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 保护国内经济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新华通讯社今天发布了《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包括其合资、独资公司或委托代理公司,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由新华通讯社归口管理。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归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必须经新华通讯社审批。申请审批需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要提供有关材料。已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需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补办书面申请。 管理办法说,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允许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其发布的信息种类、传播手段、收费标准、收费方法、技术服务方式等内容,需经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审核认定。上述内容如需变更,必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提交变更书面申请,如调整收费标准,由新华通讯社核报国家计委审批。 管理办法还规定,未经新华通讯社审批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不准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需向新华通讯社缴纳监管费。监管费缴纳办法另定。 管理办法要求,中国境内用户使用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必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凡已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用户,必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申请补办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时要提供有关材料。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未经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均不得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的经济信息。经批准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经济信息的用户,原则上为最终用户,对所抄收经济信息的使用范围,必须按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的合同执行。中国境内用户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不缴纳监管费用。 管理办法说,涉外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后,用户原接收信息的设备及方式不变,其技术服务及设备安装仍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负责。 管理办法还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我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其它信息机构在向中国境内发布的经济信息中若转发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提供的经济信息,也参照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