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0)06-0093-04 一、引言 教师绩效评价与激励关系到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关系到高校存在的价值。功利性的绩效评价与激励制度,将使高校丧失学术自由的环境,使高校沿着非学术的逻辑运行,最终导致国家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的衰退。因此,对高校教师绩效评价与激励进行探析,发现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教师绩效包括教学绩效和科研绩效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针对高校教师科研绩效评价与激励中的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行为进行探讨。 交易的不确定性既包括事先只能大致预料甚至不能推测的偶然事件的不确定性和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确定性,也包括可以事先预料,但预测成本或在契约中制定处理措施的成本太高的不确定性。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且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谋求自身利益。机会主义不同于自私自利,如果交易双方都只有自私自利,而没有机会主义倾向的话,那么可以相信缔约方能够遵守诺言,但如果缔约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那么他不仅不一定守约,而且还会见机行事,实施后的结果不是按合同而是按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发展。[1] 不确定性和机会主义通常是同时存在的,如果仅仅存在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则可根据有关协议加以调整,而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的同时并存就增加了交易的成本,也使交易具有了风险性。为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就要设计出一种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约。然而合约总是不完善的,交易双方都可能利用合约的不充分,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于是,在下一轮交易中,就会对曾经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于是合约将会越来越细。 二、高校教师科研绩效评价与激励中的不确定性与机会主义行为 (一)高校实行科研绩效评价与激励的动因 高校为什么要对教师进行科研绩效评价?又为什么要激励教师开展科研工作?对此问题的解答有利于我们发现与分析科研绩效考核中的不确定性与机会主义行为。 教师的劳动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对于科研工作来说,教师要考虑的问题是为何研究,为谁研究,研究什么,如何研究。高校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动机,与科研院所人员从事科研活动,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就其共同点来说,他们都是为了探索自然、社会和人文领域的内在规律,研究科学理论转化为生产力的运行机制,促进科学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就其不同点来说,高校教师从事科研活动的动机还在于提高所传授知识的科技含量。一个不从事科研的高校教师,即使是传授本学科较新的知识,充其量仍是传授既有知识的教书匠。而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丰硕科研成果的高校教师,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教师从事科研的选题很多是适应解决培养未来人才的需要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这些科研选题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较强,所形成的科研成果能够直接进入课堂教学,转化为各种专业人才的知识素质。并且,学生的创新性实践课程同时就是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既学到了创新性知识,又锻炼了创新的能力。 其次,高校的综合实力是建立在各个优势特色学科基础上的。一般而言,高校的每个优势学科都是在某个学科带头人周围聚集成学术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和学术团队在某个领域的科研水平决定了该校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所以,高校的综合水平并不取决于学校规模和学科数量,而是取决于各个优势特色学科在国内外的排名和学术地位,从而影响到这些专业毕业生在社会上的认同度。 再次,高校教师科研活动可以带来外溢效应和内聚效应。外溢效应就是通过校外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如担任多所高校的兼职教授;内聚效应就是吸引同行专家来校合作研究和讲学,如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并且,教师科研水平和外溢内聚效应呈正比关系。所有这些,都对提高教学水平和培养人才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高校科研活动同样面临科研经费的来源问题。提供科研经费的属于科研成果的买方,从事科研的教师则是科研成果的卖方。买方提供科研经费是因为能够买到物有所值的科研成果,卖方接受委托的科研课题是因为能够得到足够的科研经费,既能补偿科研活动中人力、物力的支出,又能使科研创新价值得到实现。科研成果买方的出现,解决了“为谁研究”的问题。“研究什么”是指定的或者是商定的,如何研究自己决定,但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研究出来,这是买卖双方的合约。这里买方是政府或企业,卖方是教师。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市场直接进行交易,为什么需要高校呢?高校为什么对科研交易有很高的积极性呢?高校又如何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调动高师的积极性呢? 公立高校的投资方主要是政府,政府的投资一方面是以财政拨款的方式实现的,另一方面是以科研经费的形式实现的。这是政府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维持学校基本的运行,学校要获得更多的政府投入,就要有相应的绩效,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合格的学生,同时要满足政府对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因此,学校对于获取政府的科研经费具有浓厚的兴趣和较大的积极性。从政府的角度看,对于和每一个研究者签约成本很高、风险较大,政府要考察研究者的信誉和能力,还要监督其工作,这是政府难以办到的,而高校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社会资金是高校的又一财政来源,主要来源于企业资助和校友捐助。然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排除企业的公益行为,但一般来说,企业都是要回报的,或者是冠名,或者是订购毕业生,但更多地是通过购买高校的科研成果的形式实现。企业可以和教师单个签约,这通常用于一些小的项目。但大的项目不是单个教师所能完成的,即使能,企业也要花费很大的交易成本去考察教师的信誉和能力,而委托给高校则会减少交易成本和风险。作为高校方,出于利益和声誉的考虑,不仅对来自企业的购买非常感兴趣,而且也不愿意让教师直接和企业签约,这有其合理性。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教师就职于高校,就是通过契约将自己的人力资本产权中的使用权、处置权转移给高校,高校当然要最大限度地获得其使用权和处置权,然而人力资本产权束中的所有权却是很难完全转移的,人力资本载体随时可能将其关闭,所以高校就要激励和约束教师的行为,使他们以学校的名义申报课题,并将一定比例的投资留在学校,用于学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