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6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10)05-0035-08 学术自由的状态意味着一个以学术为毕生追求的人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按自己的决定和计划严谨从事研究的最大可能性。问题是,为什么学术必须自由呢?首先,传统工具主义的论辩是将其建立在真理的自由市场的基础之上的。知识无长官,真理无上级。真理只有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经过无数次的试错,才能大浪淘沙、逐渐趋近,哪怕是一个人一旦宣布其掌握了我们应该如何,真理或有关真理的探索就毫无意义了,学术必将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自由也就变得没有必要了。其次,从伦理个人主义的角度而言,学术自由还是个人信念至上观基础上学术人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为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①。再次,保障学术自由也是培育独立文化和民主精神的必由之路。“学者所缺少的和民众需要的不是沉默,不是一致同意,而是‘辩论的文明’。正如一位权威人士所说,学说的冲突不是灾难,而是机会”。“大学应该是新的,有争议的,非正统的异端邪说的论坛”,在此平台上大家“根据共同赞同的证据和逻辑原则来探讨互相之间的异同”。② 既然学术何以自由的内在机理如是,那么,学术如何自由呢?本文从大学自主的内涵及其构造入手,分析了大学自主的范围与边界,意在厘清大学自主与国家监督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大学自主的由来及构造 社会机制的形成以自由为归宿,国家机制则以规范和限制自由为其本质。当学术的自由遭遇国家的强制时,学术以何自立?对此,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民主的考察给我们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人们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依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③。可见,学术人欲自由地探索和研究,必须试着去管理自己的小社会,只有组建自助和自律的学术自治共同体才能对抗来自国家、社会等非学术力量的外来干预,而近代以来最具普遍性和制度化的学术自治形式就是大学。换言之,为了确保学术自由,大学必须自治或自主。 在现代“国家—社会”二元结构模式中,西方宪政意义上的“分权”包括了国家内部的分权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权两个层面。其中,国家内部分权又分为横向上的职能划分和纵向上的地方自治分权;国家与社会层面上的分权则属“功能性权力分立”和“公务分权”,④ 行业自治、社团自治和职业等就是其制度表现形态。虽然地方自治和大学自主同属宪政层面上的自治形式,二者在宪法法源上却截然不同,前者是宪法上作为国家结构形式的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则是宪法上学术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制度性保障”方式。可见,学术自由是大学自主的上位概念,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学术自由既是大学自主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和价值指引,亦构成了对大学自主的内在限制,规定着大学的自主方向与边界。大学自主制度则是学术自由的“防护林”和“减压器”,维系着人类孤寂而又热烈的思想家园。 行政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二元分立与共存,是大学区别于其他实体的显著特征。如何消除这两种权力因素间的内在张力,促使其实现结构性均衡,是大学治理的前提与关键。学术权力的行政化和行政管理权力的学术化,都会导致双方力量的过分悬殊,从而损害学术自由。故此,必须确保学术权力在大学利益格局中的主导地位,使教师和学生成为大学的真正主人,行政管理力量则应退居辅助性地位,扮演配角儿。一旦行政管理权力取得了压倒性优势,学术权力必将异化为行政管理权力的附庸,届时自主的大学也就不可避免地退化为专权的独立王国,演化为压制学术自由的“集体性力量”。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西方的大学大多有着双重的治理构造。一方面,对外而言,自主的大学作为一个整体对抗着来自国家、社会等非学术力量的干涉与侵犯,以便实现大学自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分离与制衡,不过,相对于国家的自主决不意味着思想的封闭,在学术自由的氛围中大学永远是开放的、生机勃勃和兼容并蓄的;另一方面,对内而言,西方的大学一般也都成立了教师的自治团体“教授会”和学生的自治团体“学生会”,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凸显“教授治校”权重的同时,以个人自治基础上的内部团体自治来制约和抗衡校方的自主权,防止大学以保障学校公益之名行侵犯个人学术自由之实。 综上,大学自主作为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没有自己独立和自洽的宪法地位,只有在成为学术自由的“守护神”时,才能证明自身的价值与意义。学术自由既能在宪法的价值谱系中找到其应有的位置,又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它以大学的自主权对抗着国家权力,又以个人的学术自由权和结社权制约、预防着大学自主权的异化,从而在消释大学自主和学术自由内在张力的情形下,成就了一个充满活力的学术共和国和学者共同体。 二、大学自主的内容与范围 大学自主的疆域,就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大学自主权力发挥作用的地方,也就是国家权力理应缺席之所。社会自治体和国家间不是组织系统内部的领导关系,而是互不隶属的不同实体之间的指导和相互监督的关系。尽管大学自主并不意味着对国家监督的完全否定,但面对一个自律的自治主体,国家监督的范围、方式和强度都应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不仅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得动辄染指大学自主事务,即便是国家的立法权也应该“退避三舍”,保持相当程度的谦抑,甚至无“法律保留原则”任意适用的余地。那么,大学自主的范围究竟如何界定呢?对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与认识,但其核心内容和实质要点却是一致的,介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