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0)03-095-07 我国除了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外,① 还约有75部国家法律规范中提及公共财产,其中约有20部法律及9部行政法规,如果再加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则约有442部法律规范涉及公共财产,②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制定公共财产法或与其相关的国有财产法。而法国2006年制定的《公法人财产法典》(Le code général de la propriété des personnes publiques)(以下简称CGPPP)规定了成熟的公共财产法律制度。 一、法国公共财产的确认标准 (一)2006年以前法定及理论标准 在历史上法国认定公共财产的标准基本围绕财产的使用目的而发展演变。早期法国并不划分公共财产,直到19世纪时法国在理论上才将国家财产区分为公共财产与非公共财产。③ 在成文法规定上,19世纪时,法国已经在其民法典第538条规定所有的为了“全体使用”(l'usage de tous)的财产及大部分依据此标准所涉及的财产是公共财产。该规定中的“全体使用”目的元素为法国公共财产确认标准随后的发展奠定了一个基本方向。 20世纪时,法国对公共财产的认定标准沿着使用目的的方向在理论上又有所发展:首先,继续在财产使用目的上进行探索,认为为了“全体使用”的财产,才可能是公共财产。其次,认为被“指定”用来提供公共使用(l'usage du public)或者公共服务(services public)的财产才是公共财产。再次,理论上基本接受被“指定”用于公共使用的财产才是公共财产的判断标准,但是认为该标准太宽泛,且该标准导致那些应当受到普通法保护的财产会受到如同公共财产一样的超越普通法的特殊保护。最后,提出了一些与“指定”为公共使用无关的判断公共财产标准。如Alibert认为公共财产的认定应当基于该财产是否存在着警察权力,即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因其而使用具有强制力的警察措施。④ 判例是法国行政法的重要法律渊源,法国行政法的一些重要原则更多地存在于判例之中。关于公共财产的认定标准,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中也有所体现:首先,判例承认了公共财产是被“指定”直接用于公众使用的财产。⑤ 其次,认可一部分虽未经指定但是被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财产是公共财产。⑥最后,公共财产基本限于不动产。 (二)2006法定标准 从财产的物理属性上来看,没有哪一个财产天生是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因此对财产性质的最终确定还是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法国2006年通过的CGPPP规定了两个公共财产的认定标准,一个与不动产相关,另一个与动产相关。 与不动产相关的规定是CGPPP第L.2111-1条:“除了法律的特殊规定,属于公法人的公共财产(不动产)由那些直接被指定(affectation)由公众使用或者其为实施被指定的公共服务而进行了不可或缺的治理(aménagement)的财产构成。”该规定被CGPPP第L.2111-2条所完善,该条规定:“那些作为促进公共财产的使用不可或缺部分的附属性财产同样也构成公法人的公共财产。”同时CGPPP第L.2211-1条还规定:“与公共财产无关的公法人的财产是私财产。” 与动产相关的规定主要是CGPPP第L.2112-1条:“在不损害有关保护文化财产的条款的情况下,文化财产构成公法人的公共财产中的动产部分,因为从历史、艺术、考古、科学及技术的角度来看这些财产表现出了公共利益,尤其是财产法典(Code du patimoine)第131-2条规定的那些目的在于构成国家备忘录的文件样本等等一些特定的财产以及一些其它法律规定的财产构成公共财产。” 以上两部分的规定形成了认定公共财产的基本原则,即依其使用目的认定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上述标准有公共财产的财产条件、指定、公共服务、治理等四个关键点。 1.成为公共财产的条件是:(1)属于私人所有权的财产不能成为公共财产。(2)行政机关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能成为公共财产。(3)属于公法人与私法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公共财产。也就是说,在以上三个排除性规定以外的财产都有可能会成为公共财产。 2.指定是指财产经过法定“指定”程序后才可能成为公共财产。指定的含义是:(1)该财产的公共服务应当是被指定由某些个体直接实施的。(2)公众因为需要公共服务而使用到这些财产的时候,才存在对这些财产的公共使用的指定。(3)公共使用有时候对公众是自由及免费的,但是有时候也是收费的。虽然被指定用于公共服务标准在实践中被行政法院有保留的承认,但是该标准的确大大扩张了公共财产的范围。经过“指定”这一程序后,相关财产不仅具有了公共财产的身份,而且财产的管理人有了一定的职权与职责。这一点在法国得到了Duguit(狄骥)与Jèze两位公法巨匠的认可。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