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47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9)08-0130-04 公域治理模式的转型,产生了建立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需要,使行政和解制度的建立成为一种现实要求。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又为行政和解预留了空间,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制度上的束缚和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使行政和解处于尴尬的地位。行政和解的制度缺失,很大原因在于对“公权力不可处分”原则的不当理解,以及对行政和解基础问题的不明确。事实上公权力不是绝对不可处分,“依法行政原则,亦非不可与契约自由原则相互调和。”[1](p746)以行政裁量权为基础,对行政和解的概念、性质及其适用条件、范围等基础问题展开研究,对将和解引入行政法领域,完善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律制度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行政和解的理论界定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较多关注的是行政诉讼和解、行政复议和解、行政执法和解等概念,而对于行政和解这一概念则较少提及。事实上,和解既可以发生在行政过程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之中,因此作为一个上位概念,行政和解既包括行政过程中的和解,也包括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和解。那么,何谓行政和解呢?这里有必要对行政和解的概念作进一步界定。 和解,本为民法上的概念,“谓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以终止争执或防止争执发生之契约。”[2](p447-448)《辞海》解释“和解”有“不再争执,归于和好”的意思。[3](p2101)由此可见,和解的本质含义在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即通过协商的途径使已经存在的争议得到妥善的解决。也就是“通过相互让步来消除合理判断中的事实或者法律问题的不确定状态”。[4](p353)行政和解,顾名思义是涉及行政争议的争端解决方式。因此,以行政争议为参照物,对行政和解的概念进行界定,既可以清晰地将行政和解与民事和解区分开来,又能全面地展现行政和解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行政和解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第三方调解之下或者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针对行政争议进行协商、相互让步,从而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它可以发生在行政争议产生和解决的任何阶段,即可以在第三方的主持或建议下进行,也可以由争议双方自己商讨决定。按照这样的界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行政和解的涵义: 第一,行政和解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和解。行政和解是发生在行政过程与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且行政和解的标的是行政争议。这就要求行政和解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行政和解必须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和解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争议展开的协商,这种协商必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任何在强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做出的“和解”决定都不符合和解的本意。它不但不能解决行政争议,相反还会促使新的行政争议的产生。 第三,和解包含着调解。我们认为,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无论有无第三方的介入,都属于行政和解的范畴。因为和解的本意在于“不再争执,归于和好”。第三方的介入不过是在和解的启动或进行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最终要达到的目的仍是实现“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由此来看,无论是否有第三方的介入,都不能影响和解的本质。 第四,行政和解的目的在于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解决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本质上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行政争议的解决需要一个沟通渠道,而“在行政法上,行政沟通主要表现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沟通,也就是说,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信息互通、彼此了解、协调行动、避免冲突,进而最终达到信任和合作的过程和方式。”[5](p161)和解作为一种沟通方式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在于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二、行政和解的法律性质 在对行政和解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之后,我们有必要对其法律性质予以明确,以加强对这一新概念的全面理解,并准确地把握和解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空间。如上所述,行政和解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争议达成合意,并通过签订契约的形式将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而“行政契约的实质标准是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6](p38)因此,从性质上讲,行政和解应该是一种契约行为,行政和解协议是一种行政契约。 首先,契约行为的基础条件是契约双方的平等自愿。行政和解以合法自愿为原则,只有当事人自愿,才能保证其内心意思与效果意思以及表示行为相一致,方能使行政主体基于公益保护和私益维护的平衡点与相对人进行沟通。故有学者指出“和解基于意思自治,经过当事人协商和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故不仅表现为契约的形式,更体现了契约的精神。”[7](p52) 其次,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8](p324)而行政和解协议就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协商的方式,与之签订的一种处分权利义务的契约。行政和解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协商一致的手段,达到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行政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所以我们说行政和解协议是一种行政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