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9)04-0111-09 保甲制度虽兴起于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但随着近代城市的发展,及保甲对国家统治重要性的增强,以保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基层社会控制制度也越来越受到统治者的关注。时人指出:“中国城乡的秩序一样的皆无组织,有时城市的人民无组织或较甚于乡村”,因此,政府不仅要将保甲制度行之于城市,而且应“设法减少或消灭城市办理保甲的困难”①。事实确是如此,民国时期的各大城市几乎都推行过保甲制度。尤其是在抗战时期,保甲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强化,如国民政府的战时陪都重庆即曾进行过大规模的保甲编组工作。而在日伪政权控制的一些重要城市,如上海、南京和广州等地,也推行了保甲制度②。本文即以广州市为例,探讨其在日伪治下推行保甲制度的情况及其特点。 一、广州日伪政权高度重视保甲行政工作 在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第二年,日军大规模进犯华南,并于该年10月21日占领了广州。在军事进攻的同时,日军为了更长久的占领广东,控制战略资源,复施以华治华之故伎,将其在华北的统治模式搬到广东来,开始了伪政权的建设活动。然而,由于日军对粤长期轰炸等原因,“广东人对日本的侵略与极恶毒式的贩毒活动,敌忾之心最深,而痛恨日本人的情怀似乎较之福建人远为强烈”③。日军在广东建立伪政权的活动也因之受到阻碍。在我国的其他日占区城市,日军经常能迅速扶植起汉奸的“治安维持会”等组织,而在广州日军的这一计划却被拖延了50多天,直到1938年12月10日,才由彭东原与吕春荣拼凑起日伪组织来。然而彭、吕二人,一是广东吴川籍的海军将领,一是广西籍的失意军官,皆不能“足资众望”,其维持会所能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日军在广东的统治并不稳固④。 1940年3月30日,汪精卫在南京建立了伪国民政府,并通过种种手段控制广东。其间,鉴于社会秩序动荡,盗贼蜂起的局面,伪广东政权增设了警察厅及绥靖委员会,妄图在最短期间“肃清境内一切盗匪歹徒,安定社会”⑤。汪精卫还不止一次地强调保甲制度的实施对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并指出完善的保甲组织不仅可以防范“匪共”,更重要的是能使“各界民众,亲爱团结,同谋幸福,同谋进步”⑥。基于战争的需要,也基于基层社会的无序,伪广东政权高度重视广州市的保甲行政工作。 首先,它通过警察机构严密地控制广州市区各项要务,为保甲行政的施行打好基础。伪广东省政府成立之时,亦将战前国民党之省会警察局改为伪广东省政府警察厅,全省警政概归其掌握,并侧重于户口调查。不仅如此,该厅还将原日市政府掌管之卫生行政、禁烟禁赌、交通、人民团体登记立案等事项,纳入其管辖范围。警察厅下设广州市警务处,警务处下辖有21个警察区,即东山、前鑑、大东、东堤、南岸、小北、德宣、汉民、靖海区、惠福、西禅、长寿、太平、陈塘、逢源、黄沙、芳村、洪德、海幢、蒙圣及水上警察区等。这些警察区的范围和广州市传统的保甲区重合,并且同名,因此伪政权规定由各警察区署署长兼任这些保甲区的区长。同一时期,伪政权还颁布了《广州市中心区警卫实施办法》,规定在东起文德路,西至海珠路,南达一德路和大南路,北到现东风路南侧的区域内,增设19个保安警察守检岗位,由当岗警员从每天的上午6时至晚上10时,对来往的市民进行严密的盘查⑦。其目的乃是为了“除莠安良”、“肃清境内一切盗匪歹徒,安定社会”⑧,以为保甲行政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其次,它结合战前之保甲体制,组织防卫团,建立武力的殖民统治体系。伪政权统治伊始,就颁布了《广州市保甲编查委员会各保甲区防卫团组织办法》,要求广州市内18至35岁的男子必须加入防卫团,依托战前国民党留下的保甲组织:“每甲应组成防卫团一班,设班长一员,由甲长兼充;每一保应组成防卫团一分队,设分队长一员,由保长兼充;每一联保应组成防卫团一中队,设中队长一员,由联保长兼充;每一保甲区,应组成防卫团队一大队,设大队长一员,由区主任兼充。均由委员会分别加委”⑨。日伪妄图以此来强化其在广州市的军事治理能力,以建立起一整套“防奸反谍”的体系。 最后,它重新编组保甲,妄图更有效、更长久的控制广州市的基层社会。伪广州市政府在以军队、警察的力量加强对全市控制的基础上,开始有计划的重新编组保甲。在1941年3月1~4日、11月25~27日的日伪第二、三次市县长会议上,决定将伪广东警务处长汪屺提出的《各乡村厉行编办保甲以保安由》、伪汕头市长许少荣提出的《拟请将保甲制度推行各市县并训练保甲人员以确立自治基础案》、伪广州市长周化人提议的《实施保甲制度以巩固治安案》中的组织部分,交由伪省政府秘书处和民政厅审查办理,而经费部分则交由伪财政厅审查配合⑩。此后,伪广东政权颁布施行《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 在这一时期,伪政权保甲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战前广东省及广州市国民党政权保甲政策的继承。伪民政厅长王英儒曾称:“以奉令从速恢复本省各市县保甲制度,以维治安,谨参照民国二十六年以前本省实施之《广东省编办保甲章程及实施办法》暨《广州市编办保甲实施办法》,体察本省现实情形,分别拟具广东省编查保甲章程及实施办法草案,联保切结及各种表册式样,暨《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11)。事实正是如此,伪政权之《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几乎完全照搬1936年12月广州市政府保甲编查处订定的《广州市编组保甲实施办法》。前者仅将第一条中的“特依据立法院保甲条例,并参照江西、湖北、四川等省会编组保甲章程”,改为“特参照广东省编办保甲章程”,将第十四条中的“盗匪”、三十四条中的“匪类”改为“共匪”,将第十七条中的“壮丁之征集、编组、训练、服务办法,参照保甲条例另定之”的规定,删去了“参照保甲条例”,并改为“壮丁之征集、编组、训练、服务办法另定之”,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改为“本办法自呈请省政府公布之日施行”;其他内容则一字未易,条目更无任何变化(12)。伪政权将“盗匪”、“匪类”改为“共匪”,反映其反共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