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0)07-0051-14 举世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已落下帷幕。会议推出了《哥本哈根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性。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仍将艰难上路,各国已纷纷为下一次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着手准备。国际气候合作何去何从?当前谈判的现状与目标之间的差距是什么?留待未来解决的问题有哪些且该如何行动?作为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力和温室气体排放能力与日俱增的东亚国家在未来全球和地区气候行动中的合作是否可以做得更多,又该如何合作?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回答,既有助于将国际气候谈判从理想的期待引入到理性的磨合,也可以推动东亚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 一 谈判困局:现状与目标之落差 自1990年联合国大会启动一项气候公约的谈判起,国际气候谈判经过了三次授权,产生了三份重要的政治协议。其中,前两次授权是1990年的联合国大会和1995年《公约》缔约方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柏林授权(Berlin Mandate)”,二者分别于1992年和1997年制定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第三次授权是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公约》第十三次会议之上,会议通过了《巴厘行动计划》,启动了哥本哈根谈判,其当前的结果是出台了《哥本哈根协议》。 哥本哈根谈判的启动为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的国际气候合作进程低谷带来了一线曙光,全球对其充满了巨大期待,丹麦人为此将哥本哈根(Copenhagen)誉为“希望哈根(Hopenhagen)”,①但国际社会对哥本哈根会议结果的一般感观是,会议没有通过一个减排路线图。而从研究的角度来看,评价哥本哈根会议的成效,还需要比较谈判结果与授权目标之间的差距。根据《巴厘行动计划》,哥本哈根谈判的目标是要制定一份在内容上包含“一个愿景”和“四个支柱”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协议。一个愿景指的是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包括一个长期的全球减排目标。四个支柱则指的是减缓(mitigation)、适应(adaptation)、技术(technology)和资金(finance)。②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作为哥本哈根谈判结果的《哥本哈根协议》除了未能具备法律效力之外,在内容上也无法全面完成《巴厘行动计划》的授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共同愿景上,《哥本哈根协议》虽然明确了全球减排行动的长期目标,但却未能以科学上通行的方式将该目标进行量化。《哥本哈根协议》同意按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所述愿景,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2℃以内。至于为了落实这一目标,全球应当将温室气体减排到什么程度,哥本哈根会议却未能达成共识。实际上,IPCC报告对此也有建议,主张全球排放量到2050年时至少应比2000年水平减少50%,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450ppm。也就是说,《哥本哈根协议》所确立的长期愿景相对而言仍属于比较模糊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可量化的目标。 其二,在减缓行动上,既没有确立一个长期的行动目标,也没有制定中期的行动目标;既没有一个全球性的行动目标,也没有明确各国的各自行动目标。减缓行动是国际气候谈判核心的、首要的问题。按照《巴厘行动计划》的要求,所有发达国家均应提出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以及可比性的国家减缓行动;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应采取可衡量和可报告的适当国家减缓行动,并应得到以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方式提供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和扶持。然而,在《哥本哈根协议》中,除了未能明确IPCC报告所建议的到2050年的长期减缓行动目标之外,该协议也没能明确各国到2020年的中期减缓行动目标。该协议只是提出,各国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中期减缓行动目标。关于减缓问题,按照《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行动有所区别。国际气候谈判也一直遵循着这一原则进行。至少到《巴厘行动计划》为止,尚没有政治协议或文件要求发展中国家做出量化的减缓行动,但对于发达国家的这一要求则是十分明确的。IPCC报告也分别提出了发达国家的长期和中期减缓目标:在长期目标方面,主张发达国家到2050年比1990年水平减排80%;而中期目标则是到2020年,其应比1990年水平减排25%-40%。令人遗憾的是,哥本哈根会议却连发达国家的上述目标都未能写进《哥本哈根协议》。实际上,发达国家的这些目标已经得到了包括欧盟和部分伞形集团国家在内的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可。也正是由于这种结果,才使得全球对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失落感。 其三,在适应行动上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作为在应对气候变化与减缓行动并行的问题,适应行动问题由于科学上的复杂性而无法像减缓问题那样变得具体化,因而在国际合作上也显得难以取得进展。根据《巴厘行动计划》,国际适应行动合作应包括:通过脆弱性评估、确定各项行动的轻重缓急、资金需要评估、能力建设和应对战略;将适应行动纳入部门和国家规划、具体的项目和方案、鼓励执行适应行动的手段以及其他方式以扶助所有缔约方能够抗御气候的发展和减少脆弱性,同时考虑到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迫切和眼前需要;进一步考虑到非洲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水影响的国家的需要。《巴厘行动计划》对适应问题的笼统规定本身就反映了关于这一问题的谈判难度,加上哥本哈根会议的复杂形势,《哥本哈根协议》对适应行动虽然有所提及,但基本上没有什么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