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6-0005-09 一、对我国公法救济的内涵界定 在概念上,“公法救济”涉及“公法”和“救济”两个方面的内容。在我国,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主要存在于法律理论之中,而无严格的法律制度层面上的区别。公法通常是指调整国家公权力和公共事务的法律部门,主要涉及宪法、行政法和刑事法。在法学领域,救济是对英美法中remedy一词翻译、引进的结果。①在本质上,公法救济是有关权利救济的权利。公法救济的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的内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救济的法律关系背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主要是国家权力)的侵害,当事人双方是“公对私”的侵权,“私与公”的争议,而不是“私对私”的侵权与纠纷,也非“公与公”之间的权限争议。 根据上述理论背景,有关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的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不属于公法救济。刑事诉讼解决的是国家对私人(犯罪嫌疑人)以及私人自诉案件的犯罪与刑罚问题;后者不属于公法救济,前者中的司法活动涉及司法裁判的误判和错判并由此侵害刑事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这种活动属于公法救济。应当指出,尽管司法赔偿是公法救济,但是由于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是最直接、最广泛、最频繁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权力类型,因此,公法救济涉及的最主要的权力领域是行政权。 就行政权而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尽管在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活动中,都有行政权力的介入,但这三类活动不应当完全被视为公法救济。理由是: 第一,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与合同有关的纠纷的居间裁断(目前可以包括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人事合同争议仲裁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争议仲裁三类)。 第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同政府管理紧密相关或者是同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有关的裁断;②行政裁决也可以是指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同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国务院所作的裁决。③上述前一种裁决是对私与私纠纷的裁决,后一种是对公与公争议的裁决,两者在本质上皆不属于公法救济。除此之外,行政裁决还可以是指在当事人不服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下,国务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所作的裁断,④此类裁决属于行政机关对私与公之间争议的裁断,属《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围,可以视为公法救济的范畴。 第三,行政调解的涵义较为丰富,它既可以是解决有关争议的最终处理方式,即调解结案,也可以是解决有关争议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只有在以调解结案的情况下,行政调解才有可能被视为公法救济,因为步骤意义上的行政调解不是一种活动或行为的最终形式。与此同时,行政调解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调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争议的调处,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中的调解,后一种情况下的调解才有可能是公法救济。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私与公之间的争议,且作为结案的方式时,它才能够视为公法救济。 综上所述,在我国可以视为是公法救济范畴的现实法律制度包括:(1)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3)国家赔偿;(4)行政补偿;(5)行政调解;⑤(6)信访制度。 二、我国公法救济的起源与制度体系 (一)行政诉讼 从起源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颁布了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共同纲领》,其第19条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新中国准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政治态度。1949年12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后来,这种设想并未真正实现。在50年代初,仅在个别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近似于行政诉讼的条款。⑥关于“民可诉官”的基本政治态度在1954年宪法中得以明确,该《宪法》第97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这一规定可视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源头。⑦ 在恢复法制建设后的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律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于选举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80年《中外合作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国公民、组织就纳税问题和政府发生争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被看做是法律具体赋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的开端。之后,又有约40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决定的起诉权作出了规定。其中,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第一次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982年,新《宪法》公布实施,其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它是我国随后出现的行政诉讼立法的宪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