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0)01-0040-05 一、大众高等教育简述 高等教育大众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马丁·特罗在总结西方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提出了“大众高等教育”的概念,并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15%以下、15%-50%之间和50%以上为界,把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划分为精英、大众化和普及化这三个阶段,从而形成了高等教育发展三阶段理论的核心观点。马丁·特罗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理论对全球、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影响。 从全球范围来看,“在有数据可比的153个国家中,52%的国家的高等教育仍处在精英教育阶段,45%的国家进入了大众化教育阶段,3%的国家实现了高等教育的普及”[1]。已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国家多集中在欧洲和北美,时间大约是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目前,接近半数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少数非洲国家如南非、埃及、利比亚,以及南美洲的阿根廷、秘鲁、智利等国也进入了大众化阶段。就我国而言,“到2002年,全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经达到15%,2003年达到了17%”[2],正式跨入了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成因来看,世界各国不尽相同。无论是由于政治原因还是由于经济原因,无论是人力资本理论的影响还是教育民主化思潮的推动,无论是政府的制度性安排还是民间的自然形成,高等教育大众化都表现出了相似的两大结果,即高等院校数量的增幅和高等教育功能的变化。因此,就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内涵而言,它包含量与质两个方面的变化,即它不仅仅是指高等院校数量的增长和规模的扩张,还包括高等教育的质性变化,如教育观念的转变、教育功能的扩展、质量标准的多元化等等。从各国实践看,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多样化”,即高等院校的办学主体多样化、教育目标多样化、办学形式多样化、办学层次多样化。这种多样化的现实引发高等教育在入学条件、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管理方式等多个方面产生了多米诺骨牌效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给各国高等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对教育质量的维持与保障也带来必然影响。大众化对教育质量保证的方法和技术、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质量保证的专业人员、质量的衡量标准、质量保证的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那么,国际上是如何适应大众化的发展进程,确保本国高等教育质量的呢? 二、大众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国际实践经验 面对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迅猛发展和质量的挑战,各国在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方面不断改革与实践。从严格意义上讲,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与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完全是形影相随的。在精英高等教育阶段,很多国家就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质量保证体系。而今,在精英与大众高等教育并存的时期,各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实践也是风格各异。现实中各国适应大众化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做法有共性也有个性,主要经验有: 1、对质量保证主体的职责进行重新定位 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在20世纪80年代曾提出高等教育中的三角权力协调模式,认为高等教育系统的位置取决于国家权力、学术权威以及市场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广义上说,这些包含了政府、社会/市场、高校这三类不同的质量保证主体及可用于质量保证的手段,这就要看在这三角张力中哪种力量最强,是由国家直接监控院校和专业的质量,还是为教育机构实施自我管制提供激励措施,抑或是依靠市场机制来提高学术质量?很多国家在迎接大众化的挑战中,对政府、社会/市场、高校等各质量保证主体的职责进行了重新定位。在这一过程中,偏重大学自治的国家,加强了国家的行政干预,如美国等;而政府强势的国家,则开始重视非政府力量的参与,如日本等。国家控制与大学自治并存的国家逐步走向协调与融合,如德国和英国等。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受现代社会教育管理均权化、民主化思想的影响,有些国家的政府还越来越重视地方在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作用,如澳大利亚、法国、印度等。 目前的国际经验表明,高等教育系统内外结合、相互协调,重视大学自治或大学内部质量保证,促进政府与非政府或准政府机构等多方参与,强化政府的监督、拨款与决策服务功能的做法日益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20世纪60年代,随着英国以多科技术为主的理工院校的迅速发展,英国步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几十年来,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发展过程至少经历了不小于三次的重大变革,从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大学自治到大学与非大学质量保证双轨制,再到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由多家机构实施的、统一的“大学”质量保证制度,又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由“单一”的专门机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实施的大学质量保证制度,期间充满着不同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英国大学历来有着自治的传统,大学质量的保障职责应有由大学自己或大学学术团体来承担。但长期以来英国政府、基金委员会和大学及其团体三者之间不断进行争论,谁来评价大学教育质量,谁来实施质量控制审核:又由谁来制定学术标准?最终以1997年合并成立专门的、单一的机构——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来实施大学质量保证而告终。QAA通过与英国主要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签订合同来开展工作。目前,英国在整体上已将大学自治与外部质量管理结合在一起,政府/拨款委员会、学术组织、大学各自的质量保证职责明确,已形成了良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运行机制。再如澳大利亚,其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也已形成了由州政府、联邦政府、澳大利亚大学质量审核署(AUQA)、大学等共同实施的运行体系。州政府主要基于澳大利亚2000年的《高等教育审批规程的全国性协议》,对新设大学的资质进行鉴定和认证。大学是由州专门的法律进行认可的,其质量一般是自我认证的,即澳大利亚的大学有权对其专业进行认证,自己对其教育质量负责。同时,澳大利亚的大学质量审核署对大学和州/或自治区认证机构的质量保证机制进行周期性审核,并向公众公布审核报告以及相关信息。而联邦政府的职责则定位于拨款、数据统计与分析、规划质量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