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941~1942年,延安县政府、市法院和边区高等法院在处理一桩离婚案,① 即左润(女)告王银锁。王银锁为延安县四十里铺人,1938年左润之父将女儿许配给王银锁,当然,王家支付了一笔可观的彩礼。1939年秋二人举行了婚礼,尽管左润当时只有15周岁,但按当地风俗已到适婚年龄。五个月后的1940年初,王银锁因边区政府扩军而被征召入伍,加入中央警卫团保卫营,驻守延安。左润对此很不高兴,先是要求王银锁的弟弟代其入伍,被拒后则威胁要和王离婚。在此期间,左润和当地一个小商人有染的事被发现,左润遂跑回延安娘家,正式提出和王银锁离婚,理由是包办婚姻,感情不合。② 这时,1939年边区的第一个婚姻条例刚刚颁布,引起了一阵离婚潮,左润的离婚案只是其中之一。但是由于左润是抗日军人之妻,其离婚案相对复杂,经历了一个从县政府、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再到边区最高法律机构——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的过程。 1940年前后的陕甘宁边区正经历一个转折过程。一方面,尽管当时仍处于国民党的军事包围之中,但形势已大大缓和,边区根据地逐步稳定了自己的地盘,一些巩固边区政权的工作相继展开。另一方面,边区仍承受着来自边界的军事压力和地方军阀土匪的不断骚扰,同时还要整顿军队并为抗战训练足够的军事力量。不论是为了保护根据地还是为了抗战,边区政府都必须保持一支足够强大的军事武装。但是此时,抗日军人家属(抗属)③ 们的一些家庭纠纷却不断困扰着边区各级政府和大大小小的干部们,形成了所谓的“抗属婚姻问题”,左润诉王银锁就是其中一案。 1941~1942年的左润王银锁离婚案以及当时陕甘宁边区其他的抗属婚姻案件,显示了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妇女与国家建构的关系。在这些抗属婚姻案件中,当地妇女充分表达了她们的主体性。抗属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援引本地文化传统、借用官方说辞、扭曲法律条文词句、钻法律漏洞的方式,作不息的诉讼和抗争。妇女们的诉讼抗争使政府工作人员的女性观念产生变化,并最终导致了国家政策上的调整。通过分析陕甘宁地区妇女在法律过程中的活动,本文试图进一步探讨现代性中女性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参与”的涵义,探询女性是以什么方式参与国家的政策制定,以什么方式对婚姻家庭的概念产生影响?而且,女性对现代社会和国家事务的参与是受到外来政治势力的动员还是出自保卫自身利益,或是二者皆有?如果是二者皆有,那么这二者是如何互动的?另一方面,国家政权是如何化解、吸收、整合地方文化传统,规范女性活动,并通过与地方社会民众的互动来实现管制的?
