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行动的规范性意涵是否独立于因果说明,究竟何为不能被归结于因果意义的规范性,这是当今认识论、心灵哲学乃至社会科学哲学的核心论题(Turner and Roth,2003,p.2)。这其实是康德哲学视域下“自然与自由”、“理性与必然”矛盾的翻版,但却以当代自然主义纲领的勃兴为其支援性脉络。构建一种独立自足的规范性概念,不能不以批判自然主义的种种预设作先导。 塞拉斯对“所与之神话”的批判确立了“理由的逻辑空间”(Sellars,1997,p.76)的独立意义;秉承这一精神,布兰顿在其1994年的著作《清晰阐释》中,论证了知觉与行动中的规范性意涵是自足的、独立于因果性的概念。这一观点得自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理路:“‘遵从规则’是一项实践”(PI§202)①,亦是“习俗”、“仪轨”。笔者将先从布兰顿对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阐释入手,廓清其规范性实践概念的主要内涵,并进而面向自然主义的批评为其作出辩护。 一、实用主义论旨 布兰顿对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阐释,无论是否合于维氏之原意,皆有其独特意义。这里将是否契合的问题悬置起来,仅关心布兰顿笔下的维氏,不妨记为假想的哲学家“BW”,以示其区别于真实的维氏。 在《哲学研究》中,BW在三种意义上使用“规则”一词。第一种意义就是指具有明确语言表述的规则判断,界定了遵从规则的行动者下一步应该做什么;第二种意义的“规则”虽然可能不是语言表述,但仍旧是行动者在遵从规则时的明确参考,例如路标、有颜色的方格等。布兰顿把这两种意义统称为显性规则。在他看来,更重要的是BW还有第三种意义的“规则”:“只要人们的行为从属于规范评判,他们就是在遵从规则……而不管在这种‘遵从规则’中,人们究竟有没有明确意识到或参考了某种东西。”(Brandom,1994,p.64)在这里,说游戏是遵从规则的,只是依旁观者的意见,而不管行动者自己是否实际地参考了某种规则表达。布兰顿称这里所说的“规则”为隐性规则。 毋庸置疑,“遵从规则”在通常的意义上都是指遵从某个“显性规则”,布兰顿称之为“规制论”观点。例如,康德以其“法学类比”(Kant,1998,A84/B116)诠释了这种规制论的立场:法理演绎中的规范性意涵显然来自依据明确规则的推证。BW用“无限后退”论证批驳规制论:任一显性规则的使用方式都有诸多潜在可能性,因此行动者不免对“何为正确的应用”产生疑惑。而要消除这种疑惑,就需要引入另一条显性规则来规定前一条的应用(PI§84),即给出规则的解释。但解释本身又有诸多可能的理解方式。于是,规则的意义重又需要更进一步的解释来消除新的疑惑,而在新的解释层次上又重复了这里的结论。这样就陷入了“无限后退”,并使遵从规则的悖论成为可能(PI§201)。 BW认为,避免这一悖论就需要回到“规则”的第三种意义:“遵从规则”但又不包含任何明确的参考,不依赖于对显性规则的明确意识及其语言解释,则行动者是在遵从“隐性规则”。既然是“隐性规则”,当然就可能还处在言说的范围之外,但我们仍能首先肯定它是由实践孕育的:“‘遵从规则’是一项实践。”(PI §202)“实践”在这里特指包含某些习俗、仪轨的传统。遵从隐性规则,就是要根据行动所处的具体实践传统确定规范性意涵。 “唯当存在着一种常规的用法,一种习俗,才说得上一个人依照路标走。”(PI §198)因此规制论观点是错误的:行动的规范性意涵首要地存在于比显性规则更基础的层次,即实践、习俗。“具有明确规则形式的规范预设了实践中的隐性规范。”(Brandom,1994,p.20)需要强调的是,这不是用“律则性的”视角刻画“实践”。如果习俗传统只是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某种“一致性”,而不是内在地对行动具有导向性的规范,那它就仍不能告诉行动者何为“正确的”规则应用;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诉诸“实践”并不能解决显性规则应用的不确定性问题②。 总而言之,BW将规范性意涵诉诸实践孕育的隐性规则,建基于对规制论与规律论的双重拒斥:一方面,隐性规则虽可能没有明确表述,但仍提供了比显性规则更根本的规范性意涵;另一方面,遵从隐性规则必须被理解为区分正确与错误、适当与不适当的能力,而不能仅仅非规范性地理解为“规律”。由此我们得到了布兰顿关于规范性的第一条重要结论: 实用主义论旨(以下简称PT):行动者应用显性规则的能力得自于其对隐性规则的先行遵从,规范性意涵首要地来自于遵行隐性规则的实践。 二、模态差异论旨 在布兰顿那里,规范性意义独立于因果性的重要依据,乃在于它们需要不同的模态关系刻画。与因果性相适应的是“真性模态”:在可能世界语义学中,“必然”意味着在所有可能世界中为真,“可能”则表示在至少一个可能世界中为真。而刻画规范性的则是一种与此不同的“道义模态”,这直接源自于塞拉斯的“推理主义语义学”。 在他《经验主义与心灵哲学》的著名文章中,塞拉斯主张,所有直接经验的“事实”都预设了对某种话语实践的把握,“不可能意识到某种先于、或独立于语言习得的逻辑空间”(Sellars,1997,p.63)。这种观点首先反对的是传统经验论的“逻辑原子主义”:在塞拉斯看来,“草是绿的”并不直接对应于草是绿的这一事态,而只有在与“草不是红的”或“草是嫩绿的”等等其它判断的推论关系中,它才真正具有命题内容。因此,“草是绿的”并不是一个无前提的直接经验报告,它不能先于判断者对某种语言的习得;命题的意义并不直接存在于它对客观事态的表征关系中,而是存在于它对其它经验判断的推论关系中。这就是推理主义语义学的要旨。