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DF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3-4781(2010)02-0152-9 言及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诸多政治学、行政学和法学学者提出以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委托代理理论等为其理论基础。①但是,行政法学究竟应以何视角探究行政责任理论基础才能体现法律学的特点并满足法律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图以法学权利、义务的研究范畴重新探讨之,尝试以“行政主体义务本位”为行政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以“行政主体义务本位”为行政责任理论基础 权利、义务是法学的元概念,权利、义务思维是法学思维的根本范畴。张文显教授认为,全部法的问题都可归结为权利和义务问题。[1](P345)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其基本的研究范畴与研究工具也是权利和义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无非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行政义务而产生的否定性后果,行政责任的实现遵循着以下链条:违反一定的法律规范义务为前提——行为造成实际侵害——行为与侵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强制力进行救济。规范分析的这一立场是从既有的实在法出发,将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同它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区别开来,更利于认识实在法的效果,并将法律研究与法律实务统一,也最能体现出法学研究方法的特色。 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基本问题即为何要承担责任,谁是基础和源泉,谁决定谁,谁派生谁。从语义分析角度来看,“责任”一词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涵:第一,表示责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义务。第二,表示实现责任的方式或手段——责备、责罚、监督、索要等。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义务关系的存在,其次表示为责任承担或追究的形式。[2](P194-196)就国家行政权的实质和根源而言,它本质上属于人民的权力并来自人民的权利,行政主体为此担负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增进公众福利的义务。行政主体的日常工作即是履行宪法与各种实在法律规范设定的政治义务、经济义务、文化义务、伦理义务等,行政主体违反不同的行政义务,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实现方式。行政义务是行政责任的逻辑前提,行政义务的价值色彩显示出行政责任的独特意义,行政义务还深刻影响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理,行政法制史的变迁以行政义务为主线,可以说,行政主体的运行及行政责任的实现是以实在法中的行政义务规范为本位的。 (一)行政责任以行政义务的存在为逻辑前提 凯尔森和哈特都曾论述过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一个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前苏联法学理论存在同样的认识,雅维茨认为法律责任既是一种法律义务,又必然意味着承受某种痛苦。[3](P186)例如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以不得侵权的法律义务为前提,这就是表示关系的法律责任。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没有行为模式中的义务关系也不会存在后果。法律责任当然还表示责任的实现形式,而责任形式是在法律义务关系下产生的,所以说,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义务关系的存在,其次作为责任的实现方式(即法律后果)而存在。因此,作为义务关系的法律责任是第一层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作为责任实现方式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第二层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因此,在逻辑关系上,行政责任的产生以行政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二)行政主体义务具有浓重的价值色彩显示出行政责任的独特意义 法律责任的本质并不仅是一种纯粹的逻辑关系,也是掺加了人的意志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人们应当基于何种理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任何一个法律责任制度所无法回避的根本问题,它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对作为客体的社会事实的某种评价。这种评价机制正是法律责任概念中的价值因素所在。[4](P174)布莱克斯通曾经将法律上的错误分为私错与公错。前者是指对私有权或属于个人的民事权利的侵犯,因此常被成为民事侵害;后者是指对整个社会公共权利的侵害。因此,民事错误是对私人犯的错,公错则是对社会犯的错。[5](P29-30)孙笑侠教授据此以另一个角度分析,认为“私错”是对私人功利的违背,“公错”是对社会道义的践踏。如民事法律中的“欠债还钱”,这一义务的设定是以功利为标准的,它基于客观效益而存在,以能否满足当事人利益为衡量标准;刑法中的“杀人偿命”或行政法中的“国家对公民进行生存照顾”则是基于道义,它不仅考察客观收益,更有所谓的“善”与“恶”的综合考量。[2](P197-203)因此,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都具有浓重的价值色彩,在我国行政主体义务必须体现出独特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在此基础上,民事责任实现方式主要是功利性的损害赔偿,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道义性处罚。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既包括行政赔偿责任,更包括道义性地对违法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对公民的赔礼道歉等。道义性责任与功利性责任并不是完全分离的,但是在理论研究中区分道义责任与功利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是功利性方式,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私人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功利程度;而行政责任中对公务员的处分,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赔偿显然并不能通过协商进行,行政义务的违反更要体现国家行政主体对某一价值信念的违反,所以,相对来讲对行政义务的规定是硬性的,更能显示出一个国家的时代价值。 (三)行政义务深刻影响行政责任的归责原理 行政义务也深刻影响了行政责任实现过程中的归责原理。从法律归责的严密性出发,孙笑侠教授将归责分为归责基础与归责要素。归责基础是指法律责任产生和存在的依据,它决定某行为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该负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它与责任实现方式的前提——法律义务关系互相照应,即违反法律义务是归责的基础;归责要素,是指具体法律责任认定的实时依据,它决定该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归责要素受具体案情的影响,它与责任实现方式是相呼应的。[2](P208-215)可见,归责原理的研究亦受行政义务关系的深刻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