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过20年的改革,高等教育付费上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从理论上看,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其产品性质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从实践上看,收取学费扩大了高等教育资源的投入,促进了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和居民高等教育机会享有的改善,因此,付费上学既合理又合情。但在对高等教育学费性质的界定上尚未达成共识。当前学术界在学费性质的界定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学费定价的主体是政府,学费性质是事业性收费,本质上强调成本分担;二是主张学费实行市场定价,将学费视为价格或准价格。以上两种对学费性质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事业性收费与大学成本核算的难题 将高等教育视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强调高等教育投资既有私人受益部分,又有利益外溢性带来的社会受益部分,根据效率和公平原则实行教育成本分担符合实际。考虑到教育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地位,将高等教育视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将学费定位为事业性收费,强调学费的成本补偿属性也是当前我国学费政策制订的出发点。 但高校学费性质上事业性收费的定位,在实践中却面临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首先,高等教育成本核算本身就是一个难题。有学者认为学校是非营利机构,绝大多数国家的公立学校没有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学校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像营利机构实行权责发生制,学校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和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种建筑物、价值较高的大型教育仪器设备,也不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和折旧基金提取制度。因此,学校和政府不可能提供准确和系统的教育成本信息。[1]有学者则指出目前国内外学者虽然对教育成本的概念、分类、计量方法、投入产出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各国学者对教育成本的计量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共识。[2]还有学者指出现在连教育成本核算应当包含什么都无法形成共识。[3] 其次,依教育成本为依据确定学费标准,面临的第二个难题是如何确定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比例。约翰·斯通指出,如果学费太高,将有太多的学生需要资助,将抵消学费的边际净效应;如果学费太低,则学费收入不足以弥补定期调整学费、收取学费和解决学生延迟付费问题上所需的政治与管理成本。[4]因此,在教育成本确定以后,教育成本分担比例的确定直接影响学费的高低。有学者指出依据居民承受能力确定成本分担比例,或是依照教育收益情况确定成本分担比例;还有学者主张借鉴国外经验将成本分担比例确定在20-25%。但无论是怎样的确定方法,都存在过于主观的嫌疑。 再次,高等教育缺乏成本约束机制,依成本确定学费必然带来学费的不断上涨。美国学者鲍恩认为高等院校的成本约束是模糊的,高等教育的相关利益群体对高等教育的观念影响着最低成本和最高成本的设定。高等教育成本的增长不是出于高等院校自身运转的原因,而主要取决于高等院校能得到的收入。高等院校的主要目标是追求卓越、声望显赫和影响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高校需要招聘最杰出的教师,吸引优秀的学生,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不断更新设备仪器。所有的学校都会尽量争取更多的资源投入,所有的学校都会用尽增加的收入。[5]因此,高等教育成本总是倾向于不断增长的,依教育成本确定学费必然也会带来学费的不断增长。 最后,高等教育供求关系失衡的情况下,依教育成本收费难以抑制政府和学校的寻租行为。依教育成本收费,而不考虑教育的供求关系,学费低于市场均衡价格将导致高等教育过量需求的产生。在市场非均衡的状态下,政府和高等教育都存在寻租的动机。对于政府来说,存在着通过减少高等教育财政拨款来转嫁高等教育成本的动机。而对于学校来说,垄断带来的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带来代理成本的上升,甚至在会计环境不成熟的环境中,虚构教育成本谋求部门利益等现象的存在都会导致按照教育成本确定学费的规定流于形式。 二、价格定位与效率、公平的冲突 我们认为学费性质的价格定位将面临效率和公平的双重质疑。首先从效率的角度看,高等教育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并且面临外部性、信息不完全、风险等难题,价格机制不能形成高等教育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从市场结构上看,高等教育市场是一个垄断和高度分割的市场。我国高等教育大多是政府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数量较少,其进入和退出的壁垒高,而且招生制度安排以及条块分割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分割了高等教育市场,使得重点大学(如985、211、省属重点大学)和独立学院都享有不同程度的垄断,如果仅由市场供求来定价,垄断定价带来的结果只能是高价和低产量。从外部性的角度看,就高等教育不仅是个人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形成,而且高等教育对于文化和知识的传承、传播和创新,新技术的创造和发明,经济生产率的提高,社会民主、政府治理等都具有广泛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不能内化为个人收益的,外部性的存在导致市场失灵,边际成本定价规则难以保障社会最优的教育需求量。从信息不完全的角度看,就高等教育的质量信息而言,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学校相比学生而言,拥有更多的有关教育教学质量的私人信息,如果单纯由市场机制调节,逆向选择将导致低质量的高等院校取代高质量的高等院校,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同时教师和学生之间就教育中的服务质量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教师是把学生当做受教育者来培养或是仅当做消费者来迎合,教师比学生拥有更多的信息,如果教师只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则可能出现“道德风险”,仅仅成为出售分数和推销文凭的“售货员”。从风险的角度看,高等教育需求其实是人力资本的派生需求,人力资本投资周期长,无抵押性以及未来收益的风险性等因素使得针对人力资本的借贷市场不完善,高等教育市场定价将使缺乏资本的贫困阶层子女无法接受应有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