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293 文献标识码:A 按照通常的理解,一个主体的意志就是他借以使他的身体运动起来以达到他的某种目标的内在力量。这种意义上的身体运动便构成了主体的行动(随意的行动)。按照这样的理解,意欲(意志的行使)或者说(内在的)意志行为与相应的身体运动或行动之间是一种外在的因果关系。前期维特根斯坦完全不同意这种观点。他断言,意欲并不是其所导致的行动(受它支配的行动)的原因;相反,它相当于一种直接的、非因果的导致,甚至于可以说它就是它所导致的行动本身。这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意志与其行使所引起的行动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的、必然的——意志必然伴随着其行使(意欲)所引起的行动。正因为如此,我们能够准确无误地预言我们的随意的运动和随意的行动。 ……情况是这样的吗:我只是用我的意志来伴随我的行动? 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如何能够预言——在某种意义上我当然能够这样做——5分钟后我将举起我的手臂?预言我将意欲这点? 显然:意欲了,但却没有同时已经完成了意志的行为,这是不可能的。 意志行为并不是行动的原因,而是行动本身。 人们不能意欲了,但却没有做什么(Man kann nicht wollen,ohne zu tun)。[TB,182-183(4.11.16)]* 被意欲的身体的运动(die gewollte Bewegung des K
rpers)的发生方式难道不是同于世界中任何没有被意欲的东西(jedes Ungewollte in der Welt) 的发生方式吗——只不过,它是被一个意志伴随着的? 但是,它不只是被愿望伴随着!而且被意志伴随着。 可以说,我们感觉到我们对这种运动负有责任。 愿望不是做(Tun)。但是,意欲却是做。 我意欲一件事,这在于:我干这件事,而并不在于:我做了某种其它的事情,而后者因致(verursacht)这件事。 当我移动某种东西时,我移动我自己。 当我干一件事时,我采取行动(Wenn ich einen Vorgang mache,so gehe ich vor)。[TB,183(4.11.16)] 愿望先于一个事件,意志伴随着它。 假定一个事件伴随着我的愿望。我意欲这个事件了吗? 与意志的强制的伴随相比,难道这种伴随关系看起来不是偶然的?[TB,184(4.11.16)] 在TB中,维特根斯坦还认为,意欲(意志的行使)或者说内在的意志行为不是任何一种经验或现象,进而受意志支配的行动对于行动者本人来说也不是任何一种经验或现象。尽管如此,意志必定总是与某种感受(比如,肌肉感觉)或关于这种感受的心象联系在一起的,后者之出现与否可以说构成了意志是否得到了完全地行使的判定标准。显然,这种观点是受到两种不同的影响的结果:一种影响来自于叔本华,另一种影响来自于詹姆斯。这两种观点在许多方面是互相矛盾的。比如,按照叔本华的理解,尽管意志本身不同于任何心象(也译作“表象”),不是任何经验或现象,但是意志的行使或意志行为却直接等同于身体行为。(参见韩林合2007年:第717-718页、第721页)相反,按照詹姆斯的理解,意欲或意志的行使不同于身体行为,意志必定与某种心象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意志本质上就是一种存在于心灵与其有关运动感觉的“观念(ideas)”(即维特根斯坦所谓“心象”)之间的关系,一种努力注意的关系。因此,意志的行使必定是一种经验或现象,而且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①前期维特根斯坦一方面接受并改造了叔本华关于意志根本不同于现象的观点,另一方面也认识到叔本华的观点有问题,比如他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绝对不同于现象的意志本身如何能够与现象发生接触的问题,更不能解释意志的行使或意志行为何以同于本来作为一种现象的身体运动的问题,因此试图用詹姆斯的观点来对其加以修补。但是,这样的尝试注定是不能成功的,因为它们恰恰是直接互相冲突的观点。正因如此,在TLP中,维特根斯坦转而认为,促使人的身体运动起来的意志仅仅是世界中的一种现象,而且是心理学所关心的现象。 真正说来,人类的“意志”具有什么样的特征?我将首先把意志称作是善和恶的承受者。 我们设想有这样一个人,他不能使用他的任何肢体,因此在通常的意义上不能实现他的意志。但是,他能思维和愿望,并且能向他人报告他的思想。因此,他也能通过他人做善事或做恶事。这时,如下之点便显而易见了:即使对于他而言伦理学也是适用的,在伦理学意义上他是一种意志的承受者。 那么,在这种意志和那种使人的身体运动起来的意志之间存在着一种原则的区别吗? 或者,这里的错误在于:即使愿望(或思维)也已经是一种意志的行动?(在这种意义上不具有意志的人根本不是有生命的。)[TB,171(2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