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哲学的发展经历了从句法学到语义学、由语义学到语用学的转向。语用学对语言的看法,尤其是晚期维特根斯坦、奥斯汀以及塞尔等人对语言的看法,与胡塞尔、海德格尔现象学的“语言观”有着潜在的一致性和融通的可能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语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实现语言哲学研究的现象学转型,发展为一种语言现象学。语言现象学揭示了分析哲学传统和现象学传统通过语言哲学这一领域进行沟通、对话的理论可能性,这对于超越英美哲学的分析传统和欧陆哲学的现象学传统的简单二元对立,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一、维特根斯坦的语用学转向及其语言现象学之谜 早期维特根斯坦是人工语言哲学的代表人物。他在《逻辑哲学论》中坚持“语言图像论”。受罗素“逻辑原子主义”的影响,维特根斯坦将语言理解为一个形式化的“句法结构”和“逻辑结构”,认为语言是世界的图像。世界是由原子事实组成的有结构的整体,原子事实是由客体组成的。语言作为世界的图像描述原子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语言作为世界的图像同样具有结构,这种结构的可能性被维特根斯坦称为语言图像的“描画形式”。语言之所以能够描画世界,正是因为语言与世界具有共同的逻辑结构——“描画形式”。这种描画形式就是语言与世界共同具有的东西。(参见维特根斯坦,1985年,第27页)语言作为世界的逻辑图像与世界具有共同的逻辑形式和逻辑结构,但是语言自身却不能反映这种逻辑形式和逻辑结构。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作为一个命题逻辑系统,由无意义的记号组成,它具有一种由符号推演规则组成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本身是不能被语言和命题言说的“逻辑形式”。“为了要能描述逻辑形式,我们应当把自己连同命题一起置于逻辑之外,也就是置于世界之外。”(同上,第45页)换言之,逻辑形式是非逻辑的,是不能用语言和命题来反映的。由此,维特根斯坦指出了语言的界限、逻辑的界限和世界的界限,同时也指出了哲学家的界限:“一个人对于不能谈的事情就应当沉默。”(同上,第97页)然而,逻辑形式真的不能谈吗?应该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特根斯坦对逻辑形式一言不发,认为哲学已经完成了,该说的、能说的都已经说完了。但后来维特根斯坦改变了看法,他开始研究起逻辑形式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其中期作品中。 如果说“逻辑形式”的思想在《逻辑哲学论》中还是一个不能谈的神秘之物,那么在中期作品中,维特根斯坦则将这个问题明确地提出来加以研究,这主要体现在他的《略论逻辑形式》这篇论文中。有论者认为这篇论文代表了维特根斯坦思想的“现象学阶段”。这个阶段揭示了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中的“现象学之谜”。(施皮格伯格,第109-130页)在这个现象学阶段,维特根斯坦主要关注于“感觉予料”的现象学,寻找和物理世界语言相对立的“现象学语言”,但是并没有成功。因此,在后期维特根斯坦转向了“语法综观”研究。有论者认为这是维特根斯坦对“现象学”的放弃。(徐英瑾,第270-272页)在这种观点看来,维特根斯坦转向“语法综观”研究,“运用语言分析方法来研究非语言的现象,在实质上就等于否定了我们可以通过‘悬搁’语言而直接朝向现象的可能性——或者说,否认了我们可以合法地以现象自身的绝对性为借口而将语言和世界永远打入冷宫”。(同上,第277-278页)笔者认为这是对现象学的严重误解。维根斯坦并没有放弃现象学和现象学方法;相反,在维特根斯坦的这一阶段以及晚期作品中都贯穿着现象学方法,只不过他所关注的“现象学事实”发生了变化。他的关于“感觉予料”的现象学和关于“语法综观”的现象学,分别代表了不同的“现象学事实”。这是一次现象学的内部转换,而不是由现象学向非现象学的转换。笔者认为,现象学的纲领性口号“面向事情本身”是现象学的本质,至于事情本身是什么,则造成了各种现象学流派的内部差异。这种差异并不意味着现象学和非现象学的分野。例如,我们不能因为早期胡塞尔坚持“绝对自我意识”而晚期坚持“生活世界”,就否认他是一个现象学家;也不能因为海德格尔关于现象学的“事情本身”(存在)与胡塞尔的“事情本身”(绝对自我意识)有差异,就否认海德格尔是一个现象学家。各种“事情本身”都是现象学还原的“现象学剩余”,是各种现象学理论的地基和理论前提;它们不能作为理论认识的对象被对象化和表象化,而只能被面对和显示(理论直观)并进而现象学地被描述。 