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当代关于正义的大量研究被支持者和批评者都看作是康德主义的。但很明显,并不是这些研究的所有结论都与康德关于义务、权利或正义的观点一致,不过,就其自身而言,这个现象并不让人惊讶,因为这些研究的宗旨就是发展康德最基本的洞见,甚至改进康德的结论。 他们对结论所做的改进都显而易见。没有一个当代作者赞同康德对民主缺乏关注的做法以及将女性和工人从积极公民中排除的做法,大多数作者努力寻求的经济正义概念都超越了康德公正财产权的论述。但是,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正义问题研究者都赞同康德自由的、共和的正义概念,赞同他对人和权利的尊重和关注。很多人认为他国际正义方面的著作在冷战之后的世界中尤为重要,因为他对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都有质疑——前者通常为“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所预设,而后者为“理想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和很多提倡人权的人所支持①。 我们似乎有无法抗拒的理由去偏爱当代康德主义的正义理论而非康德本人的正义概念,本文中,我不会讨论他们孰优孰劣,但是,我认为,关于两种正义方法,仍然有很多可说之处。我将论证康德的正义概念和当代康德主义的正义概念之间更为重要、也更为深刻的差别不在于他们关于正义和道德的结论,而在于他们各自所依赖的几个背景概念,即行动、自由和理性的概念。 20世纪后期康德主义正义理论的基本方法是从比较能被接受的前提——特别是可被接受的理性、自由和行动的概念开始,然后得到接近康德主义的结论。这一点在罗尔斯早期作品里体现得非常明显,而罗尔斯本人也对康德有认真研究。他认为自己的著作陈述了“一个把洛克、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推进到更为抽象层面的正义概念”②,并且说他的“正义原则也是康德意义上的绝对命令”③。但是,罗尔斯非常明确地拒绝康德哲学的起点。这一点他在“作为主题的基本结构”中明确表述过,他写道:“问题在于:为了发展出一个可行的康德主义的正义概念,我们必须将康德理论的力度和内容从其先验唯心论中抽离出来,并且通过构建原初状态给它们一个程序解释”,④而且,“对康德观点的程序解释不仅满足了合理经验主义的标准,并且……这一解释还起始于一个恰当的个人主义的基础”⑤。 虽然很少有人像罗尔斯这么明确地陈述当代康德主义正义理论的目标,但我认为几乎所有康德主义正义论的倡导者都接受他的目标,即从经验主义的理性、行动和自由概念出发,然后得到接近康德主义结论。这一做法要成功,那些作为理论起点的经验主义的概念就必须摆脱罗尔斯和其他很多人在康德理论起点中看到的困难。 如果这是当代康德主义正义理论的宏伟目标,那么让人吃惊的是它们持续遭受的各种批评正是它们自己对康德的批评⑥。在其众多批评者看来,康德主义者所犯的错误,正是他们(即康德主义者——译注)认为康德所犯的错误。这让很多主张康德主义各种修正版本的人非常沮丧。其局面的形成,要么因为他们的批评者一直都在误读他们的理论,要么因为他们脱离康德理论困境的努力并不像希望的那样成功。 一、对康德主义的批评 康德以及当代康德主义的道德和正义理论被反复指责有三大缺陷。 第一类批评指向这些研究的所谓前提。批评者认为它们的前提是抽象的或是太抽象了,只为抽象的个人而设定,所以得到的结论也是抽象的,因此与过真实生活的真实的人毫不相关。 第二类批评的目标是康德和当代康德主义的规范性结论。批评者认为这些由普遍原则或规则构成的结论,对各类案例严格统一对待,没有对差别的敏感和回应,而康德伦理学的众多反对者则赞赏这些差别并认为它们在道德上是重要的。在正义问题上,相应的批评就是普遍原则要求我们忽视真实人类的脆弱和易受伤害,社会性和内在的忠诚。 第三类批评与第二类批评联系密切,声称康德和当代康德主义的方法都没能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关于判断和审慎的陈述,因为两种方法都试图把规范性结论建立在抽象的普遍原则和规则的基础上,这么做忽视了道德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我看来,每一类批评都模糊了一些重要的区分。抽象本身既无害又不可避免。任何时候,当我们在悬搁某些谓词,对它们的满足与否不予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主张或者做出决定或遵循政策或对别人做出回应的时候,我们都在进行抽象。所有规范性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正义的原则,总是避免不了恰当的抽象。 抽象不是康德或是康德主义者所独有的坏习惯。任何在原则中使用行为描述的规范性推理(无论什么样的原则,不论视野宽广或狭隘,不论是否反应某种具体文化,不论其中含有的规则有没有提出要求,不论是只包含一般行为准则的原则还是建议最佳行为规范的原则)都是抽象的。行为描述必然地具有不确定性。即使是那些对案例的特性给予密切注意的人也需要从他们注意的任何一个案例的全部特色中进行抽象和悬搁。 尽管抽象留给我们很大的空间去不断思考对正义的哪些具体方面做出抽象是重要的——就像我们在无数关于平等和歧视的讨论中所看到的那样,但它不会使得伦理推理(或具体来说对正义的推理)变得不相关或不可能或应该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