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19;G4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0)02-0113-06 在美国,选择大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学生及其家庭,大学与公共政策制定者。一定程度上,选择就读哪一所大学对个人未来的职业生涯及人生道路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解学生选择大学的发展与变化,笔者根据一些重大事件或社会发展背景如军人权利法案、60年代的《民权法案》和《高等教育法》、80年代高中生人数的下降及90年代学生贷款份额的增加等将20世纪后半期分为四个阶段,讨论过去五十年,政府政策法规及大学招生策略对学生选择大学的行为产生了哪些影响,学生选择大学的过程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公共政策、大学政策制定者及学生等意味着什么。 一、1940-1950年代:学生选择大学的过程相对简单 1940年代以前,在美国上大学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大学的大门主要为那些中上阶层的白人男性敞开,大学这个“象牙塔”大多排斥黑人、女性和穷人,成了只为少数精英服务的机构。二战后,退伍军人权利法案要求解决数百万退伍军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高中毕业生的增加使叩击大学校门的人数日益增多;1947年杜鲁门总统委员会公布的研究报告《为了美国民主的高等教育》呼吁联邦政府增加对高等教育的资助以扫除所有的障碍,建议扩张社区学院,为大量民众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54年,废除种族隔离的标志性事件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为黑人学生创造了很多上大学的机会,所有这些使美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开始发生变化:学校规模出现了大幅度扩张(在校生从1947年的234万增长到1957年的332万。[1])、学生构成多样化,追求机会均等开始被人们所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追求高等教育对大学的招生工作提出了挑战。如何挑选优秀新生、怎样简化招生程序、如何应对学生申请多所大学的问题等成为大学招生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应付日益复杂的招生工作,使招生过程更加系统高效,各个大学开始扩大招生部门,增加招生人员。同时,50年代大学委员会(the College Board)要求成员大学开始使用SAT考试成绩作为选拔新生的手段之一。1959年,ACT考试诞生,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在更加多样化的大学当中做出更合理的抉择,同时也为大学提供更多的信息以帮助它们将学生安置在合适的课程学习。另外,退伍军人权利法案尤其是国防教育法使得政府为大学从事科学研究及发放奖学金提供了大量的额外资助,对这些资助的管理与使用,促使助学金办公部门出现在大学校园。该部门的成立,在联邦政府和大学之间建立起了正式的关系,为以前放弃大学计划的学生打开了大门。在大学委员会及大学招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大学的招生工作逐渐正规化,招生要求也趋于标准化。到50年代中期,大学入学有了相当统一的要求:高中毕业证书、高中某科目最少上课时数、高中班级排名、推荐信、面试及能力测试成绩等。 这一时期,尽管在公共政策等的影响下,高等教育规模在扩张、机会在增加,废除种族隔离、追求教育机会均等成为社会关注的主题,但接受高等教育仍然主要是那些足够幸运的有支付能力的学生的选择。像以往一样,选择大学的过程相对简单明了,学生和父母一起从几个明确的、有限的学校中直截了当地挑选最终要就读的大学,很少有人认为选择大学是一个高风险过程。不过,这个时期除像以往一样主要考虑上学成本、离家远近外,更多的人在选择大学时开始关注大学的学术声誉,看重大学的培养质量。其次,50年代学生在选择大学时开始关注男女同校问题。男女分校制可使学生更专注于学业,而男女同校制则有利于个人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这些观点对当时学生选择大学有着一定的影响。再者,在这个阶段,学生决定上大学的时间比以前有所推迟,多数学生一般是在高中最后一年或更迟一些才决定是否上大学、上哪所大学。为了给考生更多的机会去考虑最终选择哪所大学,大学委员会将考试时间提前到三、四月份。另外,1948年八所常春藤盟校一致同意将6月15号(即考生答复日期,是日后大学招生走向统一很重要的第一步)作为学生选择大学的最后日期,给考生提供了足够的时间去考虑他们所有的选择。 二、1960-1970年代中期:学生选择大学的过程趋于复杂多变 60年代是美国历史上比较重要的一个时期,在约翰逊总统倡导的“伟大社会”、“向贫穷宣战”运动的影响下,《民权法案》、妇女权利运动及立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高美国民众尤其女性、少数民族及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大学的机会。为此,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继续提高民众参与高等教育机会的政策法规:出台了“肯定性行动”计划,要求大学在招生时平等地对待女性和少数民族,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实行歧视政策,对违犯规定的学校,联邦政府将取消财政资助;1965年,国会颁布了《高等教育法》,要求增加大学的教育资源,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资助,1968年的第一次修正案设立了旨在帮助弱势群体的TRIO项目;1972年颁布的《联邦教育修正案》确立了联邦教育资助尤其是学生资助的基本模式,其中第九章取缔了性别歧视,形成了促进教育机会平等的法律机制。另外,1973年关于亚当斯和理查森案件(the Adams v.Richardson)的司法决定要求各州及公立大学落实《民权法案》第六章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招收不同肤色的学生,增加少数民族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上述系列法规及联邦资助项目的推动下,1966年至70年代后期,黑人大学生几乎增长了三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