委员会遂决定释放周文轩,发还其产业。类似商会会长被商民协会抓捕关押的情况,并非仅仅只在武汉发生。据国民党中央江西特派员陈其瑗在1927年5月12日举行的中执会政治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所作报告透露,在江西的南昌,也曾发生总商会正副会长等3人被抓捕,总商会会址被商民协会强占的激烈冲突事件。后经陈与国民革命军第三军军长朱培德二人的干预和说服,召开各界联席会议,“议决了七项:(一)总商会被捕的三人,放两人扣一人,并声明是因为总商会长个人有毛病,并非对总商会有什么过不去。至于总商会的会址仍然是发还,另外为商民协会找地方。”④武汉和南昌的这两个极端事例都说明,商民协会对待商会的态度和行动,较诸当时国民党中央对待商会的政策还要更加激进,以至于冲突发生后不得不由国民党各级党部出面对商会予以某种程度上的安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