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69X(2009)05-0014-06 一、研究由来与分析范本① 研究奥巴马的宪法观,绝非赶时髦,而是研究美国总统宪法观②的一个重要步骤。之所以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不是因为美国总统是美国崛起的“秘密武器”③,而是考虑到美国总统在美国宪法体制和宪法变迁过程中的特殊重要性。从宪法的角度讲,美国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三军总司令,而且是保持、保护、保卫宪法的一支基本力量,是美国宪法变迁过程中的一个主要角色。韩大元教授指出:“虽然法院的解释构成了美国宪法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且美国宪法学也主要以法院为其最主要的聚焦点,但美国宪法理论也承认,美国宪法一些非常重要的变迁过程并没有司法部门的任何参与,因此政治部门通过自身的行动对美国宪法的解释,也构成了美国宪法的重要一环。美国学者甚至认为,美国宪法变革的主导力量,并不在法院,而在国会、总统等政治部门。”④在耶鲁大学的布鲁斯·阿克曼教授看来,国会和总统都在美国宪法变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对总统主导的宪法改革模式给予了更积极的评价,认为国会主导的宪法改革模式难以把握⑤。美国总统对美国宪法有重大影响这一事实,意味着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具有重要意义,毕竟观念支配行动,美国总统都是基于一定的宪法观念来影响美国宪法的。因此,为了更好地了解作为“一部活着的宪法”⑥的美国宪法之变迁和特点,有必要研究美国总统的宪法观。 研究奥巴马的宪法观,亦非无中生有,因为奥巴马相对于美国其他总统而言,有一段独特的与宪法“亲密接触”的经历,即1992年至2004年期间的奥巴马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一名非全职的宪法教员。有意思的是,虽然奥巴马坦言喜欢这份工作,且所上的宪法课程深受学生好评,不少学生成为了他的忠实粉丝,以至于在他的总统竞选过程中为之日夜奔波,但奥巴马在宪法学术上并没有汗牛充栋的成果,相反,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工作期间没有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奥巴马在宪法问题上没有自己的主见与声音。奥巴马出版过两本书,一本是最初出版于1995年的《Dreams from My Father》(中文名《我父亲的梦想》,介绍的是其个人身世;另一本是最初出版于2006年的《The Audacity of Hope》(中文名《无畏的希望》),系统表达了他的思想观念包括他的宪法观。《无畏的希望》除序言(Prologue)和尾声(Epilogue)外,还有九章,分别是第一章“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Republicans and Politics Democrats)、第二章“价值观”(Values)、第三章“我们的宪法”(Our Constitution)、第四章“政治”(Politics)、第五章“机遇”(Opportunity)、第六章“信仰”(Faith)、第七章,“种族”(Race)、第八章“外面的世界”(The World Beyond Our Borders)、第九章“家庭”(Family)。虽然奥巴马在第三章以外的其他章中也零星地谈到了宪法,如在第七章“种族”中说美国借助宪法提炼出了国家的特质,但是,仅仅是一笔带过,对宪法的专题讨论是第三章“我们的宪法”。因此,本文选择《无畏的希望》第三章作为分析奥巴马宪法观的范本。 研究奥巴马的宪法观,也不是牵强附会。“奥巴马承认,他讲授宪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从政铺平道路。因为在讲授宪法时,要面对现实中的很多难题,讲课者需要能够为双方辩护,这就拓宽了思路,培养了敏捷的思维。”⑦换言之,奥巴马选择在芝加哥大学教宪法是有意识的,目的性很强。奥巴马的科研成果几乎一片空白与此相关——为了日后的政治生涯而讲授宪法,不愿在任何有可能影响政治前途的言论上留名⑧。在这个意义上,研究奥巴马的宪法观,有助于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来分析奥巴马任总统期间的施政特点。事实上,奥巴马也明确谈到了他的宪法教师经历对他的影响。他在《无畏的希望》第三章“我们的宪法”中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讲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激烈争论。“这些争论有什么意义吗?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关于参议院议事程序、权力分立、司法任命,还有宪法应如何执行的争论似乎只是一小部分人的事,与日常生活关系不大——仅仅是党派斗争的又一个例子。实际上,这些争论确有意义。……当然,我是有偏见的。来到华盛顿之前,我在芝加哥大学教授了十年的宪法课程。”⑨在这里,奥巴马将自己与其他人观点的不同归因于他的宪法教师经历,且以自己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宪法时学生们在课堂上对宪法问题的有意义争论来佐证党派之间的争吵并非一无是处。 二、奥巴马的宪法观 通览《无畏的希望》第三章“我们的宪法”,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欲扬先抑,首尾呼应。全章中文接近两万字,大体上可分为四部分:首先是从第一年在联邦参议院的生活和工作感受说起,重点谈到了经历复杂的资深参议员伯德,引出了重读宪法文献的决定;接着是用约全章三分之一的篇幅介绍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参议院议事程序等方面的争执,以及自己与大多数人对这些争论的不同看法,指出自己的观点渊源于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宪法的经历;然后才是主体部分,用约全章一半的篇幅表达了他对宪法的基本看法;最后是简单回忆了与伯德的会面,结束了对宪法的集中讨论。可见,奥巴马并不是平铺直叙地谈及宪法,而是作了大量的铺垫。 第二,情理交融,亲和力强。虽然有多年的大学宪法教师经历,但奥巴马不是板着面孔说教。他用的是第一人称,写的是自己的所思所想,多处讲到了自己思考的过程,包括在思考中的困惑,更像在与人面对面地交流,在娓娓道来中把宪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解析得清清楚楚。 第三,虚实结合,深入浅出。作为一位学者型的政治家,奥巴马不同于纯粹的学者或职业的政治家,他对宪法的论述一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另一方面又具有明显的现实性,更多的是结合具体的人和事来展开讨论,而不是侧重逻辑演绎,不是纠缠于某个宪法概念或某个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