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0)01-0029-07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学术界和民众普遍认为,《立法法》这一条款是对我国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规定,“《立法法》基于宪法的精神和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必要,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在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规范性文件的侵害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请求,为公民的宪法权利设置了宪法救济制度,这表明了我国法治的巨大进步。”①而正是借助于《立法法》这一条款的规定,近年来,公民上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法、违宪审查的建议频频出现,②尤其是以法学博士、法学教授、律师等为代表的法律人秉承制度建构的理想信念,积极提出违宪审查建议,③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热情介入,俨然使公民启动违宪审查成为推动中国建立违宪审查、走向宪政的必由之路,并期待某一次努力能够产生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一样的里程碑意义。 但是良好的愿望在现实中却遭遇了困境,不仅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而且公民依据《立法法》行使的违宪审查建议权也在实践中处境尴尬。首先,公民违宪审查的建议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到目前为止,对于“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没有一次回复。其次,公民上书的违宪审查事件,并没有通过违宪审查程序解决。例如孙志刚案引发的违宪审查建议,在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后,以国务院主动废除旧规定的形式规避了公众所期待的“违宪审查”;2003年针对河北省王淑荣提出的违宪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2005年6月,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删除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5条,违宪审查在有关机关的自动更正中又一次被回避。童之伟教授认为,“受看重协调合作、不看重制约平衡的我国政治文化和国家机关间职权配置学说的影响,我国许多违宪问题并不是通过公开的、对抗性的方式解决的,而是借助内部协商等非正式途径来化解的”。④但是这种化解无疑使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构成了虚幻中的理想。再次,公民违宪审查建议事件即使是通过非正式途径化解,在实践中也少之又少,在笔者所能搜索到的公民上书事例中,得到了实质解决的,仅限上述两例,其他公民提起的违宪审查建议尚处于虚置状态,无论在体制内还是在体制外都没有得到实质解决。 由此可见,在热闹的公民上书背后是无法落到实处的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仅就《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公民启动违宪审查面临着无法克服的法律困境,《立法法》的规定远没有上书的公民认为的能起到最终推动违宪审查建立的重要作用,如果对于《立法法》的规定抱有过高的期望,必将导致对《立法法》实际作用的忽视。所以,对待以《立法法》为依据的公民启动违宪审查,应该采用更理性的态度,清醒地认识《立法法》可以发挥的实际作用和相关规定的局限性。只有在充分认识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法律困境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我国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内容和程序,从而真正推动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所以,笔者拟结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解读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法律困境,并尝试寻求走出困境的可能路径。 二、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基础性制度困境 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制度基础是一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立法法》为理顺法律规范文件之间的关系,对于违宪审查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其规定的违宪审查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客观上造成了公民启动违宪审查的虚化。 (一)《立法法》规范违宪审查的原因 “违宪审查”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对于宪法的实施保障用“宪法监督”界定是和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的表述,但在学理研究中,近年来,“违宪审查”的使用越来越频繁,⑤及至对应《立法法》的规定,在实践中直接引出了违宪审查问题。 《立法法》何以能够规范违宪审查?这与《立法法》的立法目的有关。《立法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立法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立法活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我国立法体制不断完善,各级立法权限不断扩大,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⑥由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规模立法”所导致的严重“立法无序现象”,⑦“根据各种资料显示,迄今我国立法中的法律冲突较为严重,某些个案达到了令人吃惊、甚至荒唐可笑的地步”。⑧所以,“制定立法法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⑨由此,《立法法》在对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和制定程序作出规定后,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初步确立了一套解决各种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⑩法律规范的冲突当然包括法律及其下位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冲突,对于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的情况,自然应该启动违宪审查机制来理顺、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效力。所以,在理顺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时,违宪审查作为绕不过的一个问题,在《立法法》中作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