维特根斯坦晚期关于语用哲学的研究并没有放弃其转型期的现象学观点,而是这种观点的继续和深化。他的语用哲学和现象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从他的《哲学研究》的语言观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对早期《逻辑哲学论》中的语言观进行了批判,指出理想语言和形式语言是对语言的形而上学理解,它代表了一幅错误的语言图像。在这幅图像的支配下,“我们有一种幻觉,即以为在我们的研究中,那些独特的、深邃的、本质的东西就在于企图通过这种研究把握语言的无可比拟的本质,也就是存在于命题、词、推论、真理、经验等概念之中的秩序。这种秩序乃是存在于所谓超-概念之间的超-秩序。”(维特根斯坦,2002年,第67页)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看来,这种对语言的理解是将语言的秩序当成了某种理想物和纯粹的水晶体,使语言成了某种“无与伦比”的东西。这是一种对理想语言和形式语言的迷信,这种迷信“产生于语法的幻象”。(同上,第71页)正是为了消除这种“迷信”,晚期维特根斯坦称自己的研究是一种“语法研究”。语法研究需要一种语言观的转换,即从形式化的理想语言转向活生生的日常语言。语法研究在于“把词从形而上学的使用带回到日常的使用上来”。(同上,第73页)语法研究认为语言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种形式上的统一性,而是一个多少相互关联的结构所组成的家族”。(同上,第70页)语法研究并不是要为语言的日常使用提供一种先验的规则,而是对各种语言游戏提供具体的语境说明,并对各种不同语境下的语言游戏进行描述。因此,维特根斯坦认为:“我们不会提出任何一种理论。在我们的考察中必须没有任何假设性的东西。我们必须抛弃一切说明,而仅仅代之以描述。”(同上)在笔者看来,这种语法研究与现象学的本真精神是一致的。进行语法研究首先要进行现象学还原,悬置各种关于语言的本质理论,避免对语言的本质进行理论说明,而是进行现象学描述。在此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把晚期维特根斯坦的语法研究称作描述性的“语言现象学”。这种语言现象学主张“哲学不应以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使用;它最终只能是对语言的实际使用进行描述”。(同上,第75页) 二、语用学的现象学内涵 晚期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语法研究”是一种语用学研究。究竟什么是语用学?语用学同句法学、语义学相比具有什么理论特点?句法学研究语言的形式逻辑结构,语义学研究语言的命题结构,解决命题体系和世界结构的一致性问题。二者都将语言看作可以对象化的、现成的结构,可以发现这一结构、认识这一结构,并更准确地使用这一结构表达语言使用者对语言的认识和对世界的认识。总之,在句法学和语义学看来,语言是现成的、可以修改的工具,我们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而在语用学看来,语言是活生生的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语言是在人际交往的使用中才“到场”的;没有对语言的使用、没有人际交往就没有活的语言。语言不是僵死的、自律的“形式体系”和表征客观世界结构和真理的表象体系和命题体系,而是在具体语境下的使用活动,语言是言语行为。语言是正在发生的、情境化的生活和人际交往,没有生活和交往就没有语言。因此,在语用学看来,给语言下定义是不得要领的。语言不是理论而是生活。同样,语用学不是理论,而是对语言在各种语境下的“用法规则”的现象学描述活动。关于语用学,“如果任意给它下个定义,比如‘语用学是关于……的理论(或学问)’,这不是一件难事。问题是,这样一来,对‘语用学’的这一界定本身就不再属于语用学的维度,而是属于句法-语义维度的东西了。当语用学强调任何语词的意义取决于它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时,其中就已经包含‘语用学’的含义了。可见,给语用学做出一种语义学的界定,不仅无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语用学的要义,并且还有悖于语用学的本义。这就决定了语用学维度所特有的含混性,即不可能像在句法-语义维度中那样,只接受一系列意义澄清后的确凿无疑的概念。这不等于说语用学是一种神秘的、不可理喻的东西,而是说,对之只能诉诸描述。当我们揭示了言语在特定情境条件下呈现其意义的用法规则时,也就了解到了什么是语用学。”(盛晓明,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