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导语 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权力范式,欧盟的出现显然挑战了传统的国家理论。不仅马基雅维利“一切政权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的论断明显落伍,①甚至安东尼·吉登斯的“国家谱系学”也失去了解释力,后者因此在《第三条道路》中指出,欧盟是“不属于任何传统模式的开风气之先的统理形式”,其重要性在于“发展出了一套既超越于民族国家之上又直接下及到个人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②但是,吉登斯的界定属于欧盟权力外在化的形式而非本质规定性。按照周弘的理解,“欧洲联盟的成立与发展,是欧洲历史上一个新时代来临的标志,其核心特征是主权国家与超国家机制的共存与互动。”“这种实践不仅在欧洲,甚至在人类历史上都是带有‘革命性’意义的创举。”③陈玉刚也有类似的认识,认为欧洲历史上主要经历了四种权力范式的转变,即古希腊时代的城邦范式、古罗马时代的帝国范式、中世纪宗教权力与世俗权力并存的混合范式以及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范式,而欧盟则是现代民族国家范式趋向转变而形成的超国家治理范式。④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国际关系学派、治理学派、比较政治学派的探究并未触及布鲁塞尔权力的本质规定性。⑤ 笔者以为,欧盟本质上是欧洲资本主义国家权力外化的产物,对其权力的认知首先应立足于对其母体的考察。但历史地看,国家根本上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的产物,⑥对其属性的认识“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⑦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⑧原因在于不仅“资本的统治隐藏在自由平等的市场交换关系当中”,而且“国家权力的阶级属性也是隐藏在社会关系当中的”。⑨由此可以确证,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不仅体现于领土主权维度,而且与资本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大厦之顶”形态的改变实际源自经济基础的变化,更确切地说,是资本与生俱来的积累与扩张需求推动了市场的不断扩大、政治上层建筑的不断变革、国家体系的不断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自经典马克思主义诞生以来的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仅经历了多轮根本性变革,并且在诸多方面已经体现出“脱国家化”的后现代趋向,而欧盟本质上就是这一变革进程中形成的新形态权力范式,其对内统合的绩效集中体现于对民族国家领土政治的修正,对外则通过经济手段的政治化运作使自身渐变为一个具有体系性影响力的“世界行为体”,权力的张力实际决定于能否为资本积累与扩张以及社会和政治进行不断的调整与重构提供所需的条件。鉴此,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欧盟权力的属性问题:首先,以欧盟的后现代性研究为切入点,从国家的领土主权维度探查其权力的本质内涵;其次,通过发掘欧盟对外作为的独特方式讨论欧盟的国际角色;最后,在借鉴西方马克思主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欧盟权力生成与扩张的本源性驱动力。 二 超越领土主权的后现代权力 对欧盟后现代性的研究主要立足于“回到未来”的回溯式发现,⑩考察集中于对民族国家领土政治空间的再构。早在1977年,赫德利·布尔就针对现代国家体系是否在向新中世纪主义演进确立了五种测量尺度,即“国家的地区一体化”、“国家的解体”、“恢复私人使用国际暴力的权利”、“·跨国组织”及“世界的技术融合”。(11)尽管布尔当时的检测结论是否定的,但耶尔格·弗里德里希在世纪之交重新检测后却认为,现代国际体系在上述五个方面都体现出近似于新中世纪主义描述的后现代特征。(12)事实上,约翰·鲁吉早在冷战结束之初即已观察到,现代国际秩序正在向消除领土割裂的后现代推演,欧共体是第一个后现代“多维政体”。(13)詹姆斯·卡波普雷索进一步将欧盟界定为“后现代国家”,认为其权力主要体现出下述特点:第一,较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国家更加抽象,内在结构更为复杂,权威的碎片化趋势更为明显;第二,缺乏强力的制度内核,制度体系远不如民族国家完善,并且只拥有相对有限的自主权;第三,拥有多元的政治中心,内部构成是交错式而不是联邦国家的科层结构。(14)之后罗伯特·库珀等又在考察近代以来帝国秩序演变的基础上,将当代国际体系划分为前现代、现代及后现代三个世界,后现代语境下的欧盟主要体现出五方面的特点:其一,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化;其二,成员国在传统的国内问题上相互介入并相互监督;其三,放弃武力解决争端并自觉执行法律化的各种规则;其四,领土与边界丧失了传统的要义与作用;其五,安全立足于相互透明、相互开放、相互依存及共同脆弱的独特性机制。(15) 欧盟究竟是趋向回到“过去”的“未来”形态?还是一种发育中的“全新”的“未来”权力范式?在鲁吉等新中世纪主义语境中,欧盟的“未来”近似于“过去”的中世纪欧洲。然而,过去并不完全是“走向未来的指南”,历史“并不信奉不破的规律”。(16)应该说卡波普雷索及库珀等更具前瞻性,但与吉登斯一样,上述归纳属于欧盟权力的形式而非本质特征,据此本文尝试从领土主权维度对欧盟权力的后现代属性做出如下新的界定: 第一,权威的多元性。鲍伯·杰索普将现代国家界定为“多形态的结晶体”,认为现实世界并不存在一个“普遍在场的国家”,(17)民族国家也仅仅是一个“理想”范式。但不容否认的是,现代国家不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其权力均立足于一元化的权威体系。在君主制与极权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以国王和独裁者的权威为基础。民主化国家革除了“人格化”的权威体系,但又以法律范畴内的一元化权威取而代之,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立足于法之法的宪法性权威。与此不同,欧盟公共权力的行使基于多元化的权威建构,这也是其“协调性政治”的本源所在。联盟的顶层实际存在三大既相对统一又相对独立的权威:一是立足于基础条约的权威体系,这些条约往往被视为共同体的“经济宪法”;二是以欧盟首脑会议为核心建构的权威体系;三是以欧洲法院为基础形成的权威体系。(18)不仅如此,欧盟也存在纵向层次的基于联盟和成员国政府的二元权威体系。上一级虽然拥有统领下一级的权威,但联盟的权威并没有扩及军事与安全领域,并且两者在其他领域更多的是基于分权的协作关系。如果说权力向上、向下、向旁侧转移导致了国家“权力容器”的“碎片化”,那么区域层面则呈现出明显的权力“聚合化”趋势,是原本离散的“碎片”国家趋向“一体化”的多元性权威再构。此外,权威“碎片化”的结果是失序,中世纪欧洲群雄迭起的景象实际是教皇一元化权威体系的“碎片化”,本质上是神权“一统天下”的失序。就这一意义而言,新中世纪主义折射的是“本末倒置”的“欧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