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教育学科研究队伍的规模日益增大,教育研究中采用的方法日益增多,强调研究方法的规范性和对各种研究方法的反思,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话题。在讨论教育研究方法的教科书、专著与文章中,对方法的表述和分类不胜枚举,不同的学者对一些方法有不同的定义和解释。在这些讨论中,常常涉及定性、定量、思辨、实证等基本的概念。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将诸多的研究方法归结为“定性与思辨”、“定量与实证”两种研究类型,并且有学者按这种分类框架对近十年来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从研究方法上进行抽样统计,指出“重定性轻定量、重思辨轻实证的倾向在高等教育研究中非常明显”[1],“高等教育学的研究方法还主要是在思辨、定性研究的范式下的研究方法,而采取实证研究模式的研究还比较少”[2]。 用“定性与思辨”、“定量与实证”来划分教育研究的方法类型是否恰当?如何看待我国高等教育研究中所谓“重定性轻定量、重思辨轻实证”的现象?本文想就此作一点讨论。 一、定量研究、定性研究与实证研究到底是什么关系? 不少学者把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视为两种基本的研究类型甚或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而把实证和思辨视为这两类研究的重要方式或典型特征。这种观点是可以商榷的。 自然科学的研究是为了寻求关于某一类事物带有普遍性的知识,如果研究对象缺乏一定的数量就难以保证知识的普遍性;一些事物的性质、运动状态等也能够通过某些因素在量上的变化而得到反映。因此,在自然科学中“量”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表征项,定量研究成为一种重要的方法,而且随着数学方法的发展,许多学科的定量研究方法也日臻精致。从人类认识事物的一般经验来看,通常是对事物“质的规定性”的认识要早于对其“量的规定性”的认识,只有在对“质”的研究积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揭示其中的“变量关系”(如果这种关系存在)。以至于马克思说,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的时候才表明它达到了成熟的程度。这也是所谓“硬”科学的一种标志。其实,在自然科学中除了定量研究之外也有定性研究。例如在分析化学中,有定性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和定量分析(quantitative analysis)两个分支,前者“鉴定物质中含有哪些元素、离子或功能团等,但不确定其含量”,后者则“测定物质中各种成分的含量”。① “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3]实证方法作为自然科学中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其基本规范就是“用经验材料证明或证伪理论假说”。这些经验材料既可来自研究者的现实观察或实验活动(直接经验),也可来自记录了前人观察或实验结果的历史文献(间接经验);这些经验材料在形式上可以是量化的也可以是非量化的,但都必须是可检验的。尽管在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中有大量的研究采用了量化的形式,但实证研究不等于定量研究。 社会科学从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对自然科学的有意识模仿,因此定量研究方法引入社会科学研究中,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衡量一项研究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重要判据。定量研究方法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一方面取得了许多重大成果,而另一方面这种方法的局限也逐渐显现出来:(1)由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运动,尤其是观念形态的文化,其中有许多是难以用量化的形式来描述的,过分追求量化形式可能会舍弃那些真正有价值但无法量化的因素,导致研究的一种“失语症”(形式上很漂亮,但无实质内容);(2)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可按“具有同质性”来归类,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许多都是具有独特性的,用统计量化的方式恰恰淹没了对象“质”的差异。正是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点,非定量的研究方法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科学领域中。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科学引入定量研究方法的同时,也把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提升”为具有哲学意味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并将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范式”。它所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造成了一种“实证研究=定量研究”的印象。正是在对社会科学的“实证—定量研究”方法的反思中,人们使用quantitative的对称概念qualitative来命名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这种反思与其说是针对量化方法的,毋宁说是针对实证主义范式的。20世纪70年代,西方的社会学研究出现从“实证论”向“阐释学”的转向,就是这种反思的一个结果。qualitative research从国外翻译到国内,既有译为“定性研究”的,也有译为“质化研究”或“质的研究”的。 依据国内外学者对“质的研究”方法的论述,可以将实证研究与质的研究视为社会科学领域中两种大体“对称”的研究方法。前者要求针对研究问题提出一个理论假设,并用搜集到的经验材料证明(或推翻)这个假设,采用的是演绎逻辑,关注“对客观事实的说明”;后者在一项研究开始时“并没有具体的已有问题要回答,也没有具体的假设要验证”[4],而是随着搜集资料的进展运用归纳方法逐渐形成研究的主题和“扎根理论”,关注与研究对象互动中“对事物意义的理解”。这两种研究方法分别依循的“范式”不是定量与定性,而是“实在论”与“建构论”。 不能简单地将“定量与实证”视为研究方法的一种类型。一是实证研究既可使用量化的资料也可使用非量化的资料。例如,默顿的博士论文《十七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作为科学社会学的经典文献,其研究方法是实证的,而采用的资料既有量化的也有非量化的。二是那种采用量化的资料但没有提出理论假设并给予证明的研究,不是实证研究。有些教育研究论文尽管列出了大量的调查统计数据、表格,并且以这些量化的资料为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结论,也不能被视为实证研究的文本,因为这种研究“只是对于数据的一般定向,它们提供理论必须说明的是各类变量,而不是对具体变量之间的关系做清晰的表述和可验证的判断”[5],这种文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被称为“事后解释性文本”。换言之,存在着一类“量化而非实证”的研究方法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