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0)040084-04 高校教师职务管理制度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高校教师最为关注的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动高校教师职务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高校教师队伍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极大地调动了高校教师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研究我国高校教师职务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高校教师职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教师职务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建国以来,伴随着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改革经历了任命制、评定制、聘任制以及岗位管理制四个阶段。 1.建国初至60年代初: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高校基本上认可并沿用解放前原有高等学校系统的教师职务管理制度,同时借鉴前苏联的管理模式,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将专业技术人员列入“国家干部”系列管理,逐步形成了工程师、医师、教授等学术技术性较强的职务系列。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员、助教五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确定和行政职务任命差不多,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一般由干部部门考核,行政领导或党委任命,技术职务的等级与工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由于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专业技术职务毕竟不同于行政职务,因此,为了正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1955年,国务院组织“学位、学衔、工程技术专家等级荣誉称号”起草委员会,并于1956年6月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明确了学衔是根据“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学术职务称号”,提出以学术、技术水平为授予和晋升学衔的主要依据,学衔可以作为确定工资、生活以及政治待遇的依据,学衔没有人数限制,一旦获得,终身享有。由于种种原因,该条例未能生效实施,但它对以后教师职务管理制度的形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960年2月,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3月7日,教育部又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名称以及教师职务的确定与提升的条件,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提出教师职务的确定与提升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兼顾教师的资历和教龄。此外,《实施办法》还对确定与晋升教师职务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助教职务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确定或提升为讲师、副教授职务,除学校批准外,还要报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定或提升为教授职务,经学校批准,报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核转教育部批准。这个阶段,我国高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与工资分配制度紧密相关。高校对那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拟任用教师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批专业技术职务,只要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就可以任用,而不需要进行评审。1960年有关教师职务的暂行规定与实施办法为我国现代教师职务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至1965年,全国根据这些条例及其有关制度开展了高校教师职务的确定和提升工作。 2.1977至1983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 “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高校教师职务工作全部停止。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中提出:“大专院校也应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从而为高校教师职务管理制度的恢复和实施奠定了基础。1978年2月13日,教育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恢复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建议。3月7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由此,我国高校开始全面恢复实行教师职务管理制度,对原来已确定提升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称的教师,一律恢复其职称即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不须重新办理批报手续。1982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提出在恢复高等学校确定和提升教师职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小平同志恢复职称评定的指示精神,开始实行技术职务评定制度。这个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以评为主,只评不聘,专业技术职称只作为一种荣誉性的学术称号,由本人申报提交材料,并附所在单位的意见,然后由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审通过后,由主管行政机关授予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只是表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工作成就的称号,仅作为任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参考依据之一,没有岗位要求和职数限制,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没有任期限制,一旦获得,终身拥有。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极大地调动了高校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尤其对于缓解当时高校教师队伍年龄断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过程中因人设岗、论资排辈现象比较突出,不能充分反映教师真正的学术水平和能力,青年教师因资历不够而得不到晋升,影响了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克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混乱现象,1983年,我国决定暂停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研究制定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 3.1986年至1999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开始探索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198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随后,国家教委出台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高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国家根据各级各类高校教师职务岗位设置的需要,确定各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和指标。高校根据下达的各级职务指标开展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教师在任期内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自此,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