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0)03-0062-07 国际制度(国际机制)是有关国家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而建立的旨在管理彼此关系、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的规则体系和(或)组织架构。国际制度研究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作用问题占有非常突出的位置。而在此问题上,研究界大多是把关注点集中在国际制度在化解国际争端、促进国际合作和塑造国际秩序等方面,至于它对于国家软实力的促进作用则较少论及,也缺乏系统的成果。而实际上,这一方面的作用和功效对于参与国来说意义非同小可,甚至可以说具有某种大战略的含义。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拟对该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深化国际制度作用问题的研究,同时也为我国对外政策提供启示。 一、软实力概念的界定 关于权力(或称实力,power)这一概念的定义,国内外学术界有多种表述。有人将其定义为“控制他人思想和行为的能力”,[1](P140)另有人将其定义为“让别人做他们原本不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2](P26)还有人将其定义为“某个行为体影响国际事件以使其朝着自己满意的结果发展的能力”。[3](P245)这些定义尽管表述各不相同,但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以对其他行为体或外部事态施加影响为标志的。因此权力又等同于影响力。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一般是通过三种方式来向其他国家施加影响力的:一是强制,包括经济制裁、武力威胁或实际使用武力等;二是奖赏(或称利诱),如经济援助、经济合作、安全保护(结盟)等;三是吸引和说服。前两种方式依靠的是物质性资源,因此又被称为“硬实力”的运用;后一种依靠的是非物质性的资源,包括思想、文化、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国际声誉、国际制度等,因而又被称为“软实力”的运用。 软实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一直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则是由约瑟夫·奈(Joseph S.Nye Jr.)在其于1990年出版的《注定要领导:美国权力性质的变化》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在后来撰写的《美国权力的悖论:为什么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不能够擅自独行?》、《软实力:世界政治中谋取成功的途径》等著作中,奈对这一概念做了进一步的阐发,形成了颇具学术价值和政策意义的软实力理论。按照奈的解释,“软实力是指通过吸引而非强制或报偿的方式来达到你想要的结果的能力。它产生于一国文化、政治理想和政策的吸引力”。“如果我们的政策在别国看来是合法的,那么我们的软实力就能够得到增进。”[4](P5)奈和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Keohane)在合著的一篇文章中更明确指出,硬实力是指通过威胁或者奖励,让别人做他们原本不想做的事情之能力。而软实力则是指“通过吸引力而非强制来达到目的的能力,它是通过说服别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或是促使别人同意接受能够产生预期行为的规范和制度而实现的”。[5](P105)换句话说,硬实力的运用表现为借助利诱(“胡萝卜”)或是威胁(“大棒”)手段,直接促使他人改变自己的意志或行为;而软实力的运用则表现为通过自己思想、文化的吸引力或是决定政治议题和国际制度的能力,让其他国家自愿效仿自己或者接受国际体系的规范,从而间接地促使他人调整自身的偏好。[2](P31-32) 需要指出的是,奈在强调软实力的同时,并没有否认硬实力的作用。相反,他认为二者都是影响力的必要来源和手段,只不过它们所依赖的资源和施展影响力的方式有所区别。由于软实力是借助文化、政治理想(或称价值观、意识形态)和制度等手段,通过吸引和说服的方式来达到目的的,因此与建立在军事和经济胁迫之上的强制方式相比较,这种施加影响力的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一是所付出的成本较小;二是所得到的结果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三是不会招致对方的反感和抵制;四是可以弥补硬实力的不足,因为有许多对外政策目标仅仅依靠军事和经济手段是无法实现的。正如奈所说:“如果一个国家可以让它的权力在别国看起来是合法的,那么它在实现自身愿望时会遇到较小的阻力。如果一个国家的文化和意识形态是有吸引力的,那么他国就会比较心甘情愿地追随它。如果一个国家能够确立起与自己社会相一致的国际规则,那么它不得不变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如果一个国家能够帮助维持一些制度,而这些制度又能够鼓励别国用它所偏爱的方式引导或限制它们的活动,那么这个国家就不需要这么多代价高昂的胡萝卜和大棒。”[6](P45-46)也就是说,软实力不仅仅是影响力,也不仅仅是劝说或通过争论说服他人的能力,它还是一种诱导和吸引的能力,而诱导和吸引有可能导致默许和效仿,还有可能促进旨在谋取领导权的努力的实现。 关于软实力的构成要素和来源,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看法。奈将其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文化吸引力;二是政治价值观(或称意识形态)的吸引力;三是塑造国际制度和决定世界政治议程的能力。我国学者俞新天教授将其分为思想和观念、原则和制度(包括国内制度和国际制度)以及战略和政策三个部分。[7]门洪华将其分为五个方面:文化、观念、发展模式、国际制度和国际形象。[8]还有学者将其分为文化吸引力、民族凝聚力、制度创新能力、信息实力、国家大战略、国际制度塑造力以及国际义务的承担能力。[9]依笔者之见,对于软实力的要素和来源的界定,应采取宽泛的方法,凡是不同于军事和经济等物质性力量的影响力资源和手段都可以被作为软实力的要素来考虑。不过,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应该看这些非物质性资源和手段在运用过程中是否能够被对象国所认可,是否被认为是有益的、合法的和适用的,因为软实力的关键是吸引力,而吸引力产生于公认性、有益性、合法性和适用性:只有当一国的思想、文化、倡议或政策被别国所认可,并被视为是有益的、合法的和适用的,这些因素才有可能对它们产生吸引力,它们也才有可能心甘情愿地接受、追随或效仿。否则这些因素的施展不仅不可能产生预想的结果,还有可能引起反感和抵制,即使它们有可能产生影响力,那也是在借助物质性资源和手段(如武力胁迫、外交施压或经济利诱和惩罚)的情况下强行施加的(西方大国的人权外交和新干涉主义就明显地包含这些成分),而这些做法只能被列入硬实力的范畴。从此意义上讲,争取软实力的斗争也就是争取合法性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