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744(2010)02-0031-05 高质量的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明晰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既是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基础,又对充分发挥立法的功能和效果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鉴于行政立法在依法治国中处于必备条件和重要环节的位置,本文对其质量状况的标准进行了深入探讨评价。 一、考量行政立法质量评价标准之必要性 行政立法①不仅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现行立法中占有最高的比重(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80%以上涉及行政关系的调整,行政法规近乎100%),由此也决定了探究行政立法的质量标准注定不能脱离立法的整体。在社会的政治生活领域,立法作为特殊的政治和法治产品,其质量状况关乎人民民主政治生活的生命存在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成败,本身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无疑应当受到特别的关注。 首先,立法质量的高低,注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依法治国在我国的切实实现和进一步推行。科学的、高质量的立法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和依法治国实行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是完整、准确表达人民愿望和利益以及正确执法、守法、进行法律监督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核心要件。 其次,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涉及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在我国能否得到全面维护和落实。我国立法质量的状况,既关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能否得到更有效地实施,也是评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 再次,立法质量的高低,必然会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只有千方百计提高立法的质量,才有利于更充分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障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更加健康有序地持久发展。 依法治国客观上要求提高立法质量,但立法的质量又不同于一般精神或物质产品的质量。立法的质量如果不高,不仅法的权威性必然受到直接的负面影响,依法治理国家的全部努力也将发生相当程度的扭曲。应当肯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成绩斐然,迄今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近年来已经和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并将之作为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但认真、深入审视我国现行有效的诸多立法,不难发现其中的确存在重“量”轻“质”、重快轻好、质量不高的问题。立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行为准则和重要方式,立法质量不高的负面效应也必定深广久远,这决定了对立法的质量问题绝不能累积到一定程度再搞“质量万里行”,而必须立即从现在着手加以积极改进和提高。 提高立法质量,不仅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尝试,还应当从理论上展开科学分析和深入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系统研究立法质量的提高问题,尤其是积极研讨行政立法的质量问题,不仅有助于促进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正确守法和有效地监督法律实施、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创造有利条件;而且对加强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强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依法治国及依法行政的扎实推进都十分重要。而立法质量的提高,在客观上必然需要有相应的评价标准作为衡量尺度。这样,才能既确切知晓立法质量的状况,准确判断立法质量的高下,又能为提高立法质量确定清晰的目标和明确的准则。没有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不仅对立法的质量状况无从作出科学、准确的判断,甚至提高立法质量本身也会成为空谈。 二、考量立法质量评价标准应予关注之元素 立法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基本规则和评价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标准,其形成和实施要通过诸多环节和工作,立法质量也必然涉及许多方面: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运作,又与立法的产生、内容和实施效果密切相连。从总体上说,立法质量关乎立法观念、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立法形式等等方面。提高立法质量,就是要解决立法观念、制度、技术、内容、形式等一系列方面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就总体而言,考量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如下元素应予充分关注。 一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古往今来,尽管所有国家都有各自的立法,但由于不同统治阶级在社会发展不同历史时期所处的历史地位、所能发挥的历史作用不同,因而其立法质量及其评价标准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也必然会受到阶级和历史的制约。在奴隶社会,占人口最大比重的奴隶不仅处于被统治地位,而且根本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只是任凭奴隶主支配、转让和处置的客体,其利益和愿望在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中根本没有任何空间。在封建国家,尽管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广大农民的地位和身份与奴隶相比有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封建地主阶级大多采用集权专制的方式实行统治,不仅皇权高于一切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有不可僭越的地位和等级森严的身份差别,其立法的重心和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也只能服从和服务于封建统治的稳固和长久。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国家的统治阶级及其统治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依法治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现实,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高,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也更为严密和精细,但由于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没有动摇,其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中还是要把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置于优越的位置。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应当并且能够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立法质量的评价标准也才可能在更多融入反映多数社会成员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成分,在立法实践中受到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