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的组织制度,向来的研究者不多,偶有涉及者亦无深入的专题性考论,又均持民主集中制一说,且集中于对“二大”的论述而忽略对“三大”和“四大”的研究。如有的学者依据《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认定“二大”“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①,也有学者认为中共“二大”章程“第一次表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思想”②。严格地说,即使依据这些说法也不能肯定“二大”的组织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因为“确认”不等于采用,“基本思想”更不等于实际制度。事实也是如此。民主集中制虽是中共根本的组织制度,但是中共“一大”并没有采用之③,“二大”只是把实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将来计划(后文详论),直到1927年6月1日才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④。这样一来,对于中共在“二大”、“三大”、和“四大”(特别是“三大”和“四大”)期间究竟采用了什么组织制度,几乎就成为历史之谜。深入考察中共同期历史可以看出,“二大”、“三大”和“四大”同样没有采用民主集中制;相反,其所贯彻的组织制度,在指导原则上是以集中制理论为基础,在组织形态上具有鲜明的集中制风格,在根本特征上则体现集中制的关键性要素,即秘密组织、逐级服从、党委中心、中央(委员会)集权和摒斥民主选举等集中制原则。所以说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所采用的组织制度同样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集中制。 一、理论考察:“集中制”的理论内涵、制度结构与根本特征 我们既然要证明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所采用的组织制度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集中制,那就首先需要从理论上给出什么是集中制的权威回答,否则就会失去论证问题的基准。本文所论的集中制,是列宁首创的、列宁主义共产党特有的组织制度,所以首先必须考察列宁关于集中制的系统理论与准确思想。对于集中制的理论内涵、制度结构与根本特征,列宁与中共“二大”都曾给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界定。 1.列宁的集中制思想理论。列宁的集中制思想理论起于1899年,迄于1905年,不仅具有丰富的文字著述,严整的理论体系,而且具有确定的制度结构,撮其基本要点概由七项要素性原则构成。 (1)秘密的组织形式——集中制的前提性原则。集中制是专制的政治环境造就的特殊产物,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集中制的以下各项基本原则都是由这个秘密的组织形式决定的,所以它是集中制的前提性原则。(2)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集中制的基础性原则。没有这一条就无法构筑严密的、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和服从关系。只有党员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才能使党成为确定的整体,真正严密地组织起来,否则,就会使集中制失去最必要的基础。(3)少数服从多数——集中制的限定性原则。在列宁的组织思想中,无论是集中制、民主制、还是民主集中制,都强调少数服从多数。但是这里的少数服从多数只是党的委员会内部的决策原则,并非民主制下的广泛选举和决策原则。(4)严格的组织纪律——集中制的保障性原则。列宁认为“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⑤。集中制总是与一种特殊的斗争环境和任务相联系,而坚持集中制与强调严明的纪律也同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对彻底实行集中制和布尔什维克的胜利,都是极其重要的保障性条件。(5)职业革命家组织——集中制的关键性原则。列宁指出:“没有职业革命家,事情总是寸步难行。”⑥“参加这种组织的主要是以革命活动为职业的人。”⑦职业革命家组织是一种“联系的酵母的组织”⑧,“既能领导准备性的斗争,又能领导任何突然的爆发,并且也能领导最后的决战”⑨。职业革命家组织形式主要就是党的委员会,所以它是集中制的关键性原则。(6)党的委员会集权制——集中制的根本性原则。列宁认为:“在组织问题上总的说来应当是委员会领导一切地方运动和地方的社会民主党的工作。”⑩“一切机构……都应当服从委员会。”(11)同时他又坚决反对用选举的形式产生党的地方委员会,认为“在政治自由的情况下,选举的原则将是必要的”,但在俄国当时的情况下,“选举原则”不是“基本的组织原则”(12)。党的委员会集权制是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最高体现就是中央委员会集权制。(7)地方委员会和党员个人服从中央委员会——集中制的最高原则。列宁指出:只有中央委员会“才能是运动中直接的实际领导者”(13),因此不仅地方委员会要服从中央委员会,党员个人也要服从中央委员会。“集中制要求……我们的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14)“我们的任务是要让中央委员会把实在的控制权掌握在手里。”(15)总之,“中央委员会的力量和权力,党的坚定性和纯洁性……这就是实质所在”(16)。 由上述七项基本原则构筑而成的集中制,是一种自上而下、集中统一的建党模式,以组织秘密、纪律严明、逐级服从、党委中心,中央(委员会)集权而又排斥民主选举为基本特征,但其最根本的制度特征就是逐级服从、党委中心、中央集权和排斥民主选举。这个思想理论不仅奠定俄国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体制基础,使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结束分散的小组状态和手工业方式,最终走向集中、统一和成功,也为俄国党后来提出另一个全新的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提供了有益的组织经验和坚实的制度平台,从而对第三国际体系中的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指导和制度示范(17)。 2.中共“二大”的集中制思想理论。无独有偶,在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会上也形成一个《关于共产党组织章程决议案》,这个决议案其实是一份中共关于集中制的思想理论经典文献,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学术研究价值;而在当时,它所担当的任务则是为“二大”采用集中制给出最为充分而明确的论证,从而为“二大”和后来的“三大”、“四大”党章贯彻集中制直接奠定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把这个不长的理论文献照录于下: 我们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队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我们既然不是讲学的知识者,也不是空想的革命家,我们便不必到大学校到研究会到图书馆去,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政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我们既然要组成一个做革命运动的并且一个大的群众党,我们就不能忘了两个重大的律:(一)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二)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谏训〔训练〕。 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须依据左列诸原则: (一)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的状态;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状态。(二)个个党员都要在行动上受党中军队式的训练。(三)个个党员不应只是在言论上表示是共产主义者,重在行动上表现出来是共产主义者。(四)个个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五)个个党员须记牢一日不为共产党活动,在这一日便是破坏共产主义者。(六)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不可有离党的个人的或地方的意味。离开党的支配而做共产主义的活动这完全是个人的活动,不是党的活动,这完全是安那其的共产主义。(七)个个党员须了解共产党施行集权与训练时不应以资产阶级的法律秩序等观念施行之,乃应以共产革命在事实上所需要的观念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