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0)03-0074-15 新进入国家与国际制度接触的过程是双方相互塑造和彼此适应的过程。新进入国家往往需要预先满足一定的成员条件方能与之相融相洽,这赋予了制度先行者(institutional entrepreneur)塑造新进入国家的能力。尽管如此,新进入国家并非只是单方面适应国际制度,它们也会逆向塑造国际制度。对于新进入国家如何塑造国际制度,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学界对此问题还缺乏详尽论述,故此,笔者提出了一项分析框架,旨在对新进入国家如何塑造国际制度这一问题做出理论解释,希冀引发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一 新进入国家走上国际舞台 在国际政治研究中,新进入国家寻求国际制度成员资格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研究议题。①一方面,取得国际制度成员资格需要接受一定的预设条件;另一方面,为了得到国内民众的支持,它们又需要权衡参与国际制度的得失。从现有研究来看,研究者主要关注国家在参与国际制度过程中,在国际规范的压力下做了哪些国内制度改革;②而对于国家推动着国际制度的变迁则关注不多。 就国家行为体为何要寻求参与国际制度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国际组织可以服务于很多目的,但国家申请加入国际组织,极少数是为了解决与其他国家的协调或协作问题。为了解释国家的抉择,必须回到国内政治中探究根源。”③对于国内政治的解释,常见的观点有:新兴政治力量寻求参与国际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稳固其在国内的地位而寻求国际支持;国家参与国际制度是为了推动国内政治转型而引入国际力量;参与国际制度是为了进入国际社会和获得广泛国际承认等。④不管国家出于何种国内目的寻求参与国际制度,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作为新进入国家,它们要满足国际制度设立的加入条件(membership conditionality)。⑤ 一方面,国际制度会预防其制度宗旨因为接纳一个新进入国家而遭到破坏,就像企业要预防恶意收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关于这一点,梁西指出,“关于国际组织成员的接纳问题,一般来说,开放性组织采取普遍原则,而封闭性组织则采取限制原则。但是无论采取什么原则,一个组织在接纳成员时,都需按照其组织约章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事。”⑥例如,法国的戴高乐政府视英国为“特洛伊木马”,两次否决了英国加入欧共体的申请。⑦与此相类似,欧共体在1993年确立了“哥本哈根标准”,要求申请国表现出“对本国少数民族的尊重”,并于1997年针对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土耳其等国提出了国别性政策期望。⑧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在国际治理中发挥重要影响的国际制度来说,大多数国家只能排着队争取加入“已达成的交易(done deal)”。⑨新进入国家越是迫切寻求参与国际制度,制度先行者就越是能够调用现存体制赋予的累积优势,要求新进入国家按照既定的方式采取行动。例如,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英国因为担心“拖延做出选择,所要付出的代价与日俱增”⑩而积极争取加入欧共体。从英国首次提出申请开始,欧共体与英国围绕“成员国条件”进行了长期的谈判,直至“欧共体对英国入盟和成员国条件上的反复已经厌倦”。(11)最终,全盘接受欧共体已有的一切条约和法规,成为欧共体成员对英国提出的不可谈判的条件。“这种安排似乎是对迟入者的惩罚”,马瑞映解释到,“英法两国都把西欧合作当做保证自己在国际事务中唱主角的组织工具。决定性的差别在于法国在共同体内享受着相当的经济好处和潜在的政治力量,而英国在共同体外。”(12) 大致上看,由于各国正日益扩大国际制度参与,这使得国际制度对国家的作用成为重要的研究议题。而随着国际-国内政治联系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全面兴起,探讨国际制度的国内作用(intra-state effect)也开始成为学界研究的主要议题之一。关于国际制度如何对国内制度产生影响,丹尼尔·德茨纳(Daniel W.Drezner)对此提出了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认为国际制度主要通过合约、强制及说服三种机制对国内制度产生影响。(13)就现有的理论解释来看,国家行为体出于国内方面的考虑而寻求国际参与,但参与的过程往往要以接受现有国际规范为条件。总之,研究者集中讨论了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影响,对国家塑造国际制度的机理则相对较少涉及。 应当承认,有些研究也关注了大国的“国际制度战略”,指出了主要大国塑造国际制度的可能性和可行性。(14)按照这种解释,大国会把握各种机遇,使国际制度服务于国家的整体战略。通常来讲,大国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塑造国际规范:其一,支持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制度。其二,撤销支持甚至抵制那些不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制度。对于前者,莫大华考察了美国如何使其外交政策主张“防扩散安全倡议”变成新的国际制度之过程。他指出,“美国在既有的国际法与国内法下提出防止扩散安全提议,并声称其国际法的基础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宪章第51条有关自卫权的规定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1992年的主席声明,足以提供参与国家执行阻禁拦截的法源,并借以说服其他国家参与及支持防止扩散安全提议。”(15)对于后者,庄贵阳考察了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过程。虽然美国于1998年11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由于美国认为“气候变化尚具科学不确定性;实现规定目标对美国的经济影响太大;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没有有效参与减排对美国来说不公平”,因此美国于2001年3月宣布退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