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这是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1月在听取科教文卫体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时,针对中国大学现状给出的一个结论。事实上,自上世纪80年代末部分大学校长提出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以来,相应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尽管在90年代初国家正式文件中便明确提出高等学校法人概念,1998年8月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中从国家法律层面对高校法人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对并高校办学自主权作了详细界定,但三十年过去了,大学的自主权问题依然没有太大的改观。为什么呢?我想主要原因是,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社会对当今大学的种种不满与责难,无论是“钱学森之问”还是大学的“行政化”之弊,均可归结为大学自主权的不落实。因而,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消除大学“行政化”积弊,提高大学的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关心高等教育发展、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各界人士的热切期盼。同时人们期待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简称《纲要》)的制订中,对高校自主权问题作出实质性的回答与突破,诚如温家宝总理所言:“一所好的大学,在于有自己独特的灵魂,这就是独立的思考、自由的表达。千人一面、千篇一律,不可能出世界一流大学。大学必须有办学自主权。”这一切也直接推动了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大学自主权与高教界人士对办学自主权的呼求。 然而,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如何真正地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为什么在长达三十年的高等教育改革中,已由法律形式确定的大学自主权迟迟不能落到实处?虽然在《纲要》的征求意见稿中能看到“去行政化”与落实大学自主权的文字,但这并不能消除我们的疑虑。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从来不会也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之外,同样,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在一个长期以“礼治”讲“等级”的社会结构中,“被行政化”或更准确地说也“被政府化”是情理之中的。不管是自觉还是被动,“行政化”是大学在生存与发展中一种现实策略,光指责大学一方是有失公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十分赞同中国人民大学纪宝成校长的观点,在现阶段取消大学的行政级别会降低大学的社会地位,弱化大学的社会影响。可以说,大学陷入了两难的困境,“去行政化”会让大学有重被边缘化的危险,而“行政化”会让大学失去创新的活力。 那么,如何改善大学的现状,让大学能在这样的环境下“独善己身”、“超凡脱俗”呢?我以为核心的问题在于重新界定大学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切断政府直接干预和管理大学的脐带,建立一种防止政府直接参与大学管理的治理结构,保障大学尊重自身的发展规律而不是行政的规则与意志来行使权力,让大学回归到作为一个学术机构身份上来。简言之,回归大学的学术性,让大学成为大学。 从组织的逻辑权力看,权力可以划分为根本权力、基本权力、衍生权力与让渡权力四个层次。任何一个社会组织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核心价值,都会有与生俱来的权力,如同人降生一样的天赋人权,生存权是人的根本权力。大学作为一个以学术文化机构存在的组织,其根本权力应该是学术权力,可以自主地决定学术事务。这也是国外大学拥有“特许状”的理由,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就像政府拥有公共权力一样天经地义。要解决大学自主权的悬置,只能从大学组织的基本权力层面切入,依据大学的组织逻辑还权于大学,这些基本的权力是大学办学的“必须”,而不是在衍生性权力与让渡的权力层面作讨价还价式的改革,这或许是大学自主权一直得不到真正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里讨论的大学组织的权力并不等同于大学校长的权力。因此,我以为大学组织的基本权力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校长选择权;二是学生选择权,三是自主理财权,四是教员聘任权。而其他权力像学科规划权、专业设置权等都是衍生性的权力。对这些基本权我同意中山大学校长黄达人教授的说法,目前做得最到位的是教员的聘任权,故本文只讨论前三种基本权,并就权力的自主与约束作一论述。 一、大学必须有校长选择权 历史经验已经表明:伟大的大学总是与伟大的校长联系在一起,正如执掌校长一职的艾略特之于哈佛大学、蔡元培之于北京大学、梅贻琦之于清华大学。培养和选拔高水平的大学校长,改革大学校长遴选方式,是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建设一流大学的必要条件,[1]也是落实大学自主权的首要内容。 大学有校长选择权意指,大学校长从政府单一的任命方式转变为由大学自主地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与程序,比如教授会、遴选委员会等,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提出校长人选报政府审定与任命,以改变大学校长权力来源的政府一元化倾向。 长期以来,我们采取提拔任命的方式来选择大学校长。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在我国,大学不仅被看作是一个学术机构,更被看作是一个培养国家栋梁的具有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性质的教育机构。直接行政任命校长,是政府加强对高校管理和领导的重要体现。因此,大学校长选拔的具体程序与标准套用了行政领导选拔的规定。 政府直接选拔委任校长,势必强化大学的行政化、官僚化趋势,强化大学对政府的依附性权力关系。校长由上级选拔任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使得校长更认同政府官员身份。官员的行为准则取向是“规则”,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与负责,这会导致校长们更看重向上负责,更倚重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与规则治理学校。与此同时,他们会淡化对学术的认同感以及对学术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责任感,结果必然是行政权力不断侵蚀学术权力,从根本上制约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这也是大学被诟病为“行政化”的主要源头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