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54文献标识码:A 文化遗产研究从整体上讲是具有保护性和策略性的研究;从其作为社会科学的基本属性上讲,这种研究本身应该以构建被保护实体与社会群体之间关系为根本目的。这就决定了它必须要为被认定为一定社会背景中的“遗产”提供处理依据,这就是进行遗产调查的全部动因。简言之,对于遗产的“处理”与对其的“认定”同样需要充足的依据。本文希望能够对遗产调查的基本方向进行如下的讨论。 一 文化遗产研究的基础:“遗产本体”、“遗产背景”和“遗产生境” 1.文化遗产调查的必要性 文化遗产的行业有着较为杂糅的构成特征,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研究思路非常复杂,从文化遗产研究本身的发展历程来看,始终处于一个以保护为要务的学科态势。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遗产研究中对于遗产“价值”、“原真性”以及“整体性”的关注上,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一种以上述三个基础概念为基石的遗产调查、认定、评估、列选与保护的系列“研究—管理”模式[1]。“保护科学与技术”(conservation sciences and techniques)是文化遗产研究中的一个分支,是一个应用学科,现在它的功能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越来越被细化。目前,在我国基本上是处于一个将“修复”(restoration)、复建(reconstruction)和“保护科学”结合的过渡阶段。自20世纪后期始,中国“文物”界,除了重视文物保护外,另一发展就是对于区域规划整体思路的看重,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于文物法规政策的制定方面以及规划保护方案的制定方面。但20世纪后半期,我国主要的文化遗产实践可以说就是以“文物实体”的保护和复原等具体处理为主所进行的实践操作。而相比之下,遗产的地域规划和整体性研究到目前为止仍旧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与世界的普遍状况相同[2],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大城市建设和乡村城镇化进程开始加剧,土地使用方式的变化以及地貌变迁构成了遗产损失的主要成因,对古代遗址与文化景观的处理在21世纪仍旧是工作重心,如何“节度”地表空间与解决实体“保存”的问题是这个阶段面临的主要压力。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3],最主要的解决方法是建立一套与遗产地域状况相适应的从调查分析到规划保护与管理的细密体系。从参与遗产行为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该体系往往包括四个方面,即政策制定者、信息搜集与整理者、信息刊布者以及相关社群,这几个相关群体在遗产活动中担负不同的责任。而作为考古遗址和景观的管理,本质上是将遗产对象的相关信息和价值进行收集和有效的利用,将不同的遗址或景观信息传递给不同的利益相关群体[4],从而在决策、保护实践以及公益使用上确保遗址价值的真实与完整。欲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就需要对遗产对象的各项信息做细致的分类并形成缜密的调查技术路线。 2.遗产调查构成的三个基本方面 我们无法脱离遗产对象的背景材料而对其进行认识。在这里我们使用“遗产本体”、“遗产背景”以及“遗产生境”三个不同的范畴来廓清文化遗产对象在不同时期的相关背景中存在的含义。“遗产本体”指的并不只是单纯的实体或者景观,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文化资源或者考古资源,而是指物质遗存“存在”和“留存”的基本方式和原因。“遗产背景”指的是在围绕主体存在的过去的环境与社会因素的遗存,这种遗存本身密切关乎主体的实体遗留,特别是反映遗产行为的宗教和社会信仰因素等。而所谓“遗产生境”则是指遗产对象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存在的基本方式和所面临的压力。与上面三个层次相对应,调查方法基本包括了三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即:文化遗产对象实体分布区域的认定和遗产构成要素分析,目的在于确定研究对象的存在方式;遗产背景信息搜集与还原;遗产与现代社会关系(遗产对象与社群之间的关系)。同时,我们希望能够对于一定地域内的遗产对象进行有机地梳理,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多学科合作的遗产调查模式,最终形成具有多重参考价值的地域-遗产档案。 3.遗产对象的确认与景观考古学调查 对于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和遗产类别的划分一直影响着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实践的效果。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到现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扩张。从最早的“文化财产”这一概念所包括的“考古和历史遗址”、“单体建筑”、“建筑群”、“城乡建筑区域”、“历史区域”、“民族建筑”及其“周边环景”(setting),发展到后来的“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文化线路”(culturalroute)、“文化城镇与城镇中心”、“运河遗产”,以及后来的“线性文化遗产”和“环境”的出现,说明在结构遗产与管理遗产过程中,地缘—文化因素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5]。与其说遗产对象的边界更加明确了,倒不如说遗产对象本身的判定更加复杂了,而这个在逻辑上和《操作指南》等文献中提到的遗产边界也就更难界定了。就早期考古遗存而言,曾经使用过的名称非常之多,如“遗址”、“遗址群”、“墓葬”、“墓葬群”、“墓地”等,这表明同西方一直存在的问题一样[6],对于某一处考古遗存的存在方式和范围的判定,也一直是中国考古实践中的一个问题。界定某一处遗址属性的问题往往因为暴露不全面而遇到困难,这就使确定遗址或景观对象轮廓遇到了障碍。目前,考古学中出现的主要遗址分类,在基本材料层面上所关注的应该是如何使基本材料具有相对清晰的社会文化含义,根本的方法可能还在于强化对判断聚落形态和遗迹功能方面信息的搜集,否则,对于遗存的相对关系与组合功能就无法认知。但能够在大范围内对地层进行揭露并提取分布信息的考古项目往往是基本建设项目,由此,细化基本建设项目的物探、调查、信息提取与整理就成了当务之急。从文化景观的要素来说,不能给出地缘因素和人居模式间相互关系的考古学调查并不能算是完成了调查任务;而没有进行基本考古资源调查和保存压力认定的遗址规划与管理,应该被视为不合格的甚至具有破坏性的行为。景观考古学的基本调查方法可能会有助于进行综合性的信息搜集,也并不将研究视野局限在某一个发掘的遗址,因此也是目前在一定的地域内进行考古遗产资源调查的可行方法[7]。通常情况下,我国的遗产调查或者完全混同于文物普查,或者完全由考古调查取代,缺乏以地缘—文化景观为框架的专门遗产资源状况调查方法。文物普查重在“产量”,对于遗产对象的消失和破坏因素并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8];考古调查则重在“分布”,对于遗产本身的实体状况无法给出明确的评估指标,两种调查对于“遗产对象”的具体处境都无法给出答案。因此,我们认为,迫切需要在现有条件下建立一套以景观考古方法为依托的“地域—文化”遗产调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