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闻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方式,新闻界内部或社会上的习惯说法,一般都笼统地称为“报道内容失实”。其实,按照现行法律严格划分,新闻损害名誉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诽谤、侮辱和泄露、宣扬隐私。对新闻损害名誉的外在形式的准确区分,有助于了解认识各种方式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达到避免的目的。 新闻因构成诽谤行为损害公民名誉,是指在新闻报道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了他人人格的行为;若损害的是法人的名誉,则是指捏造散布不真实的消息,从而对法人的信誉、生产经营状况、技术力量、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诋毁,给法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以诽谤方式构成的新闻侵权,往往就属于通常所说的“报道内容失实”。 新闻以侮辱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是指在报道中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或言辞,从而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新闻侵权,虽然侮辱与诽谤都是以文字、语言的形式进行的,但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构成诽谤行为的,必须存在虚构、捏造事实的情况,其特点是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即报道内容失实;而新闻侵权的侮辱行为则不以失实为前提,它的特征是将现有的缺陷或有损于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扩散出去,让其承受耻辱,名誉受到诋毁,其特点是以事生非。这种差异说明:欲避免新闻损害名誉现象的发生,单纯注重报道中的事实的真实性尚且不够;新闻中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真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言词,仍可构成侵权。 新闻以泄露、宣扬公民隐私方式损害名誉,是指将公民不愿公开的涉及家庭、夫妻生活、恋爱经历、婚姻选择、生理缺陷、日记、信函、录音、录像等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在新闻中公开报道,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公民对不违法、不悖德的私事、内心世界秘密及其他表现,享有不让他人知晓、不告知他人的权利,他人不得强迫对方告之,亦不得非法探取,更不得公开。但是,当事人如愿意公开或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涉及他人隐私的,不视为损害名誉。 当前,在各种新闻媒体中以泄露、宣扬他人隐私而损害名誉的现象大量存在,只是因为目前许多人尚不懂得或无条件寻求法律保护,而没有诉诸法律,引起新闻官司。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新闻侵犯隐私权、损害名誉的纠纷会越来越突出。 还要指出,对死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亦不可随意侵害。一些报刊肆意登载、转载包括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著名人士私生活细节,甚至离奇的无法考究的个人婚恋史等,不但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而且也是违法行为。因为死者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其近亲属的名誉和其他利益。人为地扭曲人们对死者应有的社会评价,损害死者名誉,无疑是对死者,主要是对其近亲属民事权益的一种损害。所以,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对其近亲属民事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死者名誉权受侵害,其近亲属享有诉权。 在防止新闻侵权时,不能把新闻媒介揭露不良行为,发表批评文章等正当的舆论监督,也视为损害名誉,二者具有本质区别。正当的舆论监督,是我国新闻机构职能之一。有的国家把新闻舆论称为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以制衡权力。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也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形式。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工具,发表对国家管理的意见,开展对党政机关及社会现象中的不良表现的批评,唤起整个社会的正义感,向腐败现象做斗争。那么,怎样区分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呢?首先,批评者的主观愿望应当是善意的,而不应是恶意攻击、诋毁被批评者的声誉。其次,批评应实事求是,而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再有,批评的言辞不能有侮辱人格的内容。 二 新闻损害名誉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或是故意实施的,或是过失。在现实中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中,就其作者来说,其主观过错以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居多。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即希望并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新闻侵权,就其新闻、出版单位来说,其主观过错大多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心理状态就是过失。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对于新闻侵权,不管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负法律责任。因为法律认定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除了要求必须主观上有过错外,最基本的着眼点是看客观上的侵害事实和后果。当客观上存在着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受到歪曲,产生了严重后果的时候,这时行为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这种损害都是现实的。不会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过失不同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法律对于新闻侵权,不但要求主观条件,更加看重客观标准。从实际生活中看,如果把因过失造成新闻侵权排除承担法律责任之外,那就会使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有悖于合理、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 造成新闻损害名誉的原因,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张冠李戴。有的记者或通讯员在采写新闻稿件时粗心大意,搞错了报道对象,将此人说成彼人,将此物说成彼物,以致造成失实侵权。2.道听途说,添枝加叶。有的记者、通讯员往往把没有根据的传闻写成报道,极易产生不良后果。3.感情用事,偏听偏信。4.被采访对象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而新闻、出版单位未能觉察和识破。或因对科学知识贫乏,误将真说成假,把好说成坏。5.有人利用新闻报道泄私愤,而新闻单位稀里糊涂地甘当“工具”。6.新闻单位在审核稿件真实性时方法不当。7.弄巧成拙。一些新闻出版单位在编辑过程中对作者文稿进行增删,其本意是想使文章更精彩,而事实上由于删改缺乏第一手材料,结果文稿背离了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