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邦政府大学生资助政策发展的演进 1.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案》颁布:开启联邦政府大学生资助政策之先河 1944年二战结束前夕,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退伍军人权利法案》(G.I.Bill of Right),该法案给予战后回国的美国士兵多项福利,对大多数人而言,教育和培训机会是该法最为重要的部分。其目的是让这些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成年退伍军人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或中等职业等相关培训,获得相应的生产技能,提升他们融入、适应社会的能力,尽快安居乐业,适应战后生活,以此推动经济发展,摆脱战争和经济衰退的影响。该法案的颁布开启了联邦政府对大学生财政资助政策之先河,不仅为二战老兵提供了教育福利,确保他们平稳地融入到了战后的经济生活并为战后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而且还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 1958年,伴随着《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国会立即专拨10亿美元用于教育改革。在这场教育改革中,联邦政府启动了“国防学生贷款计划”,设立了“国防贷学金”和“国防奖学金”,通过贷款资助大学生,以增加受过教育的人员,从而满足国家对加强国防的新要求。 2.《1965年高等教育法》颁布:增加高校入学率,促进教育机会平等 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发生了民权运动、反对种族歧视、反对环境恶化、反对越南战争等运动,社会进入一个动荡不安的时期。美国政府为了缓和种族矛盾、阶级矛盾,陆续提出和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推行种种社会福利和教育机会平等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教育政策之一,乃是美国国会颁布的《1965年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1965),联邦政府确定了为所有美国人,不论其家庭收入和财富多少,打开高等院校大门的目标。在这种政策目标引领下,为了解决机会不平等问题,联邦政府根据法案建立了“教育机会助学金”(Education Opportunity Grants),这是联邦政府第一次明确承诺要使学生的大学机会平等,而不考虑他们的支付能力。教育机会助学金直接资助那些家庭收入低,无法为其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学生,旨在为那些家庭困难的合格中学毕业生提供上大学的机会。其运作方式是联邦政府通过给高校提供资金从而为特困生提供奖学金,高校在对家庭自身支付费用的能力进行恰当评估之后,这些奖学金和其他形式的资助,包括勤工助学贷款和联邦政府担保的贷款,会补贴学生接受中等后教育的费用。 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否决了向高校增加资助,而认为要达到机会均等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将资金直接提供给学生,为此设立了新基础教育机会助学金,后改名为佩尔助学金(Pell Grants),而最早的教育机会助学金也被改称为补充机会助学金。佩尔助学金以教育券形式给学生提供资助,学生可将教育券带到任何一所合格的学校。这不仅确保了学生可在各院校之间进行自由选择,而且也加大了各院校之间办学质量的竞争。 3.1978年《中等收入家庭学生协助法案》颁布:从助学金为主转向贷款为主 二战以后,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不断增加,对高等教育资助的需求也在增长,而联邦政府所能承受的财政资助能力却是有限的。1974年,在世界石油危机的影响下,美国发生了二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率高达12%,经济急剧衰退,加之大学学费不断上涨,学生难于承担高等教育费用,许多中产阶级家庭也需要政府支持以应对迅速上涨的大学成本。公众对联邦政府以低收入家庭为重点的财政资助政策感到不满。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中等收入家庭学生协助法》(the Middle Income Student Assistance Act),扩大了学生援助的资格范围,不仅使更多的学生有资格享受佩尔助学金,而且取消了申请“国家担保贷学金”的家庭经济状况限制,使每个学生都有权享受学生贷款。这就意味着,凡是“有经济需要的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国家担保贷学金”,得到由商业银行提供的资助贷款,该贷款分为“政府贴息贷款”和“无贴息贷款”两种。贴息贷款是指学生学习期间及还贷款期限利息由联邦政府支付,但需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比较贫困的学生才有资格获得贷款。无贴息贷款是指政府不为学生支付他们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主要面向中产阶级家庭的学生。 1970年代末期开始,联邦政府大学生资助政策开始逐渐从助学金为主的模式向以贷款为主的模式转变,资助重点早从美国的低收入家庭学生向中等收入家庭学生转移。促成这一政策转变的主要原因来自以下两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越来越被视作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和个人机遇与发展的基础,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比例不断增大,对资助的需求也在增加,而政府资助投入毕竟有限,无法满足需求。二是教育观念的转变。尽管美国人公认高等教育是提高整个国家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福利水平的根本手段和重要基础,高等教育投资收益不仅是个人收益,也是社会的收益,但同时,他们并不会把联邦政府的公共收入看成是“政府的”,而是看成是“纳税人的”。对于纳税人,特别是那些相对低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来说,最后却要资助那些因接受了高等教育而将享受高收入的学生,这似乎不太公平,有违“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加之,布鲁斯·约翰斯通提出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认为,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由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和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在劳动力市场的境遇不一样,预期收入和社会地位也不同,所以这一阶段的教育应该是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人们普遍接受其理论,即“高等教育成本应该由多方负担,包括政府(纳税人)、学生及家长、高校和捐赠人等,他们可以用他们过去的收入(如存款)、现在的收入和未来的收入来分担成本。学生贷款为学生用他们未来的收入承担现在接受的高等教育提供了可能”[1]。这就使高等教育费用从政府部分地转移到学生个体及其家庭,随之联邦政府对大学生的资助也逐渐出现从助学金向助学贷款、父母资助以及学生自身收入转移的趋势。由此可见,这种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不仅成为美国而且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制定高等教育学费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并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主流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