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探索和开发外层空间的能力日益增强,各国不断强化对太空领域的投入和关注,太空已成为各国竞争与合作的新的地缘政治空间。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规范和管理人类太空活动的国际太空机制在运作中却面临着种种问题与挑战,人类开发和利用太空有可能陷入无序竞争局面,推动国际太空机制向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势在必行。 国际太空机制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5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即构成该机制“软件”的国际法规体系以及构成该机制的“硬件”、多形式、多层次的国际组织架构。 国际法规体系是规范人类太空活动的基本规则,它以《外空法》为基石,包括一系列多边或双边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关于太空方面的决议等,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一是普遍性的法规,包括国际条约、联合国决议和专业领域的条约与协定。国际公约有《外空条约》(1967)、《营救协定》(1968)、《责任公约》(1972)、《登记公约》(1975)、《月球协定》①(1979)。这五项条约是国际太空法的核心部分,确立了外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开发与利用外空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联合国的决议主要有《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63)、《各国利用人造卫星进行国际电视广播的原则》(1982)、《遥感地球的原则》(1986)、《外空应用核能的原则》(1992)、《外空合作宣言》(1996)、《维也纳宣言》(1999)、《适用发射国概念》(2004)等。从理论上讲,联大的这些宣言、决议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外空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中的某些规定和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具体实践中成为国际惯例而普遍被世界各国遵守,“将来有可能发展成为国际条约法规则”。②此外,《联合国宪章》也构成国际太空机制的一部分。③专业技术领域的条约和协定则主要用于规范航天领域中相关的技术应用,例如《核事故援助公约》(1986);《国际电信联盟章程与协定》(1992)等。 二是区域性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涉及区域太空合作组织的条约或其他双边、多边太空合作协定,有《欧空局协定》(1975)、《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2005)和独联体太空合作的三项协定(1992)④等。 三是有关太空安全的条约和协定,主要涉及美国和苏联(俄罗斯)双边达成的协议条约和其他一些多边协议,如《部分禁核条约》(1963)、《反导条约》(1972)、《禁止采用影响自然环境的军事或其他敌对方式公约》(1977)、《美苏中导条约》(1987)、《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1987)、《美苏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武器条约》⑤(1991),《美俄进一步削减战略进攻性武器条约》(1993)等。 此外,不成文的规范性法律也是国际太空机制的补充,包括各国通过共同的太空实践而默认达成的共识,这方面最为典型的就是外层空间的界定问题。由于外层空间的界定关系到国家主权最高界限的认定,因此对于这一涉及国际安全与国际政治的复杂问题,国际上至今没有形成制度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国际社会基本达成了共识,即从离地球表面100千米处往上的空间属外层空间。1978年国际法协会年会的决议指出:“海拔100千米以上的空间,已日益被各国和从事外空活动的专家们接受为外层空间。”⑥ 特定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只有在一定的组织形式配合下才可能形成健全的机制。国际太空机制的基本组织架构包括联合国相关组织、区域组织、专业组织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 联合国系统主要包括外空委(1959)和外空司,前者主要负责制定国际太空法、审议各专门机构或组织的太空活动和资源,后者主要负责贯彻执行联合国太空应用项目,二者共同构成国际太空机制组织架构的核心。联合国大会也是国际社会在制定国际太空法规方面的重要组织。虽然联大主要是一个咨询和建议机关,无对外采取行动的能力,但作为最广泛的多边外交论坛,其决议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成为缔结国际公约的基础,在国际太空组织框架中起着重要作用。联合国下属大多数辅助机构也参与协调各专门领域内的太空活动。 区域性组织主要有欧洲空间局(1975)、阿拉伯卫星通信组织(1976)、美洲空间大会、亚太空间合作组织(2008)等。亚太经合组织、欧洲经济委员会也分别在各自的机制框架下具有促进区域太空合作的功能。此外,国际上还存在大量太空专业领域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形成中的跨国航天公司网络也是国际太空机制的组成部分,这些航天产业中的巨无霸(例如欧洲航天与防务公司和英国航天系统公司等)为协调相互之间的责任与义务、解决各种争端而建立的实际程序、具体实践和合同协定等正在形成国际太空私法制度的渊源。 国际太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大体遵循着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相同的演变历程,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从1957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苏冷战的两级格局下,国际太空机制主要以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为中心,以安全为核心议题,以政府主导为特点。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太空机制进入了调整转型期,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以西方大国为主导。国际太空机制的主体都是从早期美欧等西方强国的太空实践中演变而来或由西方航天大国直接发起,从程序上和理念上汇集了太空强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原则、观念和利益诉求,从而受到西方国家的直接操控。例如,专管分配稀缺资源短波频率和地球同步轨道卫星的国际电讯联盟就起源于1865年美英德法等签订的《国际电报公约》,其“注重效率”、“先来后到”的核心配额原则一直沿用至今。而国际空间站合作机制与国际联合探月机制“国际月球网”(ILN)⑦则完全控制在美国手中。国际太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渊源于航天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太空活动的具体实践,而现代航天企业是技术发展与太空实践的载体。国际上目前最尖端的航天技术主要掌握在欧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手中。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世界航天企业50强几乎全部集中于欧美国家,其中美国拥有30家,并且垄断前20名;日本2家,加拿大3家,以色列2家,其余全部为欧洲所有。⑧2009年上半年全球达成的18项商业卫星合同项目中,美国占8项,欧洲占6项,俄罗斯占3项,中国只占1项。由此可见,西方国家利用这些航天企业垄断国际航天商业市场,引领国际太空开发的发展,影响其他国家的航天政策走向,并使发展中国家对它们形成依赖,从而主导国际太空机制的运作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