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字面上看,宪法这一条只涉及人民法院与法律的关系和法院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关系,但实际上它涉及的范围比表面上看起来的要广泛得多、复杂得多。因为,宪法这一条还涉及到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职权范围,以及法院与宪法的关系等许多深层次内容。根据宪法文本结合当今中国实际从学理上合理解释《宪法》第126条,事关我国宪法能否准确、充分地实施的大局,是当今宪法学界亟需完成好的最重要课题之一。完成这个课题需要突破的理论难点至少有两个,一个是全面准确地阐释其中“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内容,另一个是全面准确地阐释其中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本文拟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前需要,本着先易后难的推进顺序,试解答其中的第一个理论难点。现以人民法院(以下一般简称法院)与宪法的关系为重心,对《宪法》第126条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内容做些解释和论证。 本文的论述也基本适用于对《宪法》第131条中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的学理解释。 一、对《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的认知差异 全面准确解释《宪法》第126条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关键在于能否实事求是地确认《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①规定这个词组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其中“法律”的内容构成。 几乎在所有严格地实行成文宪法制度的国家的历史上,都有过制宪者写入宪法文本的词语当初在含义上没有疑问、未予严格界定,而许多年后出现争议,从而不得不对宪法有关条文进行解释甚至修改的情况。从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到1982年12月4日宪法修改草案获得通过,在1982年宪法形成的这两年多时间里,宪法修改委员会成员和参与工作的宪法专家中似乎都没有人认为后来表述在《宪法》第126条中的“依照法律”的含义会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而似乎也就没有人具体讨论和解说“依照法律”的具体内容。② 另外,笔者遍查了1982年以来我国出版的受到较大程度关注的中国宪法教材、解说中国宪法的著作、辞书③和涉及对《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的论文,发现法学界对“依照法律”这个短语虽下过一些研究功夫,但意见颇不统一,而且迄今远没有达成共识。要正确把握《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构成,主要是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是否包括宪法,至于“法律”是否包括其它法规范性文件等问题,均是次要问题。考察过“法律”是否包括宪法的论著是有一些的,现将这方面有代表性的不同论点做简要归纳和评说。 (一)对“法律”做较广义解释有不少难以合理说明的问题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有具官方背景的机构和学者对“法律”做出了包括宪法在内的广义解释。这种解释明确认定《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就是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④ 在2001年齐玉苓案出现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做出相应的批复⑤后,倾向于认定“依照法律”规定中的“法律”包括宪法的论文和著作有所增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是:“从审判权来源看,只有宪法和法律才能赋予法院审判权,而审判权的首要来源是宪法,审判活动本身是宪法和法律实施过程的一个环节。由于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依照法律’自然包含着人民法院要遵循宪法约束的原则。”⑥ 但是,将“法律”做包括宪法的较广义的解释有很多地方说不通。若对宪法这一条中的“法律”做包括宪法的较广义解释,在逻辑上就意味着解释者主张我国各级法院皆有权援引和直接根据宪法条款裁判具体案件,并势必由此引出下面这样一些在我国现行宪法架构下几乎是不可能给予合理解答的难题。 1.法院根据宪法裁判案件的职权从来是与解释宪法的职权和监督宪法实施(违宪审查)的职权联系在一起的,世界上从来没有过不享有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而能够根据宪法规定裁判案件的法院,也没有这类判例或事例。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有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我国宪法体制下,且不说法院没有获得根据宪法规定裁判案件的宪法授权,即使法院获得了这样的授权,若没有其他必要职权的配套,它也不可能真正行使这项职权。 2.由本级人大产生、受本级人大监督、对本级人大负责的我国法院,其宪法地位与权力分立、制约平衡体制下的法院有根本的不同。⑦在本级或上级人大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与宪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没有任何法理和宪理根据否定本级或上级人大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依照现行实在法,法院连依照法律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文件合法性并予以公布的职权都没有。既然如此,在我国宪法体制下,法院怎么可能排除对违宪的法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而直接根据宪法规定裁判案件? 3.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一定要通过法院根据宪法规定裁判案件才能体现出来,按这种看法,既然我国宪法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法院行使审判权所依据的“法律”中就一定得包括宪法。这种看法没有说服力。宪法当然是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但宪法实现其最高法律效力的方式在不同的宪法体制下是不一样的。没有证据能表明在我国宪法架构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要通过法院直接根据宪法裁判案件的方式实现。世界上许多法治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其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也不是由普通法院的裁判体现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说在我国的人大制度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非得通过法院根据宪法规定裁判案件来体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