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引发违宪质疑 最近几年,我国一直实行的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由于一些女性同胞质疑该制度歧视女性,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例如2006年首都师范大学出台的《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我校干部,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均须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结果该文件在该校广大女教师中引发了强烈的不满,女教师们认为这是一种在退休问题上对女性的歧视。① 而且,也已出现女性要求男女同龄退休的司法案例,如周香华案。生于1949年10月的周香华退休前任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香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周香华认为自己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单位要求自己55周岁退休的决定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予以撤销,遂提起劳动仲裁,后于2005年10月28日向湛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审理认为,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②我国法院并无违宪审查权,因此,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是否违反宪法上的男女平等原则,这个广受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在周香华案中并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媒体报道,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正面临修改。在2008年10月下旬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劳动论坛上,国务院相关部门透露正在酝酿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延长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将男女退休年龄同时延长至65岁。③相关部门正在考虑改变目前男女不同年龄退休的现状,主要不是基于法制上的理由,而是作为应对我国社会“老龄化”趋势的一种政策措施。200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在北京调研的座谈会上,呼吁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女干部、女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④ 那么,我国现行的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究竟是否违反宪法上的妇女平等权呢?这个问题目前依然云雾笼罩,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提出一孔之见。 一、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实定法依据及其立法原意 (一)实定法依据 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这两个文件统称“国发[1978]104号文件”),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现行法定依据,一直沿用至今。 其中,关于男女“工人”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关于男女“干部”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条例》沿用了这一退休年龄的规定,其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该条款中的“国家规定”指的仍然是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二)立法原意分析 关于我国为什么规定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在《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的问题解答》中有如下问答:“问:为什么女职工退休年龄要低一些?一般工龄要短些?答:因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女人身体一般较弱,在生育子女的时候,身体是受到影响的,因此国家除了对女职工在生育时给予必须的休息假期和妇婴保护以外,还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低一些,这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同时,我国在解放前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说来比较少,她们的工龄和男职工比较起来是要短一些,规定女职工退休条件中的一般工龄,比男职工少五年,这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可见,我国规定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促进男女的实质平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立法者原意。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包含的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可以视为准法律性质。⑤而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依据是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于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8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一般平等权,但单独规定了女性相对于男性的平等权,强调在所有领域内女性都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其第53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婚姻自主。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全国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两个多月之后,作为其常设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退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对于工人而言,男女相差10岁;对于干部而言,男女相差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