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50(2009)05-0001-06 在我国高等教育从大国迈入强国的进程中,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既是目标又是保障,其重要意义毋庸赘言。但“什么是现代大学制度”,“如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可谓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抓住利益这个核心问题研究现代大学制度,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和实质。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①”。利益是一个关涉到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人在社会的全部活动都是围绕利益这个核心问题展开的,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都是协调利益的产物。现代大学制度在本质上也是利益制度,是维护和协调大学利益的规则体系。 从利益的角度分析与考察公立高校,我们可以发现开放30多年来其利益格局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在计划体制下,中国公立高校的利益是不分化的,是高度一致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公立高校的利益格局由浅入深、逐步发生变化。30年后再回首,可以发现其变化是翻天覆地的。高度一致的利益格局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并存或者说博弈的局面。本文试图从高校利益格局的变化为研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打开一个新的视角,寻找一块基石,并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计划体制下公立高校利益的高度一致性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由政府代表国家以行政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在此种体制下,高校是政府的附属物,其主要表现如下。 1.高校是政府指令计划的执行机构 计划体制下,政府集公立高校的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于一身,与高校之间形成了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关系。政府在宏观上统筹规划全国教育发展,划拨教育经费,制定各种教育政策法规;在中观上主办、管理公立高校;在微观上制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选择教材、规定教学内容。高校的一切工作都是按政府的意旨运行。 2.教职员工的单位所有制度。计划体制下国家占有公立高校教师员工的人力资本控制权与使用权,把教职员工固定在公立高校组织中,身份几乎终身不变,形成了教职员工的学校单位所有制。公立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人力资本所有权,对教职员工进行管制,与教职工形成行政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教职员工无一例外都是“国家的人”,他们对公立高校有着较强的依附性,是“体制内的人”。其个人利益要服从的是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3.大学生的“准国家干部”身份 在计划体制下,国家实行统包统分的入学和就业制度。学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生,学生就读的公立高校实行的是免费加助学金制度。对他们来说“进了学校门,就是国家人”,在校学习则成为做国家干部的一种预备培训。学生个人的人力资本产权为唯一的投资者——国家所有。公立高校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控制与管理,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制与被管制的行政关系,学生则是任搬的“一块砖”。 4.学校管理者是政府行政命令的“执行者” 计划体制下,学校管理者客观上是政府的代理人。他们的任务就是在工作中落实政府的行政指令,完成政府交给的任务,与其它部门的行政干部无异。由于政府对学校的管理从宏观到中观、微观无所不包,我们说他们的身份是“办事员”可能更为恰当。 中国公立高校这种高度一致的利益格局是计划体制的产物,是和整个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相适应的,为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二、市场体制下中国公立高校利益的分化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在高等教育领域,资源配置方式、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使公立高校的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突出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高校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我国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拉开了序幕。相对于经济领域的改革而言,教育体制的改革则相对滞后。但是改革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公立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作出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赋予学校从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计划与组织、科研与社会服务、国际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学校资产与经费使用等七个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上述法律的出台,使得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政府不再是“无限政府”而是“有限政府”,政府不再是高校的全权管制者,高校也不再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由“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变为举办和依法监督者,而办学的权力则交给了学校,学校与政府构成了双重法律关系:一方面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在尊重和不伤害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政府可以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力;另一方面,学校与政府之间又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自主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