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最为重大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在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主体中,中美欧三方的立场及其相互关系尤为引人注目。本文主要探讨中美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与冲突及其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影响。 中美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复杂关系 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中美欧三边关系主要是指中美欧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问题上,其政策立场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构成这种三边关系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三个。其一,中美欧皆是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最引人关注的责任方。中美欧三国均为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其中美国是历史的和现实的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据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统计,美国自1850年以来的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占全球累积排放总量的比重居世界第一位。①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2009年12月发布的报告称,美国2008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70.526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8.39亿吨。该报告预计,美国到2030年排放的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将达62.07亿吨,届时仍将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之一。②欧盟成员国也是全球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它们自1850年以来的累积排放量居全球第二。③2008年欧盟27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达到49.712亿吨,居世界第三。④尽管欧盟近年不断加大减排力度,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世界总量的比重趋于下降,但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将位居世界前列。中国自1850年以来的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比重远远小于美欧,但从现实和未来的排放趋势看,中国的排放量引人关注。根据国际能源机构数据,中国在2007年排放的二氧化碳约60亿吨,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21%,已成为世界上排放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最多的国家。⑤该机构发布的《2009年世界能源展望》提出,到2030年,在全球新增的110亿吨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中,3/4将来自中国。⑥ 其二,中美欧是气候变化问题三个重要的利益攸关方,这决定了中美欧三边关系是一种合作与竞争并存的关系。一方面,中美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具有强烈的合作动机,能够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过程中共同受益。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是包括中美欧在内的所有国家都面临的公共问题,应对该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同时,气候变化问题复杂且涉及面广,使得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单独解决该问题。只有包括中美欧在内的各国进行合作才可能减缓或者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中美欧在如何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又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的核心是中美欧作为关键的治理主体在国际上如何公平地分摊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和义务,竞争的表现是三方在治理原则和规则上存在着重大分歧,竞争的实质是各国对国家发展空间和发展权的争夺,竞争的影响则涉及国际体系权力格局的流变。因此,中美欧任何一方对其他方的气候变化政策、谈判立场和温室气体排放行为都非常关注,由此产生了某种相互依赖。 其三,中美欧是全球气候变化控制制度的三个关键建设者。中美欧都对气候变化治理进程和内容具有较大影响。美国凭借其超强政治经济实力,试图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多边行动和单边行动之间进行灵活选择。当它认为本国利益有可能受到多边机制威胁时,就可能置身于这种多边进程之外⑦,转而运用单边主义手段,甚至行使否决权,充当国际气候合作的阻碍者。⑧因此,美国既可能推动和领导国际气候合作,也可能阻碍和拖延这个进程,并影响到其他国家的行为。欧盟是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另一个关键角色。冷战结束之后,应对包括气候变化问题在内的一系列全球挑战成为欧盟对外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⑨在此背景下,欧盟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积极参与全球气候谈判进程。在欧盟看来,许多重大的环境问题都是国际性的,只有通过多边途径才能有效应对。⑩事实上,欧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是全球气候谈判进程的重要议程设置者和推动力量。中国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中积极而谨慎的参与者。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参加了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气候变化会议,对国际气候谈判采取了非常开放的态度,积极与国际社会进行对话和沟通。但同时,中国的参与又是非常谨慎的,它反映了并影响着众多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政策。可以说,中美欧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中居于大致相仿的地位和层级上。 综上所述,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中美欧三边关系是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大背景下,发生在三个主要的气候责任方、利益攸关者和制度建设者之间的一种多边关系。 中美欧关系围绕气候变化问题的变化 中美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三边关系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不断变化,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并可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京都进程初期,中美欧三方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总体有合作,但欧美合作程度要高于中美和中欧合作。中美欧都参与了此期间的全球气候谈判,《京都议定书》的达成意味着中美欧之间存在着大多边层次的合作框架,三方实现了总体合作关系。欧美之间虽然存在分歧,但它们的关系要比中美、中欧关系更加紧密。欧美分歧体现在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范围、目标和时间表问题上。欧盟主张到2010年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这三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水平削减到比1990年排放水平低15%;美国则主张从2008年到2012年,削减六种温室气体,并降低减排指标,还要求在议定书中规定“排放贸易”和“联合履约”内容。欧美之间的这些分歧并不影响它们在以下两个问题上立场一致:一是出于减排成本、效率考虑,提出运用“排放贸易”、“联合履约”等灵活机制;二是主张“主要的”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减排义务,并启动新一轮谈判以规定发展中国家参与“限制排放”。在这个阶段,中国采取了“77国集团+中国”的模式参与谈判,但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中国受到美欧的“格外关注”。因此,在1997年京都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压时,中国和印度成为重点施压对象。美国政府、参众两院代表团和大会主席多次分别约见中、印代表,要求中国和印度接受减排相关条款。欧盟虽未挑头,但也配合了美国的行动。(11)中国对美欧等发达国家的意图进行了抵制,因为这威胁到中国能源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中国主张严格按照“柏林授权”,反对为发展中国家规定新义务,阻止启动“后京都进程”,阻止“自愿承诺”条款。中国还提出“中国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前,不可能承担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中国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之后,将仔细研究承担减排义务。在此之前,中国政府将根据自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率”(12)。此外,中国反对在议定书中确立“排放贸易”制度。中国还与印度进行密切磋商与合作,两国决定在“自愿承诺”、“排放贸易”及“后京都进程”三个问题上不让步,但在“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上照顾了发达国家的要求,从而挫败了美、日等国转嫁责任的企图。(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