古元创作的木刻画《离婚诉》,反映了20世纪40年代陕北妇女为婚姻自由而作不息的诉讼与抗争 1939年边区政府在初步稳定政权之后,开始了婚姻家庭改造的工程,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颁布了婚姻条例。此条例规定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其他婚姻形式,并强调婚姻的基础应“照本人之自由意志”,简称为“婚姻自由”。“婚姻自由”还表现在离婚的条件上,即夫妇双方在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在离婚的条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第二条:“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④ 这个条例强调婚姻以个人的“自由意志”和“感情”为基础,的确表现出此时共产党人在女性观念和妇女解放政策上的激进主义倾向。但是,1939年的婚姻条例中还有一个不为人注意的地方,即没有明文规定抗日军人在婚姻上的特殊地位,而是将抗属的离婚案件作为一般离婚案件处理。同时,婚姻条例中也没有规定抗日军人的妻子或未婚妻应该等待多久才可以再婚或另嫁他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疏漏,它反映了此条例的理想主义观念,即边区政府期待战士之妻或未婚妻在民族危亡之际应以无条件的等待为国家的抗战作出贡献。从妇女解放的角度来说,这种期待有其理想主义的基础,因为从理论上讲,共产党领导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共产主义革命是为了民族和人类的解放,也是为了解放妇女。 但是在1943年,情况发生了变化。边区政府颁布了《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将抗日军人的婚姻(约)争端另外分类处理,并给予特殊照顾,对战士之妻的离婚和未婚妻要求解除婚约均给予限制,抗属必须等待一定的年限,方可提出离婚或毁约。一年以后,边区政府对1939年的婚姻条例进行了修改,在离婚条件中,将“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这一条从第二条推后到第七条,减弱了此条件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性,相应地收缩了离婚的自由度,并且将《抗属离婚办法》中的规定引入《婚姻条例》,成为正式法规。⑤ 一些西方学者由此断言,这是共产党为了赢得抗日和反对国民党的战争胜利,不得不对男性农民所代表的父权制保守势力所作的让步,以换取他们的支持,这种让步建立在牺牲女性婚姻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因此,共产党的革命在其解放妇女的目标上食言了。⑥ 另有学者则缓颊说,共产党革命之后在乡村重建父权制统治不一定出于其本意,只是共产党内男性占统治地位的领导层不能克服自己的男性中心观念,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中歧视妇女,因此未能实现男女平等的社会改革。⑦ 这种论断存在着几个问题:首先,关于中国的共产主义革命是否做到了真正解放妇女这一命题的提法容易导致问题的简单化,因为20世纪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与其他社会现象和变革过程相互交织,很难用简单的是与否来判断,而且如此发问也容易陷入以西方社会女权运动的指标为判断标准的陷阱中去。其次,婚姻条例的变化只是一种表象,它所反映出的社会状况可能非常复杂。共产党的妇女政策与女性观的变化有着多个层面和面相,其变化过程也很复杂,仅仅以条文的变化作出推理,容易造成对中国情况的误读。例如,1943年以前,边区政府虽然对于抗属婚姻没有明文规定,但各级政府对抗日军人的婚姻问题确实有着实际层面上的考量,而且优待军人及其家属在共产主义革命运动中是具有传统的。从红军时代起,出于军事行动和军队稳定的需要,江西苏维埃政府不仅在生活上有优待军人及其家属的规定,还在1934年出台法规对红军战士的婚姻予以保护,限制红军战士之妻单方面离婚。⑧ 如果说延安时代边区政府保护军人婚姻的政策是对男性农民与父权制的妥协,那么这种妥协在被认为是革命激进时期的江西苏维埃时代就已经开始了,而1943年颁布的《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只不过是重申并细化了1934年的规定而已。因此,对男性农民妥协的说法只能反映事情的一个方面,而婚姻条例的改变是多重因素的综合效应。其三,这种论点有消解女性主体的危险。尽管20世纪40年代对婚姻条例的修改确有保护男性农民利益的考量、⑨ 军事形势需要的因素,还有政府高层对各种力量的权衡,但是,这种论点将妇女解放仅仅视为男性农民和男性共产党领导层这两个社会集团之间的议题,并且还可以讨价还价,排除了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历史事实,抹杀了女性对社会变革的贡献。如果不把女性的活动当成历史的一部分,脱离了对女性具体社会活动的考察来谈女性是否解放是没有意义的。近年来有些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来考察中国革命中的女性问题,试图摆脱西方女权主义的视角,不再把中共官方文件中对妇女运动的表述当成妇女活动的现实,而是把研究的焦点从简单地判断共产党是否解放了妇女,转向以另一种方法提问,即女性的社会地位在日常生活中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是如何发生的?这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田野调查,考察了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社会变革中女性的具体社会活动和生活变迁,从中发现女性社会地位的改变。⑩ 这种研究把一个对历史现象作出简单判断的“是否”问题,转化为一个“如何”的问题,从这一视角出发,历史现象中所包含的丰富内容和复杂过程就能够得到充分地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