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至今,欧洲一体化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历程。随着一体化步伐的不断深入,它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对其成员国发挥的影响也日益扩大,并使它们在这些方面发生相应的改变,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欧洲化”现象。 联邦德国作为欧盟创始国中唯一的联邦制国家,①其政治制度受欧洲一体化的影响有着不同于其他单一制成员国的特殊之处,这就是联邦和州的关系(垂直的层面)以及各州之间的关系(水平的层面)受此影响发生变化,原来的联邦制结构也相应改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联邦制的“欧洲化”可以说是德国特有的问题。正因这种特殊性以及德国对一体化进程的全程参与,对它的研究更能揭示欧洲一体化对欧盟成员国政治产生的深刻影响,揭示这种影响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成员国的应对模式。 一 “欧洲化”的概念及“欧洲化”之前的德国联邦制 德国联邦制的“欧洲化”指的是什么?在此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一下“欧洲化”的定义。何为“欧洲化”?国外政治学界对此尚无定论。不过,欧盟这一具有新性质的国家共同体会给其成员国带来一些可以观察到的后果,对此人们无疑是能够达成共识的。因此,不论怎样来研究它,“欧洲化”的定义一般都以权限向欧盟(欧共体)转移为其研究的出发点,其中心是欧盟到底对成员国总体政治制度或者其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什么样的影响,导致它们发生了哪些改变?② 总的看来,国外学者对“欧洲化”的定义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大类。狭义上,“欧洲化”被理解为在欧洲层面一种独立自主的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③这类定义主要将分析角度集中于新的政治制度的形成。广义上,“欧洲化”可以被界定为组织根据变化的环境进行调整的过程,它使欧洲共同体成为民族国家政治和决策过程中组织逻辑的组成部分。④“欧洲化”也可以指“观察的视野和政治活动的空间扩展到欧洲维度”,⑤它意味着人们不仅在制定政策时必须扩大视野,而且必须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欧洲互动空间的要求纳入政策制定的考虑中。从这一角度出发,英国学者布尔默和拉德理区分了政治结构、认知和规范性的结构(话语、规范和价值)以及政策领域根据欧洲一体化的要求进行的调整。在他们看来,“欧洲化”包括(a)建构,(b)扩散以及(c)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程序、政策范式、风格、‘做事方式’以及共同的信念和规范的制度化,它们首先在欧盟的政策过程中得到界定和加强,而后又在国内(国家和次国家的)商谈、政治结构以及共同政策中体现出来”。⑥这一定义显然更广,它不仅包括欧盟法律的影响,而且包括调整过程的其他引发因素,如某些思想的传播等。“欧洲化”的结果常常是一种改革。但改革既可能是一种真正的学习过程,政治行为的逻辑在其中发生改变;也可能是一种“吸收”过程,尽管也出现学习过程,但行动的逻辑仍按照原来的模式,人们不过是试图用熟知的手段来解决未知的问题。 对于分析本文提出的问题——德国联邦制受欧洲一体化影响而发生的改变——而言,广义上的“欧洲化”定义显然更为贴切。所谓德国联邦制的“欧洲化”,从理论上看就是欧盟和欧洲一体化对德国联邦制造成何种改变的问题,⑦这也就是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关系、联邦制的部分和全部制度规定乃至指导思想因欧洲一体化而发生了何种变化的问题。 要分析这些变化,人们又必须首先了解它们的参照物——变化发生之前的德国联邦制。1949年建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学术界公认的联邦制国家,它具有所有联邦制国家都有的结构性特征:国家被划分为领土单位;在联邦与州间划分行政、司法和立法权,后者享有相当程度的自治权;两级政府都拥有决定性的国家结构成分(议会、政府和法院),它们的存在受宪法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改变;州在联邦议院中得到代表,参与联邦决策;联邦法院裁决两个国家层级之间的组织纠纷。⑧但与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的分立联邦制模式⑨不同,德国联邦制被称为“复合联邦制”(Verbundf
deralismus)或“国家之内的联邦制”(intrastate Federalism)。其特征在于:形式上,宪法按照政策领域列举了联邦和各州在各政策领域中的权限,但两者在立法和执行上的权重却有明显的不同。立法权大多集中于联邦,各州只在少数的几个政策领域(主要是乡镇组织、警察、文化、传媒、教育、培训、环境、健康卫生、科研技术以及区域结构政策等)拥有立法权。而执行或行政管理权主要归各州,联邦法律大部分由其执行,它们在执行中具有极大的自由度,前者一般只能监督,而不能干预。在财政和税收权限上,联邦和州组成税收联盟,税收立法和税收收入的分配在联邦决定,它们实行同样的税率,通过纵向或横向的财政转移实现财政平衡,而州(和县镇)由于其行政责任对于大部分支出拥有决定权。此外,各州政府指定代表通过联邦上院广泛参与联邦立法,对很多法案拥有否决权,因此也被称为“参与联邦制”(Beteiligungsf
deralismus)。 德国联邦制的这种纵向分权,实质上是根据权力的功能(立法、执行)划定的,它类似于国家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横向的权力划分(三权分立)。对于大部分内政领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联邦和州分担了不同的权力,从而相互制约。这种结构使联邦和各州无论在行使自己的权力,还是在完成许多国家任务时都必须紧密合作。显然,它强调的是联邦与各州的共治,强调的是双方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与合作,从而与在职能划分上注意联邦与州的独立与自治的分立联邦制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